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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余姚市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一、制订背景

目前,我市关于国有产权交易的规定主要有《余姚市国有产权交易办法(试行)》(余政发〔2005〕52号)和《余姚市公有房屋出租交易管理办法》(余政办发〔2009〕169号)两个办法,由于上述两个办法制定时间较长,存在与后续出台的上级政策规定不相适应、交易主体权责不够清晰、交易规则不够细化等问题。同时2009年出台的《余姚市公有房屋出租交易管理办法》是对2005年出台的《余姚市国有产权交易办法(试行)》中关于房屋出租行为的细化规定,但在个别地方两个办法的规定不尽相同。按照市府办2019年2月印发的《关于组织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故亟需对现有两个办法进行修订,《余姚市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将两个办法合并,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产权交易行为。

二、制订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5号);

(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

(三)《宁波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159号);

(四)《关于组织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2019年2月)。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进行监督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对本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国有产权交易进行监督管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门分别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业务运作的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明确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受理国有产权交易、信息发布、协助转让人组织交易活动的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在国有产权交易中为转让人和受让人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等项工作。除经批准外,国有产权交易活动应当统一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交易。

(三)明确转让人是国有产权交易的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国有产权交易内部管理制度,组织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签订国有产权交易合同,履行合同约定国有产权交付、收款等义务;负责本单位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统计和档案管理,国有产权交易的询问、异议答复等工作。

(四)国有产权交易可以采取拍卖、竞价、协议转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经市财政局或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可以采用协议转让的两类情形:一是国有产权在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交易;二是涉及公益及民生类、应急类和市级重点项目等特殊情形。

(五)明确国有产权交易包含申请交易、备案登记、发布交易公告、组织交易活动、合同签订、结果公告、产权变更等7个流程。

(六)。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五十条规定,本办法调整了部分交易公告发布时间。

项目

国有产权交易办法(余政发〔2005〕52号)

公有房屋出租办法(余政办发〔2009〕169号)

本办法

国有股权交易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国有资产交易

20个工作日

交易底价﹤100万元的, 5个工作日;≥ 100万元且﹤1000万元的,10个工作日;≥1000万元的,20个工作日

其他权益交易

20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年均交易底价﹤20万元的, 5个工作日;≥ 20万元且﹤200万元的,10个工作日;≥200万元的,20个工作日

(七)明确国有股权和其他权益交易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人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国有资产交易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要求或市政府同意外,不得对受让人设置资格条件。

(八)规定国有其他权益(含公用房屋出租)交易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交易期满经批准最长可再续期3年。

(九)明确集体产权(不包含村级集体产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交易参照本办法执行;直管公房按《余姚市直管公房租赁和出售管理规定》(余政办发〔2018〕107号)执行;各类市场摊位的出租,由转让人参照本办法规定自行组织实施。

四、适用范围

本办法主要用于规范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等主体转让股权、资产和其他权益(主要是资产出租)等国有产权的交易行为。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

解读机关:余姚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解读人:郑洁敏;职位:产权交易监管科科长

联系方式:62835206

解读时间:2020年7月25日


原文链接:http://www.yy.gov.cn/art/2020/7/27/art_1229136685_16222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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