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972719/2021-40070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 |
文件编号: | 余科[2021]3号 | 生成日期: | 2021-01-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责任处室: | 市科技局 |
关于印发《余姚市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余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余姚市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余姚市科学技术局 余姚市财政局 2021年1月28日 余姚市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余姚市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根据余姚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余党发〔2020〕51号)和《余姚市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余姚市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专项资金包括上级财政补助的综合体建设资金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综合体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与综合体建设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平台发展运营、科技成果转化、研发检测设备与科技资源购置、创新资源集聚等。 第四条 综合体建设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综合体无关的建设运营支出,不得超标准使用,不得出借资金、提供担保、理财投资等。综合体实现的营业收入主要用于弥补综合体相关建设运营支出。 第五条 资金补助标准 (一)余姚市级一类综合体最高补助200万元,余姚市级二类综合体最高补助100万元。综合体建设期三年,补助资金按建设进度分次拨付,原则上第一年度补助30%,第二年度补助30%,验收后补助40%。补助金额与综合体年度绩效评价和考核验收结果挂钩,优秀、良好、合格的分别按应补助资金的100%、80%、60%予以补助。 (二)对列入宁波市、省级综合体创建序列的,给予上级下拨资金的差额补助。余姚市级综合体创建期间列为宁波市、省级综合体创建序列起,不再进行市本级考核和奖励。 (三)各级财政对综合体的补助资金合计不超过依托单位自筹资金投入。 第六条 资金使用标准 (一)基础设施建设:包括综合体各平台场地租赁、装修、维修(护)、物业等费用。每年投入资金一般不超过50万元。 (二)机构发展运营 1、办公运营:包括综合体运营所需的水电费、通讯费、办公费、等。每年投入资金一般不超过30万元。 2、服务咨询:法律、会计、审计、财务、知识产权、质量技术、决策、建设规划编制、申报材料编写等咨询服务费用。每年投入资金一般不超过20万元。 3、会议差旅:包括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国内差旅费;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为提升综合体运营人员业务素养开展的培训费用;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技术创新辅导、创业辅导、创业教育、创业投资等培训费用等。每年投入资金一般不超过20万元。 4、人员薪酬:包括综合体正式聘用人员、外聘专家、兼职人员的工资及补贴。每年投入资金一般不超过30万元。 (三)科技成果转化:包括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而开展的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科技招商、设计大赛、品牌展览、行业论坛等活动支出。每年投入资金一般不超过50万元,单次活动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四)研发检测设备与科技资源购置:包括购置、租赁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平台建设所需的可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 现有科研仪器设备升级改造费;购买(升级)专业软件、专业数据分析服务、专业通讯服务、网络平台建设等;专业文献及其他知识产权使用等;各种检验、检测等活动;利用、使用共享各种科研资源等。 (五)集聚创新资源:用于委托专业机构运营、引进产业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的支出,包括专业检测机构、科技成果转移机构、工业设计公司、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金融服务机构、科技型孵化项目等。每家综合体建设依托单位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资金申请和拨付 (一)补助资金由综合体建设依托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资料。 (二)市科技局根据综合体建设依托单位提出的申请会同市财政局依据认定文件和补助标准,将专项资金下达到申请单位,资金由建设依托单位结合本办法和内部资金管理制度进行分配使用。 (三)有多个单位共建的综合体,专项资金下达到综合体建设依托单位后,共建单位需向建设依托单位提出经费补助申请,由建设依托单位结合本办法和内部资金管理制度进行审核、补助和使用。 第八条 综合体建设依托单位作为专项资金管理的使用责任主体,应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合理制订开支范围和标准。有共建单位参与建设的,综合体建设依托单位必须按照事权一致的原则签订委托协议,明确事项清单和资金使用办法,并加强对共建单位拨付资金的监管。 第九条 其他事项 (一)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综合体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视情停止补助或追回财政资金。 (二)本办法与上级综合体建设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三)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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