内容建议及办法 | 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是业主的基本义务。但当前拖欠物业费有情况还是比较普遍。部分业主“花钱买服务”的意识还未形成,只想要享受业主权利而忽视业主应履行的义务,以种种理由不交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因物业收费不足,不能按物业服务合同履行好服务或撤出小区物业管理,导致恶性循环,给小区日常管理造成一定影响。虽然《宁波市物业管理条例》对未及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的情形也出台了催缴、诉讼等规定。但在现实操作中,物业催缴的话往往成效不明显;如果提交诉讼,额度小,也将是一场持久战。物业产权交易时也仅明确物业服务费的结算约定,未有具体的久缴补求规定。同时还存在着部分由社区代管的老旧小区由于没有维修资金,遇到房屋漏水或墙面剥落、设施破损等问题无法及时有效解决,引发业主欠交或是拒交物业费的情况。
针对上述问题,为进一步提高物业费收缴率,建议:
一是建议由主管部门牵头,每年定期开展物业服务费清缴行动,对拒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以适当方式进行曝光,形成一定的舆论压力。
二是建议在物业交易时,将物业服务费的缴纳情况作为前置条件,需由物业公司出具的物业服务费缴清证明后才允许办理过户手续。
三是建议将恶意欠缴物业费的情况纳入个人征信的范畴,物业公司每年将未缴纳业主名单上报至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核实后纳入征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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