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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72698/2021-57811 主题分类: 方针政策,农业
文件编号: 余政发〔2021〕18号 生成日期: 2021-08-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政府办公室
余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产业现代化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产业现代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9日

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产业现代化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余姚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和《余姚市高质量实施“2966”乡村产业振兴行动方案》精神,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聚焦重点产业,聚集资源要素,提升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服务体系、保障体系建设水平,深入推进农业产业现代化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科技强农,全面提升农业产业自主创新力

(一)推进创业创新发展。每年专项安排资金200万元。围绕智慧农业、数字农业、生态高效种养、种子种苗培育、设施与装备、农业资源高效利用、农产品精深加工、一二三产融合等领域开展技术创新和集成应用,强化产学研合作和成果推广转化,推动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以“两进两回”为重点的创业创新平台,对新建成的双创中心、双创基地、双创点给予一定补助;加强重点产业链培育,对产业链关键环节强链补链延链项目、产业协同创新产业化项目、关键核心技术或替代进口产业化项目,给予适当奖励;对国家级、省级认定为新品种的,对引进新品种促进产业发展成效显著的,对利用本地农产品开展精深加工并取得上市许可的,分别给予一定奖励;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市设立产业技术研究院,给予一定奖励。

(二)鼓励开展科技研发。每年专项安排资金300万元。鼓励科技创新活动,重点支持农业新品种选育与高效种养、农业资源利用与生态保护、农产品加工贮运与质量安全等乡村振兴领域的科技创新,对列入市级农业科技项目的,按投入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新认定为宁波、省、国家星创天地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30万元的认定奖励(晋级补差)。

(三)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每年专项安排资金500万元。巩固“机器换人”示范市建设成果,围绕主导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发展,大力开展农业“机器换人”,推进农机服务组织建设,推广先进适用农业机械设备以及农作物秸秆、果树或苗木枝条的循环综合利用设备。对列入宁波市补贴范围的农业机械设备进行配套补贴,对未列入宁波补贴范围的按销售价格40%以内予以补助;对开展农机农艺融合技术试验研究和示范的主体进行奖励;扶持新型农机技术引进试验应用、维修培训、和农机库房项目建设。

(四)推进示范基地建设。每年专项安排资金200万元。鼓励生产经营主体加大农林牧渔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新器具、新材料等技术集成推广应用,建设一批规模化、良种化、设施化、标准化、精品化,带动示范效应强的示范基地。对新建成的粮食绿色高产示范基地、绿色精品示范果园、彩色茶园、宁波“六园”等给予适当补助;对列入宁波蔬菜保供基地,新建成的宁波市级及以上农产品出口示范基地,给予适当奖励;对新建成的省级及以上畜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给予适当奖励;对新增或完善提升水产养殖尾水处理设施的,给予适当补助。

(五)推进数字农业建设。每年专项安排资金200万元。推进“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试点工作。支持生产经营主体按照省、宁波市数字化农业工厂创建要求和标准,对接或应用省、市数字化管理平台,使用数据采集分析等数字终端,配套建设智能化监控系统。对新建成的数字化农业工厂,给予一定补助;对新获评的电商特色镇(乡)和专业村,给予适当奖励。

二、坚持主体活农,全面提升农业产业发展源动力

(六)培育壮大农业龙头企业。每年专项安排资金50万元。支持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规模化、数字化、品牌化建设,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经营能力。鼓励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小农户等构建合作共赢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产业健康发展。对当年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宁波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一定奖励;对连续两年以上监测合格的宁波市级以上的农业龙头企业,给予适当奖励;对当年获得宁波市级以上产业化联合体的所在行业协会,给予适当奖励。

(七)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提升行动。每年专项安排资金100万元。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和家庭农场协会作用,强化协会在经营主体沟通联系、技术交流及规范化培育等方面的职能。支持经营主体数据库项目建设及整体运维外包服务。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种养殖生产记录完整、真实,生产产品可追溯管理,全面规范使用地理标志农产品、绿色食品标识标牌以及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对新评定的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给予一定奖励;对连续两年以上监测合格的省级及以上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给予适当奖励。

(八)培育乡土专家。每年专项安排资金40万元。充分发挥人才在农业产业发展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实行“乡土专家”动态考核管理和优胜劣汰机制,考核合格的给予一定奖励;科学设置选聘指标,通过资格初审、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等环节,选聘一批品德素质好、带动产业发展能力强的“乡土专家”,经专家评审和媒体公示后,对新认定的“乡土专家”给予一定奖励。

三、坚持品牌兴农,全面提升农业产业市场竞争力

(九)推进标准化建设。每年专项安排资金50万元。鼓励生产经营和服务主体参加制定(修订)各类涉农标准(规范)。对主持制定(修订)各类标准(规范)的,给予一定奖励;对参与制定(修订)省级及以上各类标准(规范)的,给予一定奖励;对承担各级农业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任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发展品质农业。每年专项安排资金160万元。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全面推广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要求地产农产品附证上市。对新纳入追溯体系的主体和规范打印、使用合格证的主体,给予一定奖励;加强绿色优质农产品认证和推广,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种植比例和市场供给,对获证主体、获证产品给予一定奖励;加强无公害产地整体认定,对认定的产地,给予一定奖励。

(十一)鼓励品牌创建。每年专项安排资金50万元。大力发展品牌农业,立足主导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培育一批具有地方特色和市场知名度、能够带动本地农产品发展的区域公用品牌,全面提升农业产业核心竞争力和综合效益。对新获得地理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省专利示范企业)、宁波专利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专利的主体,给予适当奖励。

