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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39489529/2021-55329 内容分类: 本单位文件
文件编号: 发布日期: 2021-06-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民政局
余姚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余姚市公益创投项目资金使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业务主管单位、各社会组织

市民政局根据余姚市公益创投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了《余姚市公益创投项目资金使用的若干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余姚市民政局

2021年6月25日

余姚市公益创投项目资金使用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益创投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障资金使用的安全性与有效性,确保公益创投项目顺利实施,现根据《余姚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财务管理制度》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提出余姚市公益创投项目资金使用的若干规定,具体如下:

一、项目分类及资金使用比例

(一)社会服务类项目:指围绕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等方面,旨在完善社区服务、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倡导生态环保的公益服务项目。

1.社会服务支出。用于受益对象和开展社会服务活动所产生的物品购置、场地设备租赁等费用,总计不得低于项目资金总额的50%。该类目费用支付需保留活动照片、活动档案、受益对象清单、发票和消费明细。

2.补贴费。用于开展项目活动或提供服务所发生的人员费用,包括志愿者和专家(讲师)等费用,总计不得高于项目资金总额的30%。

志愿者费用:用于开展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时,支付给实施团队人员的交通、误餐、通讯、保险等必要的费用。志愿者费用每人每半天最高不得超过50元,全天最高不得超过100元。该类目费用支付应保留《志愿者经费签收单》。对于非实报实销的补贴款,应建立补贴标准,不得超规定的标准列支。

专家(讲师)费用:用于人员培训费用支出。费用支付应保留简历、培训方案、教材讲义、活动照片、档案、签到表、发票、消费明细和《专家(讲师)经费签收单》。专家(讲师)费用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元/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元/天的标准执行。若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按200元/天的标准执行。对于发生的专家(讲师)费用,实施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施方工作人员不得领取专家(讲师)费。

3.宣传费。用于开展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资料印刷、版面制作等费用。该类目费用支付应保留样稿样品、发票,总计不得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10%。

4.管理费。用于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已经登记注册且资质完备的法人社会组织的机构行政、财务费用、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修理费等,总计不得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10%。

(二)专业社工服务类项目:指登记的民办社工服务机构,重点围绕困难群体、特殊人群提供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的项目。

1.社工服务费。用于民办社工机构保障项目运行所产生的专业人员费用,包括薪酬、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劳保等。专业人员费用按工作次数及时间计算,每天的费用标准应不高于我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并在每月工资清单中列明项目名称及分摊金额,该类目费用支付应保留《社工经费签收单》,总计不得高于项目资金总额的55%。

2.服务活动经费。用于服务活动产生的物品购置、场地设备租赁、学习培训、志愿者补贴等各项费用,该类目费用支付应保留活动照片和档案、发票和消费明细,总计不得低于项目资金总额的30%。

3.管理费。用于机构行政、财务、宣传及其它管理费用,总计不得高于项目资金总额的10%。

4.其他费用。用于机动且无法归属到上述费用中的费用,总计不得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5%。

(三)支持服务类项目:一类指对社会组织的从业人员进行社会工作专业能力培养、推进社会工作专业队伍建设的项目;一类指社区营造、社区思想文化建设、社区居民自治能力培育项目。此类项目仅限登记注册且具有培训业务范围的社会组织申报。

1.专家(讲师)费。用于开展项目活动所聘请的专家补贴,其中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科级)人员每课时最高不超过3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处级)人员每课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局级)人员每课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课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每半天最多按4课时计算。该类目费用支出需保留《专家(讲师)经费签收单》,总计不得低于项目资金总额的60%。对于发生的专家(讲师)费用,实施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施方工作人员不得领取专家(讲师)费。

2.业务费。用于开展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场地租赁、印刷、物品购置、交通、住宿、餐饮等费用,该类目费用支付应保留发票、消费明细,总计不得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30%。

3.其他费用。用于机动且无法归属到上述费用中的费用,总计不得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10%。

(四)其他说明

1.填写人员经费签收单。

《志愿者经费签收单》应包括领取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服务时间、金额、领取人签名等内容。

《专家(讲师)经费签收单》应包括领取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上课时间、专业资质说明、金额、领取人签名等内容,另附身份证及专业资质证明。

《社工经费签收单》应包括领取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职称、专业资质说明、金额、领取人员签字等内容,另附身份证及社工资格证复印件。

2.资金支付中涉及的相关税费应按国家相关规定依法缴纳。经费预算在进行合理的情况下,允许出现3%左右浮动但必须进行合理说明。

3.公益项目资金原则上不得用于购买固定资产,一次性消耗且金额在500元以下的用品除外。对于必须购买固定资产的项目,需经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在项目实施结束后报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统一备案,并注明固定资产名称、规格、数量、购买日期、存放地点、保管部门、保管人等。

二、账目处理

1. 会计核算。公益创投项目必须设立项目明细账进行归集核算。对发生的每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核算手续,不得积压和跨月。

2. 编制项目收支报表。根据项目协议的要求编制项目中期收支报表,并按时归档。

3. 编制项目收支决算表。项目收支决算表应在公益创投项目全部完成的次月上报。

三、资金列支手续

1.原始票据列支。原始票据的内容包括: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等要素。原始票据的列支应当有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的签名等审批手续。严禁列支各类购物消费卡票据和业务内容“模糊”的票据。

2.物品购买列支。物品购买要附明细购物清单,物品购买列支时,要注明具体活动项目用途,并有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的签名手续。物品领用需保留经办人、领用人、批准人签名的审批手续。

3.补贴发放列支。社会组织成员或志愿者补贴、专家讲师的培训讲课费等发放要填写人员经费签收单,并附领取人、经办人、证明人和审批人的签名手续。

4.重大项目列支。租用场地、宣传版面制作等单笔金额高于1500元的重大业务活动费支出应事先签订协议合同,列支附协议合同。           

四、其他要求

1.项目资金应当坚持专款专用,严格按照项目预算和合同执行。因不可抗力因素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项目负责人应当向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提出终止申请。经核实后,未履行合同的项目资金按原出资渠道全额收回。严禁擅自转让服务项目。

2.公益服务项目专项资金在财务核算上应实行专账核算。即按照资金来源、资金支出分别设立专项明细账,准确核算、明确记录每笔经济业务的发生。

3.公益项目必须设立项目明细账进行会计核算。对发生的每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应当在当月及时办理会计核算程序,不得积压和跨月。

4.对于按项目要求完成并通过评估验收的达标项目,其结余资金可转入受助社会组织限定性净资产,或向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申请继续使用结余资金开展服务,或视作下一年度公益创投项目自有资金。对于评估验收不达标的项目,其结余资金由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负责收回并作出相应处理。

5.受助组织严重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的,我局将记录不诚信行为,追缴公益创投资金,禁止三年内参加公益创投或其它类似活动。

6. 本办法由余姚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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