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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972698/2021-41405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文件编号: | 余政办发〔2021〕16号 | 生成日期: | 2021-03-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责任处室: | 市政府办公室 |
规范性文件 统一编号: |
BYYD01-2021-0002 | 有效性: | 有效 |
政策解读: | http://www.yy.gov.cn/art/2021/3/11/art_1229143481_1631895.html |
政策图解: | http://www.yy.gov.cn/art/2021/3/11/art_1229143482_1631896.html |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大病致贫困难群众帮扶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余姚市大病致贫困难群众帮扶基金管理使用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24日 余姚市大病致贫困难群众帮扶基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问题,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的大病致贫困难群众帮扶基金工作,现结合当前我市社会救助制度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使用办法。 第二条 基金使用应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二)坚持与医疗保险、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社会临时救助等制度相衔接的原则;(三)坚持政府帮扶、社会资助、亲友互助、家庭自救相结合的原则;(四)坚持量力而行,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原则。 第二章 基金筹措 第三条 市大病致贫困难群众帮扶基金采取政府资助和社会募集等方式筹措。基金本金总额为4000万元,今后,可根据困难群众大病帮扶基金的运作情况和实际支出情况,经大病帮扶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进行动态调整。当基金本金少于4000万元时,可由财政为主、社会捐助为辅进行资金补充。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市大病致贫困难群众帮扶基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市大病致贫困难群众帮扶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任主任,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市慈善总会会长、市工商联会长、市医疗保障局局长任副主任,市人大、市政协有关专委负责人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工商联、市慈善总会、市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局、市红十字会、市总工会等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具体负责困难群众帮扶基金的日常核查工作。帮扶资金审批由基金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章 帮扶对象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市大病致贫困难群众帮扶基金帮扶的对象范围为:持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居民,其家庭人均收入原则上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及以下,其家庭财产符合规定的要求,且本人合规自负医疗费用在7万元以上,因患重大疾病导致生活困难的,可以申请基金帮扶。 本办法中家庭财产规定的要求。 (一)家庭共同生活成员须符合以下条件: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6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辆生活用车,且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不高于20万元。 3.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二)供养人家庭共同生活成员须符合以下条件: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10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辆生活用车,且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不高于25万元。 3.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倍。 本办法中合规自负医疗费是指:在规定期限内,经医疗机构治疗后,经过医疗保险报销、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及各类补助后的本人自负医疗费用。自负医疗费用中未纳入医保报销的自负医疗费用5万元内全额计入,5万元以上部分按70%折算计入。 本办法中医疗费用的规定期限指:申请当季前四个季度的首日至大病帮扶办理费用结算之日。在规定期限内已获得过大病帮扶的人员,其起始时间为上次帮扶办理费用结算之日。 第六条 市大病致贫困难群众帮扶基金帮扶的标准:规定自负医疗费用支出在7万元及以下的一般不作帮扶;达到7万元的,给予基础帮扶3万元;自负医疗费用在7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超过7万元部分按30%进行帮扶;自负医疗费用在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超过15万元部分按40%进行帮扶;自负医疗费用在25万元以上,超过25万元部分按50%进行帮扶。年最高帮扶金额一般不超过15万元。因交通肇事、自杀自残、打架斗殴、吸毒赌博等造成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予扶助。 第五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七条 申请。市大病致贫困难群众帮扶基金的申请实行属地管理,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填写《余姚市大病致贫困难群众帮扶基金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以下相关材料:(一)身份证和申请人医保卡复印件;(二)经济状况证明材料。如申请家庭的困难证明、收入情况、财产情况等。未经过经济核对的对象还需提供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所需材料;(三)医疗费用证明材料。包括各类医疗保险结报单、医疗发票等;(四)相关部门医疗补助或救助证明;(五)商业医疗保险赔付证明;帮扶对象申请申报有困难的,可委托村、社区办理。 第八条 审核。乡镇(街道)接到帮扶对象的申请申报材料后,要采取入户调查、信息核对、访问邻居、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费支出、来源、家庭经济、财产等情况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实,并可委托村、社区进行评议、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日)。对符合条件的,填写初审意见后报市大病致贫困难群众帮扶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查。 第九条 审批。市大病致贫困难群众帮扶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乡镇(街道)上报的申请初审材料进行复查审核,并上门逐户进行核查,通过审核核查的,经由市民政局商市医疗保障局共同核实计算医疗费用后,报基金管理委员会集体审批作出决定。 市大病致贫困难群众帮扶基金每季度审批一次。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十条 资金使用。在市民政局设立因病致贫困难群众帮扶基金专户,帮扶基金本金可经大病帮扶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以适当的方式实现保值、增值。帮扶资金通过社会化发放的形式及时拨付资金,使困难群众及时得到帮扶。 第十一条 市大病致贫困难群众帮扶基金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同时,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定期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布市大病致贫困难群众帮扶基金使用情况,并邀请资金募集的爱心人士代表抽查监督。 第十二条 市大病致贫困难群众帮扶基金安排一定的资金可用于审计、公示等必要的支出,费用需经基金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财政、民政、卫健、医保、工商联、慈善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认真做好市大病致贫困难群众帮扶基金的资金保障、资金发放和医疗服务工作。加强工作责任心,严格制度管理,防止虚报冒领市大病致贫困难群众帮扶基金的行为,如发现有虚报冒领市大病致贫困难群众帮扶基金的,要及时追回,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同时《余姚市大病致贫困难群众帮扶基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余政办发〔2011〕202号)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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