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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72719/2021-40084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文件编号: 余科[2021]11号 生成日期: 2021-02-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科技局
关于印发《余姚市科技创新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余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余姚市科技创新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余姚市科学技术局           余姚市财政局

2021年2月8日


余姚市科技创新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技创新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余姚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余党发〔2020〕5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项目是指为推动工业、现代服务业、农业、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发展而采用立项支持的项目。具体分为工业类(含现代服务业)、农社类。

第三条 工业类项目是指主要围绕“35”主导产业和传统产业提升,聚焦重点产业链关键共性技术(标准、工艺)、产品(装备、品种等)开展研发创新。项目主要领域为先进材料、汽车及关键零部件、信息技术及产品、机器人和高端装备、智能家电、精密模具、新能源与节能环保和其他先进技术研发及应用。

第四条 农社类项目包括农业项目和社会发展项目。农业项目是指围绕农业新品种选育与高效种养、农业资源利用与生态保护、农产品加工贮运与质量安全、农业装备设施与信息化、农村社区建设与环境优化等农业农村领域开展研发创新及应用而设立的项目。社会发展项目是指围绕生命健康、生态环境、公共安全、防灾减灾等民生公益领域开展科研攻关、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与集成示范而设立的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申报条件及方式

第五条 项目申报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须是我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二)申报项目应符合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符合项目申报要求。

(三)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有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四)项目负责人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一定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要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排名前三位的项目组成员同时承担在研本级项目不得超过二项。

(五)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的项目内容、指标必须符合实际,申报单位应按照项目需求编制预算,实事求是提出经费申请,实施周期不超过三年。申报项目如获得立项,申报资料将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对当年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食品安全、产品质量、偷税、侵权、欺骗等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2、已列入科技诚信失信名单的;

3、同一项目通过变换课题名称等方式进行多头申报的;项目主要内容已由该单位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申报并已获得市级及以上立项的;

4、项目承担单位同时承担本级立项在研项目二项及以上的;

5、项目承担单位存在超期未验收项目或近三年终止项目的(含上级项目)。

第七条 项目申报方式

申报单位通过余姚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并在线提交项目申报表、可行性报告、经费概算表等相关材料,具体以申报通知为准。

第三章 项目资金补助

第八条 在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经费总投入预算和补助要求的基础上,结合专家评审意见,择优立项。补助原则:

(一)工业类项目按科技投入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农社类项目按科技投入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 项目经费分两批下达,项目立项后按照拟补助金额的50%下达资金;项目验收通过后视项目实际投入情况,结算剩余补助经费。结题和不通过验收的项目不再拨付剩余补助经费。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遵循“诚信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全周期管理”的原则。

第十一条 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采取其他方式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并纳入科技诚信失信名单。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项目的组织管理由《余姚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已立项的在研项目按原办法执行。原《〈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科技政策实施细则》(余科﹝2018﹞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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