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972719/2021-40076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 |
文件编号: | - | 生成日期: | 2021-01-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责任处室: | 市科技局 |
关于印发《余姚市研发投入专项激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余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余姚市研发投入专项激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余姚市科学技术局 余姚市财政局 2021年1月28日 余姚市研发投入专项激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区域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根据余姚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余党发〔2020〕5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在每年科技经费中安排研发投入专项激励资金。研发投入专项激励资金包括研发投入后补助资金和研发投入工作奖励资金。每年安排不超过1000万元资金用于研发投入后补助。 第三条 研发投入后补助是为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持续增长机制,按研发投入增长额(企业自筹部分)给予一定比例补助的资金。 第四条 研发投入工作奖励是为鼓励企业建立研发核算体系、应用研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准确填报科技报表的奖励资金。 第二章 研发投入后补助资金 第五条 补助条件。申请研发投入后补助资金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科技统计年报均在余姚市,且注册满两个会计年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建有研发投入核算体系,记账规范,按规定填报科技报表。 (三)企业拥有市本级及以上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并在上年度科技统计年报中有效填报研发机构; (四)研发费投入比上一年度有增长。 第六条 补助标准。研发投入后补助金额按核定的企业研发经费增加额乘以补助比例确定。补助比例按当年市财政安排的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资金总额除以当年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研发经费增长总额确定。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低于5000元的不予补助。其中对当年研发机构升级为省级及以上的企业,与“按当年研发投入新增额的3%、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政策,就高不重复享受。 第七条 补助程序。研发投入后补助资金按以下流程申请: (一)市科技局于每年6月底之前发布研发投入后补助申报通知; (二)企业根据通知要求,登录余姚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选择“法人登陆”,使用浙江政务网法人账号登录系统,在“申报新项目”栏目下选择“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模块,在线填写申报表,并将近两年企业研发活动统计报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明细表等材料上传系统。 (三)市科技局对网上申请材料进行在线初审和反馈,通过网上初审的项目给予受理编号。 (四)市科技局对申请研发投入后补助的企业上报资料进行汇总审核,确定补助企业名单。 第三章 研发投入工作奖励资金 第八条 奖励对象为科技年报企业的填报人员,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建有研发投入核算体系,记账规范; (二)及时准确完成科技报表,上年度科技年报反映的研发支出在50万元以上。 第九条 奖励标准。研发投入工作奖励每家企业最高2000元,与企业规范建账、应用研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科技报表填报等结果挂钩,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中意生态园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奖励对象、奖励金额,由科技局复核确定。研发投入工作奖励资金以转移支付形式,拨付至乡镇(街道)、余姚经济开发区和中意宁波生态园,发放清单送科技局备查。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 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者在申请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奖补资金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并纳入科技诚信失信名单。 第十二条 研发投入后补助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专项用于补充企业的研发投入经费,不得截留、挪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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