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972698/2021-64905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文件编号: | 余政发〔2021〕23号 | 生成日期: | 2021-12-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责任处室: | 市政府办公室 |
规范性文件 统一编号: |
BYYD00-2021-0005 | 有效性: | 有效 |
政策解读: | http://www.yy.gov.cn/art/2021/12/24/art_1229143481_1731917.html |
政策图解: | http://www.yy.gov.cn/art/2021/12/24/art_1229143482_1731918.html |
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调整有关政策的通知 |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宁波市医疗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贯彻<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调整缴费年限有关政策的通知》(甬医保发〔2021〕44号)、《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余姚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余政发〔2011〕16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宁波市级统筹工作,确保政策平稳过渡、有序衔接,结合实际,对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年限要求和补缴延缴办法 (一)累计缴费年限要求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经核实,达到规定年限要求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保待遇;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可以继续按月延续缴纳或者一次性缴纳不足年限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二)一次性补缴办法 1.2021年6月30日前已办理退休的人员,其不足年限一次性补缴办法按原政策执行,其缴费基数固定为2019年宁波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2.2021年7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人员,其不足年限一次性补缴的缴费基数按办理补缴时征缴依据的70%确定、缴费比例按办理补缴时的缴费比例执行; 3.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为衔接期,期间退休的人员按新老政策计算补缴金额孰低法,确定不足年限一次性补缴金额。 (三)按月延续缴纳办法 参保人员选择按月延缴的,延缴基数按延缴时对应月份执行的征缴依据的100%确定,缴费比例按延缴时对应月份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缴费比例执行。延缴人员在延缴期间要求补缴的,可以申请终止延缴,按上述一次性补缴办法补缴余下部分的年限。 (四)转移接续人员有关规定 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医保关系转入我市的参保人员,其退休医保待遇办理按我市同类人员的规定执行。 二、调整市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 全市公立医疗机构贯彻执行宁波市统一的医疗服务、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执行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统一的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政策。 三、其他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则按上级政策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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