(十二)实施传统产业品质提升工程。每年专项安排资金400万元。扶持杨梅、榨菜、茶叶、葡萄、甲鱼等传统产业品质提升,推进毛竹精深加工产业发展。支持生产基地建设,加快更新优质适宜品种,加大先进栽培技术研究和推广力度,鼓励发展设施栽培;鼓励开展采后处理和加工品开发,加大专用设备的研发和应用力度;培育壮大生产经营主体,鼓励经营主体与小农户构建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小农户发展,支持经营主体开展技术改造升级;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规范使用“余姚杨梅”“余姚榨菜”“瀑布仙茗”“余姚葡萄”“余姚甲鱼”等区域公用品牌标识,加大公用品牌运作力度,不断提升品牌的知名度、美誉度;加强种质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利用,完善和提升杨梅、茭白等地方特色种质资源圃(场)。

(十三)加强品牌宣传推介。每年专项安排资金300万元。积极开展由政府部门或专业协会牵头主办的余姚特色农业公用品牌推介、媒体宣传等活动,优先推介、宣传“四明臻货”、余姚杨梅、余姚榨菜、余姚茶叶、余姚葡萄、余姚甲鱼等区域公用品牌;鼓励经营主体加大“四明臻货”区域公用品牌产品的销售力度,对达到一定销售规模的,按年度给予适当奖励;对参加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国内(外)重大展会的,给予适当补助;对参加省级及以上行业博览会,在名优农产品评比、推选活动中获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向国家级新闻媒体宣传推介区域公用品牌的生产经营主体,按支付合同额度给予适当奖励。

四、坚持生态立农,全面提升农业产业生态承载力

(十四)推进农业副产物资源化利用。每年专项安排资金100万元。依法严格落实秸秆禁烧制度,整体推进秸秆全量化综合利用,优先还田。对农作物秸秆等可再利用资源进行回收利用的企业,回收利用达到一定数量的,给予适当奖励;对榨菜皮、畜禽粪污等副产物进行资源化开发利用的相关企业给予适当奖励;对榨菜皮等农业废弃物处理设备购置、研发等进行适当补助。

(十五)推进农业绿色生产。每年专项安排资金100万元。实施化肥农药兽药减量行动,全面施行“肥药两制”改革。推广使用有机肥和绿色防控技术,建立生态循环、环境友好、节本增效生产方式,推动农业产业绿色可持续发展。对商品有机肥、配方肥、绿色防控、统防统治等应用推广给予一定补助,对新建成的统防统治服务组织、“肥药两制”改革试点主体、“肥药两制”示范农资店,给予一定奖励。

(十六)推进农业清洁生产。每年专项安排资金400万元。加大农业白色污染治理力度,全面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回收利用和可降解农膜推广,有效保护农田生态环境。建立健全农药(化肥)废弃包装物、废旧农膜(地膜)回收和集中处置工作机制、工作体系,明确合理的回收价格,力争应收尽收,对回收物进行集中处理。鼓励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应用可降解地膜(农膜),对用量达到一定数量的,给予适当奖励。

五、坚持基础强农,全面提升农业产业增长新活力

(十七)推进产业融合发展。每年专项安排资金50万元。支持现代农业、渔业与旅游、康养、文化、教育等产业深度融合发展、集聚发展,推动融合产业做强、做大。对新建成的农旅、农渔融合示范点,给予适当奖励;对新创建的省级以上休闲乡村(镇)、农家乐集聚村(镇)给予一次性奖励。支持农家特色小吃产业规范化、标准化、组织化、品牌化建设,对获得农家传统特色小吃称号的经营主体,给予适当奖励;对新建的农家传统特色小吃园区(街区)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八)实施四明山区域特色经济作物发展提升行动。每年专项安排资金100万元。立足四明山区域资源优势和农业产业发展现状,持续推进四明山区域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按照《四明山区域特色经济作物发展提升行动方案(2021-2023)》(余农办〔2021〕3号),对列入重点工程的项目,给予适当补助。

(十九)发展设施智慧农业。每年专项安排资金200万元。加快发展设施智慧农业,支持和引导生产经营主体加大设施投入力度。对新建智能玻璃温室、智能温湿控单体标准钢棚、标准钢架连栋棚、单体标准钢棚、水产养殖钢棚、工厂化养殖达到一定面积、亩产效益和设施利用率的,给予一次性补助。

六、加强组织实施,凝聚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强大合力

各地各部门要始终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总方针,把深入推进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农业行政管理、科技、公益性服务队伍建设,打造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三农”工作队伍。扎实推进“两进两回”行动,不断创新完善科技进乡村、资金进乡村、青年回农村、乡贤回农村的制度机制。加大金融支农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涉农信贷产品,推进农业政策性保险增品、扩面、提标,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各地要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确保精力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各相关责任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政策的解释和落实工作。

本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余政发〔2018〕4号)以及《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补充意见》(余政发〔2019〕13号)停止执行。相关责任部门要会同市财政局分别制定实施细则,兼顾四明山老区发展实际,给予适当倾斜。对于同一项目,符合上级或本市各项扶持政策的,按照单靠、就高的原则,不重复享受。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意见执行。因自然、政策等不确定因素影响,有关部门于每年6月底前,提出预算资金投放调整建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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