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973420/2021-63660 | 内容分类: | 行政复议 |
主题分类: | 司法 | 发布日期: | 2021-12-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责任处室: | 余姚市司法局 |
甬余政复 (2021)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 |
申请人:姜某,男,汉族,1946年1月14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浙江省余姚市梨洲街道南园新村25幢105室。 被申请人:余姚市教育局,住所地余姚市兰江街道谭家岭西路142号。 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局长。 申请人姜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余姚市教育局作出的余教依申请(2021)第1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并要求被申请人重新答复予以公开,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我国近半个世纪,由于教育的不发达,公办教师少,民办教师与代课并存,统称代课教师。我们31位在编民师的姓名、教龄、所在学校。教育局早已张榜公布于众。凭什么121个长代教师不允公布?理由:1、在编民师与代课教师都是因教育局公办教师少而代缺。性质一样,是同类项,但也有区别,在编民师的教龄富有连续性与固定性,而代课教师却是临时性的,并且是动荡性,按理在相同教龄的情况下,民办教师应优先享受长代教师的待遇。可是余姚教育局早已解决了121个长代教师离岗后的生活待遇。我们31个名副其实的长代教师至今未享受。我们忍无可忍。2、关键在于一个“长”字,究竟长代教师的教龄有多长?给我们一个知情权、衡量权。我们要求教育局公开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所描述的影响“三安一稳”的信息。恰适《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所描述的有关“公正、公平、合理、便民”的原则的公开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称:一、答辩人作出的编号:余教依申请(2021)第1号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应予维持。《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答辩人收到姜某要求公开“长代教师的各人的姓名、任教学校及其教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进行审查,涉案信息系答辩人单位的人事管理信息,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告知书》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而姜某申请公开的信息为“长代教师的各人的姓名、任教学校及其教龄”,上述信息属于答辩人内部人事管理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告知书》符合法定程序。姜某于2021年4月3日向答辩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答辩人依法定程序进行查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于2021年4月19日在法定期限内已书面作出答复并邮寄给姜某。二、姜某行政复议申请书中信访要求享受长代教师同等待遇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姜某的复议申请书中陈述“要求教育局公开长代教师定义、条件、理由及其个人姓名、教龄、任教学校信息,给我们一个知情权、衡量权,说白了,我们起码要享受长代教师的同等待遇”。姜某等人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同时就上述问题进行长期信访。从复议申请书中可以看出姜某等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也是为了享受长代教师的同等待遇,并非真的需要获得信息。如果姜某等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是针对信访要求解决“享受长代教师的同等待遇”问题,那么也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综上,姜某的行政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驳回姜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本机关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4月2日,申请人等5名代表向被申请人申请要求公开“长代教师的各人的姓名、任教学校及其教龄”。2021年4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余教依申请(2021)第1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 认定姜某要求公开“长代教师的各人的姓名、任教学校及其教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系单位的人事管理信息,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不予公开。申请人对该告知书不服,故提出行政复议。另,2018年5月2日,被申请人就1978年以前任教的在编原民师的养老待遇问题向申请人在内作出余教信访答字[2018]3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载明“根据档案反应,省教育委员会、省财政厅和省劳动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生活补助的暂行规定》(浙教人字(88)第865号、(88)财行字366号、浙劳人险(1988)188号)和省教育委员会、省财政厅和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离岗后生活待遇问题的规定》(浙教人1996(343)号、(1996)财行80号、浙人退(1996)126号)发布以后,我市教育等相关部门按照文件规定,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排摸和梳理,并严格按照文件精神对相关人员落实了相应待遇。你(们)反映的1978年底以前在编民师,已于1982年辞退并离开教学岗位,不在上述两个文件使用范围内”。2020年10月14日至2021年5月24日,申请人在内多次就长代教师养老待遇问题进行信访。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交的浙江省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离岗后生活待遇问题的规定、余政办发[1996]182号关于长期代课教师有关待遇问题的复函、余教报(1996)0号关于要求批转长代教师离岗后养老金计发标准的请示、余姚市在编离岗老民师简况表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共同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群众来信来访登记表、信访登记等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在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作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信访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该条明确规定了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过程中相关信息的查询方式。因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行政机关在信访处理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应当按照作为调整信访领域相关行为的特别法——《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而不是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途径获取。《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又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考察本案,申请人姜某多次信访解决在编民师养老待遇问题,申请人在申请材料中也自述“要求教育局公开长代教师定义、条件、理由及其个人姓名、教龄、任教学校信息,给我们一个知情权、衡量权,说白了,我们起码要享受长代教师的同等待遇”,此次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属于上述条款规定的情形,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不应通过政府信息公开途径获取,故其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没有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姜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余姚市人民政府 2021年 7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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