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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发〔2015〕36号)、《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和《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实施意见》(余政发〔2013〕50号)等文件的要求,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市政府决定在2017年全面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对全市2019年底前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再次全面清理。在各部门报送相关意见的基础上由市府办进行了汇总、研究、审查,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形成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需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废止、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制定依据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

三、具体内容

本通知主要内容主要分为以下三部分:

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经清理后,13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2.需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经清理后,2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银与上级有关文件或改革要求等不一致,需要修改完善。

3.废止、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经清理后,7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因与上位法(文件)相抵触、所依据的上位法(文件)已被废止、文件适用期已过或者被其他文件替代,该目录所列文件停止执行。

四、若干问题解答

1、为何要发布本文件?

答: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的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我市对2019年底前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再次全面清理,及时更新有效文件目录,废止失效文件。

2、文件清理的原则是什么?

答:一是文件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所替代的,明令废止;

二是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宣布失效;

三是个别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不一致的,但文件还需继续施行的,予以修改;

四是经清理,未出现上述情况的,继续有效。

五、其他

解读机关余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办公室,

解读人法治综合科,沈鸥科长,

联系方式89282156。

原文链接:http://www.yy.gov.cn/art/2020/12/31/art_1229136685_16293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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