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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扶持物流企业发展奖励补贴资金公示的通知 》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1.激励物流企业扩大规模,且提升知名度,打造服务品牌。

2.鼓励物流企业提升管理方式与技术装备水平,提高信息化程度。

3.激发物流企业快速、良性发展的积极性,帮助产业转型升级。

二、政策依据

1.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2.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和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现代物流业政策的实施细则》(余交〔2019〕5号);

3.《中共余姚市委 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和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余党〔2019〕26号)。

三、政策解读

(一)主要内容

1.信用等级奖励。对当年被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评定为2A、3A、4A等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2.销售分档奖励。对当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或销售收入超过1000万元且增幅超过10%的物流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年销售收入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信息化改造投入及设备购置奖励。对物流企业当年实施信息化改造并投入应用的,按软硬件投入额的20%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软硬件一般指:车载GPS、RFID系统,与企业信息化建设相关联的服务器、电脑等设备,及物流应用软件、APP等);购买先进物流设备,单体设备投入在10万元(含)以上的,按设备投入额的30%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先进物流设备是指:冷藏(冷冻)运输车、甩挂车头等先进运输工具,传输设备、堆码机、叉车、托盘(同一类别)等提高物流效率的工具)。

(二)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范围为在我市注册依法成立的物流企业(含快递物流)。

(三)实施时间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四、注意事项

1.享受补助的对象为在我市注册、并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物流企业,申报年度已注销的企业不再享受该政策。

2.信息化改造的项目必须以验收投入运营为准。

3.软硬件和物流设备的投入额不包括增值税。

4.符合宁波市级补助标准,企业向宁波市级部门申报并获得补助的,不再重复享受补助。

五、关键词注释

企业年销售收入指的是企业纳税申报销售额,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销售数据统一由税务部门提供为准。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

解读机关:余姚市交通运输局

解读人:冯建红;职务:副局长、党委委员

联系电话:62781210

解读时间:2020年9月23日

 

原文链接:http://www.yy.gov.cn/art/2020/9/21/art_1229136657_34242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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