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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34276233/2021-55482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文件编号: 余农〔2021〕100号 生成日期: 2021-06-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清理规范农旅融合示范点(农家乐)经营主体及经营活动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农旅融合示范点(农家乐)管理办(所、中心):

根据《浙江省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划分要求》文件精神,和省农业农村厅农家乐经营情况调查工作要求,为清理规范全市农旅融合示范点(农家乐)经营主体及经营活动,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农旅融合示范点(农家乐)经营主体条件。我市农旅融合示范点(农家乐)经营主体必须符合经商事登记、证照齐全并由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备案的,且符合《浙江省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划分要求》、《宁波市农旅融合示范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余姚市农旅融合示范点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应条件与标准要求。

二、农旅融合示范点(农家乐)日常管理。我市农旅融合示范点(农家乐)经营主体按照要求在浙江省农家乐管理系统完成在线填报,在线注册后填报基本信息表和经营情况表,并按时完成动态报表,半年度、年度经营情况表在当年7月5日、在次年1月5日前完成填报。

三、清理规范农旅融合示范点(农家乐)管理对象及范围。

以下三类农家乐经营主体及其经营活动,不再适用农家乐管理相关规定,不再纳入农家乐管理范围,其原认定或授予的农家乐及相关称号,一律失效。

1、不符合现行我市农旅融合示范点(农家乐)经营主体条件的。

2、不符合现行生态环保(包括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安全生产、土地管理(包括“大棚房”问题)、食品卫生等要求的。

3、存在其他不符合农旅融合示范点(农家乐)经营条件的。

四、工作要求

1、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全市农旅融合示范点(农家乐)经营主体和经营活动管理范围按《浙江省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划分要求》执行。未完成在线申报、逐级申报认定的农旅融合示范点(农家乐)经营主体,不适用农旅融合示范点(农家乐)管理相关规定,不再作为管理对象纳入管理范围。

2、根据《浙江省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划分要求》、《宁波市农旅融合示范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及《余姚市农旅融合示范点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省农业农村厅、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农旅融合示范点(农家乐)管理工作要求,按照“行业管理、属地监管”原则,市农业农村局履行农家乐牵头管理职能,乡镇街道履行属地监管职能。

3、当前重点做好规范清理农旅融合示范点(农家乐)工作,同步推进逐级申报认定省级星级农家乐、宁波市级农旅融合示范点以及我市市级农旅融合示范点工作。鉴于清理规范农旅融合示范点(农家乐)经营主体及经营活动,工作量大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乡镇、街道农旅融合示范点(农家乐)主管办(所、中心)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及时做好管理对象和管理范围清理整顿衔接工作,严格按照农旅融合示范点(农家乐)管理范围内实施监管,应管严管,切实做到通知到位、宣传到位和责任落实到位。对符合农旅融合示范点(农家乐)条件的,纳入农家乐管理范围,要及时报备余姚市农业农村局。

4、切实加强农旅融合示范点(农家乐)安全生产工作。各地要增强政治担当,牢固树立安全底线思维,做好农旅融合示范点(农家乐)安全生产工作,加大隐患排查整改力度,切实加强燃气、消防安全、地质灾害、小流域洪涝防范、食品卫生、疫病防控、森林防火等安全工作,积极倡导公筷公勺、光盘行动,全力打造安全氛围。

特此通知。

 

附件:1、《浙江省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划分要求》

           2、宁波市农旅融合示范点(农家休闲旅游点)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3、余姚市农旅融合示范点管理办法(试行)

 

余姚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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