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975362/2020-40894 | 内容分类: | 本单位文件 |
文件编号: | 梁政发〔2020〕30号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责任处室: | 梁弄镇 |
梁弄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梁弄镇农村家宴饮食安全规范管理制度》的通知 | |
各行政村、社区: 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发生,根据《余姚市农村家宴饮食安全管理指导意见》规定,特制定《梁弄镇农村家宴饮食安全规范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梁弄镇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8日 梁弄镇农村家宴饮食安全规范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农村家宴饮食安全,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5〕22号)、《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4〕12号)、《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家宴放心厨房建设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浙食药监餐〔2018〕5号)、《余姚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余姚市农村家宴饮食安全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余食安委〔2020〕2号)等文件,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用于规范和指导本市100人(含100人)以上聚餐的农村家宴的举办、承办、登记、受理、指导和对承办者的管理。 农村家宴是指农村地区因红白喜事或传统节庆等各种活动所需,在家庭、文化礼堂或家宴承办者提供的其他场所举办的宴席。农村家宴举办者、承办者对农村家宴食品、饮用水安全负责。 家宴承办者是指应举办者要求上门提供菜肴加工服务及在菜肴加工服务基础上提供食品原材料采购、聚餐场所等的家宴专 业服务者,如农村厨师、家宴服务队等。 第三条 农村家宴饮食安全管理遵循服务指导为主、属地具体管理、部门协同配合的管理模式和便民、高效的原则。传染病爆发、流行时,镇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决定,限制或者停止农村家宴等人群聚集活动。 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对符合市场主体登记条件的农村家宴承办者予以主体登记;应依法对农村家宴过程中发生的食品安全违法经营行为予以查处;应积极协助开展300人以上(含300人)农村家宴现场指导;应积极协助开展对农村家宴管理人员、农村家宴承办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第五条 卫监部门应加强农村家宴中使用的集中消毒餐饮具的生产经营管理;应积极协助开展300人以上(含300人)农村家宴现场指导;应加强集中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的监督管理,按要求开展饮用水监测工作;应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宣教健康饮食理念,倡导均衡膳食、合理营养,促进广大农村群众身体健康。 第六条 农村家宴管理不向家宴举办者、承办者收取费用。 第二章 操作规范 第七条 农村家宴分为举办者自己加工制作、专业家宴承办 者上门加工制作、专业家宴承办者提供聚餐场所和加工制作服务等形式。 承办者在自有及租赁场所专业承办农村家宴,且提供食品、食品原材料供应和加工制作服务的,按餐饮服务单位进行管理,承办者应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取得相应的食品制售许可,未取得许可不得从事上述形式的农村家宴承办活动。 第八条 农村家宴承办者及其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固定帮工应当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及皮肤有伤口或感染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九条 农村家宴承办者及其帮工应当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进入工作岗位前应当洗手、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加工操作直接入口食品前应当洗手消毒。 第十条 应从合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采购食品、食品原料和集中消毒餐饮具等食品相关产品,按餐饮服务单位管理的承办者应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建立和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提倡通过定点采购、统一配送等规范的方式强化食品、食品原材料和食品相关产品的溯源管理,保障质量安全。 第十一条 农村家宴食品操作不得在露天开展,食品粗加工、切配、烹饪宜分区开展,生冷食品制作、备餐应在独立区域或独立专间开展。 第十二条 加工、存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工用具、容器等设施设备应与其他设施设备严格区分,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三条 食品应在相对独立区域贮存,应离地离墙,不着地放置,不与有毒有害物品混放。 第十四条 食品应烧熟煮透,不宜供应生食海产品、外购散装直接入口食品、裱花蛋糕、四季豆、鲜黄花菜等高风险食品。隔餐、隔夜食品应在冷藏条件下保存,并在确保未腐败变质的情形下彻底加热后使用。 第十五条 禁止采购、使用、供应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 类及其制品; (七)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八)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九)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二)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十六条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用具、容器、餐饮具等,使用前应清洗消毒。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应使用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生产的合格产品。 第十七条 农村家宴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二次供水或自备水源的,应做好消毒工作。 第十八条 农村家宴承办者应建立并落实食品留样制度。按餐饮服务单位管理的农村家宴承办者应在承办100人以上聚餐的家宴时对所供应的每种食品留样125克,冷藏保存不少于48小时。 第十九条 为农村家宴提供集中消毒餐饮具的消毒服务单位,其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生产用水和洗涤剂、消毒剂、独立包装等应符合相应法律、法规、规范要求,集中消毒餐饮具消毒质量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第二十条 为农村家宴提供食品及原材料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取得合法资质,提供的食品及原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第二十一条 鼓励提倡在农村家宴中使用公筷、公勺,提供少油、少盐、少糖的健康饮食。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二十二条 实施农村家宴承办者备案制度。农村家宴承办者应至住所所在地行政村、社区进行登记,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村家宴承办者登记表; (二)健康证明和培训合格证明; (三)应取得证照的提交证照复印件。 委托他人办理农村家宴承办者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农村家宴承办者应具备良好的食品操作技能,了解食品、饮用水等相关安全要求。应接受每年一次的体检、培训,取得健康证明和培训合格证明。 第二十三条 各行政村应设置农村家宴管理点,落实管理人员,开展农村家宴承办者登记、家宴备案、指导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农村家宴实施备案制度。举办、承办100人以上(含100人)聚餐的农村家宴活动应进行备案;50人以上100人以下(含50人,不含100人)的农村家宴活动实行自愿备案。 农村家宴举办者或承办者应在家宴开始前3天到家宴聚餐所在地行政村、社区进行备案,特殊情况应及时备案。备案时应填写农村家宴备案表,有承办者的还应出示农村家宴承办者培训合格证明。 第二十五条 家宴聚餐所在地行政村、社区负责备案受理,并开展下列工作: 1、指导填写农村家宴备案表格; 2、开展农村家宴饮食安全风险防控告知; 3、签订饮食安全风险防控告知承诺书; 4、组织开展农村家宴饮食安全指导; 5、建立农村家宴管理档案,包含农村家宴承办者登记、家宴备案、指导等。 第二十六条 农村家宴指导由家宴聚餐所在地行政村、社区指派农村家宴管理人员开展,农村家宴管理人员应对照指导条款开展指导,指导方式可采取现场指导或远程视频指导等方式。 300人以上(含300人)聚餐的农村家宴,应及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卫监部门,上述部门应组织人员协助开展指导工作。 经指导,农村家宴举办者、承办者拒不改正,导致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举办者、承办者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七条 农村家宴承办者登记、家宴备案、饮食安全指导等资料应真实、完整。 第二十八条 参加农村家宴人员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不良反应,疑似食物中毒或其它公共卫生事件时,聚餐举办者、承办者等应立即将患者送往医院救治,同时向事故发生地的镇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和卫监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各有关单位要迅速采取控制措施,积极开展病人救治,依法依职能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并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上报事故信息。 第四章 法律指引 第二十九条 承办者在自有及租赁场所专业承办农村家宴,且提供食品、食品原材料供应和加工制作服务的,按餐饮服务单位进行管理,在经营过程中发生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应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条 无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农村家宴承办者,在经营农村家宴过程中提供、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的食品、餐饮具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向农村家宴提供法律法规禁止供应、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应条款予以查处。 第三十二条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向农村家宴提供消毒质量不合格、独立包装标识不符合要求、未附消毒合格证明等集中消毒餐饮具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相应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三条 供农村家宴的集中供水、二次供水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的,由卫监部门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相应规定对实施供水的乡镇以上集中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予以查处。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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