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以案说法
夫妻一方死亡,再婚一方能否继承死者的遗产?
发布日期: 2020- 04- 16 14: 56 浏览次数: 字体:[ ] 信息来源: 余姚市

老秦有个嫡亲的弟弟叫秦五,秦五已于2000年过世,老秦兄弟的父母九十年代就过世了,秦五和一外地女子戚兰于九十年代结婚,二人一直没有孩子,秦五过世后,戚兰也回了老家。最近老秦在整理老房子时发现秦五还留下了一沓存单,银行告知老秦需要办理继承权公证后方可取钱,于是老秦来到了市公证处进行询问。

“她都回老家多少年不回来了,可以说她和我们秦家已经没有关系了,而且听她老家的人说她都改嫁十多年了,她过来也不方便啊,我作为兄弟,不也是秦五的继承人吗?”经过一番咨询,得知再嫁的戚兰是秦五的继承人时,老秦表示非常疑惑。

针对老秦提出的问题,工作人员结合法条逐一为其解释:首先,夫妻一方死亡,有时候不一定会及时分割遗产,在实际分割遗产前,另一方再婚的情况普遍存在,此种情况下,再婚的一方对死亡一方的遗产仍享有继承权,因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也就是说,2000年秦五死亡的那一天,继承已经开始,在秦五没有留下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前提下,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其次,法定继承中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因为秦五没有子女,父母均先于其过世,所以,秦五的法定继承人为戚兰。

另外,由于上述存单是秦五和戚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应为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戚兰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秦五的遗产。

至于戚兰不方便过来办理公证的情况,戚兰也可以在其所在地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或继承权公证。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