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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陶家路江三期(二)整治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情况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1- 03- 02 11: 20 浏览次数: 字体:[ ] 信息来源: 余姚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中心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陶家路江三期(二)整治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于2021年1月7日起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期间,收到关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被征收房屋预评估比准价格合理性问题。

二、房屋用途问题。

三、要求临近地段土地安置问题。

四、土地使用权和装修、附属物补偿问题。

五、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问题。

针对被征收人提出的上述问题,相关部门进行了分析研究,认为:

一、关于第一个问题。《陶家路江三期(二)整治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中的被征收房屋预评估比准价格,是根据《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由房地产评估机构以2020年9月16日为评估时点,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程》等相关规定评估确定。最终的被征收房屋评估比准价格将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

二、关于第二个问题。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和《余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相关规定,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年4月1日施行前已改变用途,并按照改变后用途延续使用的房屋,按改变后的用途认定。其中改变为商业用途的,应当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1990年4月1日后,未经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原房屋用途认定。其中住宅房屋实际改为商业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且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1年前,已取得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的,可根据其经营年限和经营面积给予经营补助。改变用途房屋经营补助计算方式为:(按商业房屋评估价值-按住宅房屋评估价值)×50%×经营年限/10。经营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超过10年的按10年计算。改变用途部分房屋面积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经营状况结合结构自然间进行核定。

三、关于第三个问题。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同时根据《实施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若干意见》,征收非住宅房屋,确实难以提供同类用途产权调换房屋的,可提供其他用途的产权调换房屋或可置换土地并按评估价值结算差价。

四、关于第四个问题。根据房屋征收政策和评估的相关规定,被征收房屋及其装修、附属物的价值,由依法选定的同一家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合法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其中住宅房屋评估,超标准容积率土地面积(也叫多余土地)可按规定评估补偿,住宅用地标准容积率为1.5。

五、关于第五个问题。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征收住宅,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其搬迁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六个月内的临时安置费。同时,根据《余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中心城区范围外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元计算,其中每月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补偿。

特此通告。

 

 

余姚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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