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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73447/2020-43894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文件编号: 余统字〔2020〕20号 生成日期: 2020-07-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统计局
关于印发《余姚市统计诚信示范单位创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园区(功能区)、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我市统计领域诚信建设,现对原有《余姚市统计诚信示范单位创建实施方案》进行修改,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余姚市统计局

2020年7月31日


余姚市统计诚信示范单位创建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引导基层统计调查单位牢固树立诚信统计理念,营造基层统计调查单位诚信统计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宁波市信用办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统计诚信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对象

参加统计诚信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对象为余姚市行政区域内连续2年以上填报“一套表”平台统计报表的单位(包括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二、统计诚信示范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统计机构、人员设置配备

1.设立独立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岗位,明确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落实统计负责人;

2.建立健全统计工作制度;

3.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调整统计人员应及时向所在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备案;

4.统计人员按时参加统计业务培训和统计专业年报、定期报表等会议;

5.配备统计专用的电脑和统计软件等必备的办公设备,有固定的办公场地。

(二)统计资料、台账管理

1.建立健全统计台账制度,积极推广应用统计电子台账;

2.统计原始记录或凭证完整、真实、规范;

3.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三)统计报表等统计资料的报送

1.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统计资料;

2.统计报表等统计资料填写规范,指标数据逻辑严密;

3.及时处理统计数据查询,做好自查自纠和整改落实。

(四)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及统计制度

1.单位统计分管领导、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自觉参加统计普法培训;

2.积极配合各级统计部门的统计核查和统计执法检查;

3.近五年内未发生过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三、统计诚信示范单位的评定方式

1.余姚市统计诚信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由市统计局组织实施,统计诚信示范单位的评定工作原则上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资料申报时间为评定年度的8月份。2018年被评定为余姚市统计诚信示范单位的单位本次不再参评。

2.在统计诚信示范单位评定工作中,市统计局不得向参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3.统计诚信示范单位的评定采取企业自荐、乡镇街道和统计局各专业科室推荐的方式进行。原则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由乡镇街道推荐,其他专业由统计局各专业科室推荐。

4.推荐申报余姚市统计诚信示范单位,须填写《余姚市统计诚信示范单位评定审批表》(附件1),提交《余姚市统计诚信示范单位申报资料清单》(见附件2)进行审核,并对推荐对象进行实地验收,综合评定,择优选取,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余姚市统计诚信示范单位”。

5.在余姚市统计诚信示范单位评定基础上,择优选取若干家单位,推荐到宁波市统计局,参加宁波市统计诚信示范单位的评定,为了提高效率,简化程序,推荐申报余姚市统计诚信示范单位,还须填写《宁波市统计诚信示范单位评定审批表》(附件3),提交《宁波市统计诚信示范单位申报资料清单》(见附件4)。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推荐为统计诚信示范单位:

(1)受到统计行政处罚或单位负责人、责任人员因统计违法违纪行为被处分的;

(2)报送统计资料不及时、不真实或不完整的;

(3)没有统计职能机构或未明确设置统计岗位的;

(4)没有明确统计分管领导和统计负责人及其职责的;

(5)设置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不规范、不真实或无相应凭据的;

(6)统计工作所需设施(电脑、软件及办公场所等)不健全的;

(7)有其他违规行为被有关部门处理,列入社会信用失信黑名单的;

(8)有其他不符合统计工作制度、规范和要求的。

四、统计诚信示范单位的表彰和管理

(一)统计诚信示范单位的表彰

对评定为余姚市统计诚信示范单位的单位,由余姚市统计局发文通报表彰,颁发证书和牌匾。

(二)统计诚信示范单位的管理

1.被评定为余姚市统计诚信示范单位的单位,诚信有效期为五年,实行动态管理。

2.余姚市统计诚信示范单位在五年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统计局取消其统计诚信示范单位资格,并予以公告,且五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1)被举报有统计违法行为经查实的;

(2)报送的统计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及时的;

(3)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4)在统计诚信示范单位评定中弄虚作假经查实的;

(5)有其他违规行为被有关部门处理,列入社会信用失信黑名单的。

本实施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余姚市统计诚信示范单位评定审批表

附件2:余姚市统计诚信示范单位申报资料清单

附件3:宁波市统计诚信示范单位评定审批表

附件4:宁波市统计诚信示范单位申报资料清单

政策解读:http://www.yy.gov.cn/art/2020/9/23/art_1229131850_585175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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