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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务、盐业执法事项整合划入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1-04-09 08:48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决策部署,全面整合市场监管职能,完善市场监管执法体制,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商务、盐业执法事项纳入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的复函》(浙政办函〔2021〕10号)规定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的工作安排,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商务、盐业执法事项整合划入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划转事项

将62项商务行政处罚事项、15项盐业行政处罚事项整合划入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由市场监管部门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划转事项目录详见附件。

二、划转时间

自2021年4月11日起,上述行政处罚事项由市场监管部门行使,原业务主管部门不再行使。2021年4月10日前已立案未结案案件和历史遗留案件仍由原业务主管部门继续负责办理。

三、职责边界

商务、盐业执法事项整合划入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后,其行政执法职责由市场监管部门承担,日常监管职责由商务、盐业主管部门承担。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的职责边界为:商务、盐业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和投诉举报受理,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责令改正;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商务、盐业主管部门。

请市场监管部门和商务、盐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公告要求,协同落实执法事项划转工作,及时调整本部门权力清单,建立健全执法协作机制,确保监管执法衔接有序。

特此公告。

附件:整合划入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商务、盐业执法事项目录(县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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