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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39489529/2021-62850 内容分类: 城乡低保
主题分类: 减灾救济 发布日期: 2021-11-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民政局
余姚市医疗支出型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规范本市医疗支出型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教育局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医疗支出型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的家庭因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患病或遭受意外人身伤害,在提出申请前十二个月的家庭总收入扣除家庭支出的医疗费用后,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以下称医疗支出型贫困家庭),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支出的医疗费用,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或遭受意外人身伤害,按规定在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扣除各类医疗保险补偿、商业保险赔付、各类补助和医疗救助后,个人现金支付的医疗费总和(不含未凭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外配处方在零售药店购买的药品费用以及就医交通费用、住宿费用、雇人陪护费用等)。

二、特别规定

医疗支出型贫困家庭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核定,按照省、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和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作如下特别规定:

(一)医疗支出型贫困家庭的家庭成员就读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以及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核算其家庭总收入时可扣除开学时所缴纳的一学年学费。就读大专、本科的一学年学费超过9000元的,按9000元计;就读研究生的一学年学费超过12000元的,按12000元计;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缴费学费计算。就读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一学年学费,按实际缴费学费计算;就读民办学校的,按本市公办同类型同专业学费标准计算。

(二)为医治患重特大疾病或遭受意外人身伤害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而出售转让唯一住房所得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三)农村居民家庭原有宅基地住房废弃不用,以唯一商品房作为居住用房的,可按仅有一套住房认定。

(四)首次提出低保申请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可在六个月内保留一辆购置价不超过15万元的生活用机动车辆。

三、办理程序

医疗支出型贫困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户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登记表,并提供医疗证明、医疗费用发票、学费发票等证明材料,并签署诚信承诺书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有未共同生活的赡(抚、扶)养人的,还应由赡(抚、扶)养人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医疗支出型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审核、公示、审批、保障金发放等,依照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保障金计发

经批准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医疗支出型贫困家庭,按下列标准计发保障金:

(一)在提出申请前十二个月内,家庭支出的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总收入的,按照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计发。

(二)在提出申请前十二个月内,家庭总收入扣除家庭支出的医疗费用后,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照扣除后的人均月收入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发最低生活保障金。最低生活保障金人均差额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的,按30%计发。

五、管理监督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医疗支出型贫困家庭,按照《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有关规定实行动态管理,分类定期复核。原则上,首次复核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六个月后进行。被复核家庭应当提供复核前十二个月内医疗费用发票、学费发票以及家庭人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的材料。如被复核家庭不配合提交相关复核材料,则停止最低生活保障救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复核情况,报请市民政部门保留、变更或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市民政部门决定取消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医疗支出型贫困家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和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部门的调查核实。对不接受、不配合调查核实工作或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家庭,可停止救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医疗支出型贫困家庭建立信息档案,实行一户一档的信息化管理,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长期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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