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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72698/2020-43057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文件编号: 余政办发〔2020〕55号 生成日期: 2020-08-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政府办公室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支持交通运输企业复工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余姚市支持交通运输企业复工实施意见》已经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7日    

      余姚市支持交通运输企业复工实施意见

为全力支持和推动受疫情影响的交通运输企业复工复产,落实交通运输企业平稳发展的相关扶持政策,根据《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支持交通运输企业复工的指导意见》(省疫情防控办〔2020〕49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服务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20〕5号)和《关于印发宁波市支持交通运输企业复工实施意见的通知》(甬交〔2020〕11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令性应急运输补助。对1月27日-2月19日疫情防控期间,因执行本级政府指令性应急运输的交通运输企业参照宁波市补助标准予以补助。应急运力集结待命的客车按每车每天2000元标准补助;实际使用的,按每车每天3000元标准补助。应急运力集结待命的公交车按每车每天1000元;实际使用的,按每车每天2000元标准补助(泗门公交应急运输由泗门镇政府结算补助)。应急运力集结待命的货车,按照5载重吨车型及以下每车每天600元、5载重吨车型以上每车每天1000元标准补助;实际使用的,按照5载重吨车型及以下每车每天2400元、5载重吨车型以上每车每天2800元标准补助。享受对象如同时符合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据实计算。

为执行外防输入疫情控制任务,市统一安排的应急运力,按上述标准予以补助,据实计算。

二、补助企业政策性亏损。对疫情防控期间,因执行政府指令恢复客运线路而产生经济损失的交通运输企业,根据实际损失情况,予以适当补助。自2月18日起至3月22日(二级响应期结束时间),对实际开通的客运班线按客座率50%的运营收入标准计算,不足部分予以补助;超过(含)50%的,不再补助。鼓励客运、出租车企业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承包经营者适当减免承包经营管理费。

三、加大专项资金补助支持。对受疫情防控影响严重的巡游出租汽车实际经营者予以补助,相关资金可在2019年度出租车油价补贴退坡资金中调剂解决。按照疫情发生前实际正常运营巡游出租车数量,给予2020年3月份每车1000元标准补助。在疫情一级响应期间(1月23日至3月2日),坚持正常运营的巡游出租车给予每车每天20元标准补助。

四、补助企业防疫费用。对疫情防控期间,非国有的客运、货运、快递物流等运输企业在防疫物资(防护服、护目镜、口罩、消毒液、测温仪等)购买以及在公路、车站、货运场站等区域防疫设施布置方面产生的费用, 按企业缴纳2020年1月份社保人数,予以每人60元的一次性补助。

本意见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国家、省、宁波市及我市出台的同类型财政扶持政策,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附件:关于支持交通运输企业复工意见部分条款的操作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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