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优化出口退(免)税申报办理指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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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内容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八条意见》(甬政发〔2020〕2号)第七条的规定:“外贸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二、申报对象 非公企业。 三、申报渠道和流程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 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按正常渠道和流程申报退(免)税。 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一、二、三类企业原已退税款不再追回;一、二、三类企业原未退税的,以及四类企业,按正常渠道和流程申报退(免)税。 四、联系咨询电话 纳税服务热线:12366(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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