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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72719/2020-44135 内容分类: 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发布日期: 2020-07-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科技局
余姚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促进企业创新能力的提升,根据上级有关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工程(技术)中心是指以企业为依托单位,具有自主研发能力的技术创新组织载体。企业工程(技术)中心是企业技术创新的基础平台,是提升区域自主创新体系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余姚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余姚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名称统一规范为“余姚+依托企业简称+核心研究开发方向+工程(技术)中心”。  

第五条 申报余姚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持续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达50万以上或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3%以上。如为规上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上年度科技统计年报为准。

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主要包括:①研发人员工资②直接投入③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④设计费用⑤装备调试费⑥无形资产摊销⑦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⑧其他费用,其中其他费用不得超过技术开发费的10%。  

(二)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和技术水平。企业申请认定时在其主要产品技术领域至少已拥有1项发明专利或2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所有权人为企业。

(三)拥有较高技术水平、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人才队伍。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研发人员达5人以上或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四)有基本的研发设备和专用场地。企业管理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与资金支撑,配备相应的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和专用场地。

(五)组织体系健全。制定了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报告、研究开发投入核算体系、研究开发人员绩效考核奖励等制度。

第六条 余姚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认定程序

(一)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根据申报通知要求提交《余姚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申报表》(见附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上年度财务报表、仪器设备清单及发票复印件、研发场地及研发设备照片、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研发人员清单、知识产权相关证明材料、相关管理制度等),经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中意宁波生态园初审推荐后报送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在核实相关材料、实地考察等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中心给予认定。

(三)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第七条 对于条件较好、成绩突出的中心,一年后推荐申报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

第八条 企业工程(技术)中心依托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企业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经市科技局确认后,办理更名手续。

第九条 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运行期间存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1、依托企业主体消失、主营业务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无法开展正常科技活动和不配合管理部门检查的。

2、依托企业不符合基本认定条件的。

3、因技术原因发生重大安全、质量或环境污染事故的。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余姚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余科〔2016〕11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http://www.yy.gov.cn/art/2020/7/16/art_1229131850_58660778.html

 

余姚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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