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97276X/2020-00242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文件编号: | 余教办〔2020〕1号 | 生成日期: | 2020-02-1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责任处室: | 市教育局 |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疫情防控物资采购和储备工作的通知 | |
各中小学校(幼儿园)、乡镇(街道)教辅室、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余姚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后复学工作预案》(余联防办发〔2020〕32号)文件精神,继续加强学校疫情防控物资采购和储备,经市教育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就复学前学校疫情防控物资的采购与储备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中小学(幼儿园)应按照卫生防疫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校园防护指南等要求采购、储备疫情防控物资,确保开学前所需疫情防控物资到位,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按规范要求做好校园(包括接送车辆)疫情防控工作。 (二)教室采用紫外线消毒灯实施空气消毒的,安装固定式紫外线消毒灯的,每个教室按照消毒灯总功率不小于1.5W/立方米配置,并设置单独控制开关;采用移动式紫外线消毒灯的,每四个教室至少配备一台。 (三)在校园实行全封闭管理期间,为保证必需来校(单位)的人员测温需要,每所学校(单位)至少配备二支额温仪,幼儿园至少配备一支额温仪。 (四)其他防疫物资(口罩、消毒液等)按实际所需采购储备。 (五)物资采购和经费保障按《余姚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余财行〔2020〕4号)(附件1)和《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教育局转发关于切实做好学校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甬财政发〔2020〕78号)(附件2)执行,各类疫情防控物资(包括捐赠物资)收、发、存要单独造册登记,随时接受各方面检查监督。 (六)防疫物资之外的采购按原规定执行。 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单位要落实专人及时做好疫情防控物资采购统计工作,并向各主管单位上报。其中直属学校(幼儿园)、单位直接上报市教育局计财科;乡镇(街道)教辅室负责辖区内各类学校(幼儿园)物资采购汇总,上报当地政府落实采购资金,报市教育局计财科备案。同时各乡镇(街道)教辅室落实专人,帮助指导辖区学校(幼儿园)安装消杀设备,共同做好防疫安全保障。有关要求请及时关注“总务群”信息。 附件:1.《余姚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余财行〔2020〕4号) 2.《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教育局转发关于切实做好学校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甬财政发〔2020〕78号)
余姚市教育局办公室 2020年2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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