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972719/2021-40072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 |
文件编号: | 余科[2021]4号 | 生成日期: | 2021-01-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责任处室: | 市科技局 |
关于印发《余姚市科技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余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余姚市科技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余姚市科学技术局 余姚市财政局 2021年1月28日 余姚市科技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技术交易市场体系,加快推进我市企业转型升级,鼓励更多的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和技术经纪人在我市开展成果转移转化活动,促进科技成果向我市集聚,扩大我市企业与国内外高校院所开展科技合作与交流,根据余姚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余党发〔2020〕5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特指用于科技大市场的购买服务,技术转移机构、技术中介服务机构、技术经纪人在我市开展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的奖励补助。 第三条 科技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采用总额控制和择优扶持的方式。 第二章 科技大市场 第四条 科技大市场是指面向企业提供科技创新和产业公共服务,集“展示、交易、共享、服务、交流”一体的公益性科技资源共享平台。运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运营主体由市科技局通过政府采购招标方式确定。 第五条 政府采购的服务内容、范围、金额、履约方式、考核标准、支付方式和程序等根据招标合同执行。 第三章 技术转移机构 第六条 技术转移机构是特指进驻余姚科技大市场,为我市提供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的高校技术转移中心。 第七条 补助条件 申请补助的技术转移机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上年度与我市企事业单位签订技术合作合同; 2、组织开展科技合作交流活动; 3、有技术服务收入; 4、与我市企业合作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八条 补助标准 根据上年度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补助依据,单家转移机构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考核办法由市科技局另行制订。 第九条 申请资料 1、《余姚市技术转移机构补助申请表》 2、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及下年度工作计划; 3、与我市企事业单位项目合作清单及其相关证明材料; 4、组织开展的科技合作活动证明材料; 5、为我市企事业单位提供技术咨询、技术评估和技术管理等技术服务收入清单及其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技术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条 技术中介服务机构是指在我市注册的具有科技中介服务资格的独立法人,为科技创新主体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许可等专业化服务的机构。 第十一条 补助条件 申请补助的技术中介服务机构需符合以下条件: 1、到科技局备案并入驻余姚科技大市场; 2、上年度为我市签约技术合作项目不少于3项,且成交金额不少于100万元(项目合作不存在关联关系); 3、持有效资格证的技术经纪人不少于2人; 4、技术中介服务收入占总业务收入的不低于50%; 第十二条 补助标准 按照技术合同登记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输出方为省外或余姚市内的,按合同实际支付金额的1%给予奖励;输出方为省内的,按合同实际支付金额的0.5%给予奖励。单家机构最高补助不超过15万元。 第十三条 申请资料 1、《余姚市技术中介服务机构补助申请表》; 2、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 3、年度财务报表和技术服务收入清单; 4、技术经纪人《执业证书》复印件及工资清单凭证; 5、项目所涉及的技术合同交易资金税务发票复印件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6、证明牵线合作的过程性资料。 第五章 技术经纪人 第十四条 补助对象为在我市的非独立法人机构中从业的技术经纪人。 第十五条 补助条件 1、持有有效资格证书; 2、为我市签约技术合作项目不少于3项,成交金额不少于100万元(项目合作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十六条 补助标准 按照经技术合同登记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输出方为省外或余姚市内的,按合同实际支付金额的1%给予奖励;输出方为省内的,按合同实际支付金额的0.5%给予奖励。单个技术经纪人最高补助不超过2万元。 第十七条 申报材料 1、《余姚市优秀技术经纪人补助申请表》; 2、技术经纪人所属的技术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技术经纪人《执业证书》复印件; 4、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 5、技术合同交易资金税务发票复印件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6、证明牵线合作的过程性资料。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会同市财政局核查,经公示无异议后,以联合发文形式下达奖励资金。 第十九条 对申请过程中对弄虚作假行为、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并纳入科技诚信失信名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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