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重点工业投资项目准入资格评价实施意见(试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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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工业投资项目准入评价机制,提高工业用地项目质量和水平,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指导目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浙江省2017年本)》《浙江省工业等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等文件规定,我局在调查研究基础上,负责起草了《余姚市重点工业投资项目准入资格评价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余姚市重点工业投资项目准入资格评价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的相关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1月12日。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余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通讯地址:余姚市阳明西路239号,余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联系电话:62830226,邮编:315400。 附件:《余姚市重点工业投资项目准入资格评价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余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0年1月6日 余姚市重点工业投资项目准入资格评价实施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完善工业投资项目准入评价机制,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项目质量和水平,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指导目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浙江省2017年本)》《浙江省工业等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标准地”工作实施细则和监管办法的通知》(余政办发〔2018〕1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评价原则 坚持“产业集群、产业导向、用地集约、能源节约、生态环保、科技创新、择强择优”原则,通过重点工业投资项目准入资格评价(即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竞买人资格前置审查),实现工业土地资源优化配置、高效利用。 二、评价条件 1.基本准入条件。项目应符合以下全部准入条件:①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800万美元)以上或用地面积20亩以上;②选址应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三线一单”的要求和规定;③产业应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投资导向目录和我市产业布局要求;④投入产出应符合我市“标准地”指导性控制指标。⑤投资业主需在本地独立注册。 2.优先准入条件。项目符合本基本准入条件并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优先准入:①投资业主是世界、中国或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且项目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②投资业主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海内外重点高层次人才(团队)或创业创新团队、省级以上科技研发机构(实验室)及初创科技型企业,项目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及自主知识产权或新兴产业引领项目;③投资业主为余姚市“350”入库培育企业、企业绩效评价A类企业,项目属于宁波“246”产业、“3511”产业或我市“35”千百亿产业、重点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是我市传统优势产业带动性大、引领性强的项目。 3.一票否决条件。项目应符合节能、环保、安全生产要求,对项目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予以一票否决:①属于国家、省、市明令禁止的项目;②项目单位能耗增加值低于我市“标准地”分行业指导性控制指标;③项目选址不符合我市“三线一单”要求、化工产业发展规划,防护距离不能达到规定,新增燃煤锅炉或工业炉窑(承担集中供热功能的除外)的项目;④企业存在土地闲置等情形;⑤安全生产(消防)、环境保护等方面不符合要求的项目;⑥企业信用等级为D、E类;⑦项目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的。 4.市政府认为有必要设置的其他条件。 三、评价程序 1.项目受理。投资业主向项目意向落户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提交准入申请资料(包括项目申报表、项目可行性报告等)。属地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收到企业申请资料后,对项目投资人和工业投资项目进行资格初审,集体讨论决策确定初审意见后提交市工业强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工业强市办),要求组织项目准入资格评价。 2.项目评价。项目准入资格评价由供地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牵头,市工业强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经信、发改、科技、财政、税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招商中心)配合,并邀请相关行业专家,共同对拟定项目进行实地考察、综合评价。属地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根据各部门评价反馈意见,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形成综合评价意见报市工业强市办。 3.准入资格确认。市工业强市办将综合评价意见报请市政府审查同意后,告知属地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在土地竞买人申请竞买前由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对竞买人是否符合竞买资格进行审查,并出具《项目准入资格申请确认书》。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土地“招拍挂”出让时将项目准入资格评价作为地块竞买资格条件,凭《项目准入资格申请确认书》通过申请人资格审核,允许其参与相应土地的竞买。 四、项目监管 1.工业用地出让实行土地出让合同和项目管理合同并行,落实履约保证机制,由属地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负责履约监管。对未按照合同履约的项目,由属地和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处理,并取消余姚市级各类扶持政策享受资格。 2.项目竣工试生产或投产后应进行综合验收,对不按照准入条件实施且未达到准入投资要求的项目,相关职能部门应出具限期整改意见书,督促整改到位,监督办法参照《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标准地”工作实施细则和监管办法的通知》,直到验收合格。 3.项目竣工投产后,投资业主如实施以该项目为主体的股权转让、土地转让等转让事宜,必须经属地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并报市工业强市办审批同意后方能转让。 五、其他说明 1.中意宁波生态园项目评审小组按照本意见评价程序开展评价,并将相关项目内容(项目申报表、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准入资格申请确认书等)报市工业强市办备案后进入土地“招拍挂”程序。项目监管参照本意见规定执行。 2.小微企业园项目的工业用地出让参照本意见条件执行。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施行,视情况进行修订。
附件2 余姚市重点工业投资项目准入资格申请确认书 我方申请竞买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块,愿意按照出让公告要求引进符合安全、环保条件的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假如我方受让该地块后,具体实施的工业建设项目生产产品、生产能力、注册资本、固定资产投资、外资引进、工艺、设备、销售、利税等情况设计方案如下(详见附件)。以上拟落地项目设计是否符合属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产业、规划、安全等方面要求,请予审核确认。 竞买申请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 (或授权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联 系 人: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年___月__日
注:确认书和设计方案一式四份,市重点工业投资项目准入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或中意宁波生态园、竞买申请人各执一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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