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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稳就业工作实施意见》

一、文件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浙江省、宁波市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我市的就业创业工作,结合余姚实际,对相关政策进行了梳理和整合,研究制订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政策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文件制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0〕28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

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19号)

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0〕41号)

三、政策解读

(一)主要内容

《意见》全面贯彻国务院、省、宁波市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复工复产和就业工作实际,坚持稳中求进,突出稳定就业岗位、鼓励创业、促进重点群体就业等重点,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积极应对疫情冲击,全力做好稳就业工作。《意见》包括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鼓励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抓好重点群体就业和基本生活保障、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完善就业创业服务、加强组织保障六方面22条内容。

(二)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范围为余姚市。

(三)实施时间

《实施意见》自2020年8月17日起施行,其中具体条款已明确施行期限的,从其规定。此前相关规定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涉及国家新规定调整的,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四、新旧政策差异

(一)新增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政策内容16项

1、延长政策实施期限7项。一是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二是按规定将阶段性免征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底。三是阶段性减免缓缴社保费期间,企业原可享受的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的社保补贴政策,可以相应往后顺延。四是对因疫情影响暂时中断见习的,相应顺延见习期限。五是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就业困难人员到公益性岗位就业或灵活就业,补贴政策期满后,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六是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发放失业保险金至退休年龄。七是已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贷的,可在2020年6月底前恢复正常还款并继续享受原有相关政策。

2、阶段性实施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招聘“先上岗、再考证”措施,2020年12月31日前,不得将高校毕业生取得教师职业资格作为限制性条件。

3、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见习单位,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4、允许新业态从业人员可按规定先行参加工伤保险。

5、允许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将户口、档案在学校保留2年或转入生源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应届高校毕业生身份参加用人单位考录办理相关手续。

6、对我市高校(含职技校)2020届湖北籍毕业生发放每人15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7、认真落实国家、省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对部分带动就业能力强、环境影响可控的项目,审慎采取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措施。

8、失业保险扩大支出范围试点的基金支撑能力要求从24个月下调至12个月。

9、建立中小微企业“稳就业白名单”制度。鼓励银行通过“微担通”渠道为“稳就业白名单”企业发放贷款,利率不高于近1年期LPR上浮50个基点的,发生坏账损失后银行承担部分的50%由财政进行补偿。

10、实施高技能人才生活安居补助。对首次在甬就业、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3年以上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技师和高级技师(列入我市紧缺工种范围),未在宁波购买住房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由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3万元的生活安居补助。

(二)细化政策4项

1、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巡游出租车营运司机和网络约车平台专职司机购置车辆,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营运车辆购置费用的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2、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给予企业每招用1人3000元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今年新开发公共管理、社会服务、教育、医疗卫生、农村经营管理、农业技术、农村水利、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基层岗位不少于180个,原则上每个乡镇(街道)不少于10个,用于招录高校毕业生。

4、加强农村电商人才、现代农业领军人才等农村实用人才的能力培训,培训经费由财政专项经费列支。

(三)完善现有政策7项

1、调整社保补贴对象范围。将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调整为新招用毕业2年内首次来宁波大市范围内就业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和招用宁波大市范围内就业困难人员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含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

2、调整创业扶持政策范围。将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对象范围调整为符合条件的5年内在宁波大市范围内初次创业的人员,将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创业场租补贴对象范围调整为符合条件的3年内在宁波大市范围内初次创业的人员和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政策享受期限不超过3年。

3、调整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提高额度,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带动就业不少于3人、5人,最高分别可贷40万元、50万元。放宽条件,允许已抵(质)押物或尚在按揭贷款的房产,在其仍有担保价值的前提下作为抵(质)押物。调整利率分担,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贷款利息,除就业困难人员、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给予全额贴息外,LPR下浮150个基点部分由个人承担(目前LPR3.85,即个人承担2.35),剩余部分给予贴息。金融机构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不超过贷款基础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调整为不超过LPR上浮100个基点。

4、放宽中小微企业新招用人员贷款贴息条件,新招人数占比由20%下降为15%(超过100人的由10%下降为8%)。

5、取消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申领失业保险金的限制。

6、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可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

六、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徐伟峰(科室负责人)

联系方式:0574-62702681

解读时间:2020年12月12日

原文链接:http://www.yy.gov.cn/art/2020/12/14/art_1229136685_16287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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