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申报办理指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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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内容 根据《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20〕4号)第十五条的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二、申报对象 非公企业。 三、申报渠道和流程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宁波市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四、所需基本资料 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五、联系咨询电话 纳税服务热线:12366(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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