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972797/2020-00257 | 内容分类: | 部门文件 |
文件编号: | 甬中意发〔2020〕5号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责任处室: | 中意宁波生态园管委会 |
中意宁波生态园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意宁波生态园企业人才购房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各办、局、中心,有关企业和单位: 现将《中意宁波生态园企业人才购房补助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意宁波生态园管理委员会 2020年2月20日
中意宁波生态园 企业人才购房补助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中意宁波生态园人才的集聚,促进企业人才安居乐业,根据宁波市和生态园有关政策,现特制定企业人才购房补助管理办法: 一、补助对象 在园区企业(银行、电力、电信、邮政等垂直管理单位、商贸型企业及园区管委会下属国有企业除外)工作的各类中高层次人才和突出贡献企业的职工。园区企业是指在中意宁波生态园(包括园区管辖滨海新城)注册、缴纳税费的正常经营企业。 (一)中高层次人才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和高级人才,以及创客人才、基础人才中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或中级及以上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人才(详见附件:《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 2.创客人才在园区实际创业满1年;基础人才在园区实际工作期限满1年,且继续同园区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其他层次人才,来园区实际工作期限满6个月且与所在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实际工作期限以向税务部门申报个税及社保部门缴纳社保金期限为准。 3.申请人及其家庭在园区无住房,且为首次购买园区内商品房。 上述各类人才由管委会综合服务局参照余姚市人才认定相关管理办法认定。 (二)突出贡献企业的职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任职企业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前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亿元、前一年度实缴税款超过1000万元或亩均税收超30万元、前三年固定资产累计投资额超过3亿元。 2.在园区实际工作期限满2年,且继续同现任职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实际工作期限以向税务部门申报个税及社保部门缴纳社保金期限为准。 3.申请人及其家庭在园区无住房,且为首次购买园区内商品房。 二、补助标准 (一)高级及以上层次人才:对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高级人才,在享受宁波市级安家补助政策的基础上,园区分别给予80万元、6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购房补助(房价总额小于补助额度的按实际房价总额补助)。 (二)创客人才、基础人才:按实际房价总额的15%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三)突出贡献企业职工:按实际房价总额的10%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单户企业任职的职工年度补助金额合计不超过该企业营业收入0.2%、实缴税金的6%或累计投资额的0.2%,且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复审。购房补助申请人,向其所在企业提交申报资料,由企业进行资料初审并汇总当年度购房补助申请人资料,于次年1月底前提交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受理并复审,园区财政局负责复核。 (二)公示。经复核,符合购房补助条件申请人及补助额度,报园区管委会同意后,在园区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三)购房补助发放。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财政局将相应补助发放给申请人。购房补助在3年内分批发放,申请年度发放补助额度的40%,后每满一个年度发放30%。 (四)上述申请人已申请享受园区租房补助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即时终止。 四、有关事项说明 (一)购房补助发放期内申请人层次获得提升的,补助标准不变。发放期内申请人离开园区企业的,不再继续享受购房补助 (二)享受购房补助的申请人未满5年转让所购园区内房产产权的,申请人应在交易前无条件退还已享受的购房补助,申请人所在企业负有监督和退还购房补助款的连带担保偿付义务。 (三)对申请中弄虚作假的申请人,园区有关部门将无条件收回已发放的购房补助,并取消继续享受购房补助的资格。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企业,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同时取消企业各类奖励、补助等优惠政策。 (四)招商引资企业,按照与园区管委会签订的相关协议执行,申请人自行选择享受政策,但同类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五、附则 (一)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限暂定为五年。 (二)本办法由中意宁波生态园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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