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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腹子”是否享有继承权?
发布日期: 2020- 04- 16 14: 44 浏览次数: 字体:[ ] 信息来源: 余姚市

小田与丈夫小王结婚两年,夫妻和睦,就在半年前,小田去医院检查得知自己怀孕了,但就在知道这个好消息的第二个月,小王因为工作意外去世了。由于小王的父母在小王婚前为其购置了一套房产,现在小田对该遗产如何分割还存在一些疑问:小田知道自己作为配偶是小王的继承人,小王的父母也是小王的继承人,但她不知道他们还没出生的孩子有没有继承权,遂来到余姚市公证处进行咨询。

耐心听完询问后,工作人员先将相关法条告知小田,根据《民法总则》第13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可见,自然人的民事权利主体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但《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那么到具体到继承法,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8条的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可见,对胎儿保留份额的处理,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还是活体而有所不同,具体来说,可分为三种情况:1、若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则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2、若胎儿出生后死亡的,则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但应由其继承人继承;3、若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则保留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再分割。

另外要注意的是,该保留份额原则上应按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确定,如果是多胞胎的,应按胎儿的数量保留继承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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