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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余姚市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一、制定背景

为积极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的研究意见》,落实审计署、浙江省审计厅对投资审计转型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体制机制,促进公共投资项目的规范管理,提高投资绩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修正、2006年2月28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0年2月2日)

3.《浙江省审计条例》(浙江省第12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5次会议作出修改、2017年11月30日)

4.《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9月11日)

三、主要内容

(一)公共投资项目的审计内容。本办法的公共投资项目概念,不仅包含了《余姚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余政发〔2004〕71号)定义的国家建设项目,还补充增加了政府管理或受托管理、资本合作、国有控股主导等项目的审计监督。

(二)审计监督的内容和重点。明确了对投资额2000万元(含)以上或者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等重大公共投资项目可以实施决(结)算、预算执行、跟踪审计等方式的审计监督。加强了项目计划管理,取消了随送随审的方式,对公共投资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加强审计监督力度。同时明确了建设单位履行公共投资项目的主体责任,并对参与实施公共投资项目施工、设计、监理、供货及其他有关单位实施审计的主要内容和范围进行了阐述。

(三)审计程序和时限。规范了审计取证、资料获取、资料确认、审计处理等行为,确保了审计时效性,更好地发挥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在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提高政府投资绩效方面的积极作用。

(四)审计结果运用和相关的法律责任。被审计单位需负责落实审计报告或决定的整改,并阐述了审计结果的报告制度和公开制度,保证公共项目资金安全,维护国家和建设单位合法权益,增加审计结果的执行力。明确了被审计单位、审计人员、社会中介机构等各单位人员在履行职能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

(五)本办法对审计监督对象、机构、组织方式、经费、实施时间和文件废止等有关方面进行了说明。

四、印发和实施

《办法》由市政府印发,自2020年5月1日施行。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

解读机关:余姚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心

解读人:陈央淼;职务:综合科科长

联系方式:0574-62835215

解读时间:2020年4月8日


原文链接:http://www.yy.gov.cn/art/2020/4/8/art_1229136685_16222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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