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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余姚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制定实施了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2014年按规定重新制订了余姚市征地区片价标准,2017年按照省厅要求只作了重新公布,维持2014年标准不作调整,现已满6年。根据省自然资源厅最近转发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我市要立足现有工作基础,对照新的规定要求,改进技术方法,加快推进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

二、制定依据

1、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

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

4、《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余姚市征地区片综合价标准的通知》余政发(2017)38号

三、政策过程解读

(一)准确把握区片综合地价的内涵。新法规定的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二)合理划定区片。根据农用地条件相近的原则,将县(市)域划分为一个或几个区片,作为测算区片综合地价的基本单元。划定区片原则上不打破村级行政界线,可以将同一乡镇的多个行政村归并为一个区片,也可以将不同乡镇的多个行政村归并为一个区片;确有必要的,可依据河流、道路等线状地物确定区片边界。划定区片的具体方法可以参考《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以下简称“144号文”)相关规定。

(三)科学测算区片综合地价。参考144号文基本规定,采用农用地产值修正法、征地案例比较法等方法综合测算区片综合地价。农用地产值修正法是以当地主导耕作制度为测算基础,将未来农用地预期产值还原到当期,并结合被征地农民安置需要,综合考虑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进行修正后测算区片综合地价的方法;征地案例比较法是选择区片内近三至五年来实施征地的典型案例,以政府实际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为基础,剔除政府支付的社会保障费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等进行修正后测算区片综合地价的方法。区片综合地价应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不低于内涵可比的现行征地补偿标准。同一区片内不同类型农用地的质量存在明显差异的,可以设定地类调节系数进行调节。

(四)合理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后,按照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参照近年征地补偿费用在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之间的实际支付比例,合理确定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比例。

四、调整原则

1、余姚市域划入全省一类地区,征用农用地(不含林地)区片综合价不低于每亩6.2万元。征收林地不低于同片区综合价60%;征收建设用地,按同片区综合价标准;征收未利用地,不低于同片区综合价60%。

2、各县(市)划定区片原则上不得超过三个,鼓励实行一个区片。

3、合理确定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比例。土地补偿费占比不得超过40%。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

解读机关:余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施燕娜;职务:余姚市土地征收中心副主任

联系电话:62707309

解读时间:2020年7月15日


原文链接:http://www.yy.gov.cn/art/2020/7/15/art_1229136685_16222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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