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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72698/2020-4598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文件编号: 余政办发〔2020〕70号 生成日期: 2020-10-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政府办公室
规范性文件
统一编号:
BYYD01-2020-0002 有效性: 有效
政策解读: http://www.yy.gov.cn/art/2020/10/14/art_1229143481_1622604.html
政策图解: http://www.yy.gov.cn/art/2020/10/14/art_1229143482_1622606.html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2日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0〕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政府引导、家庭为主、多方参与、规范管理的基本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建立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多元化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逐步满足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有效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末,市、镇(乡)、村三级婴幼儿照护服务和管理体系初步建立,城镇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婴幼儿入托率有所提高,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全市新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4家、新增托位150个,建成1家功能健全、设施完善、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培训市、乡两级婴幼儿照护服务师资20名,培训村级健康指导员300名。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0%以上,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80%以上。

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和规范管理体系实现城乡全覆盖,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幼儿园托班设置率、婴幼儿入托率明显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5%以上,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90%以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持证率达到80%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加快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效供给。

1.鼓励幼儿园托班服务供给。统筹托幼服务资源,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新增或扩大托班规模,招收3岁以下婴幼儿,通过改、扩建进一步增加托班资源供给。各乡镇(街道)要支持有条件的公立幼儿园提供托幼一体化服务或新办公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教育部门要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制定幼儿园托班管理指南,加强保育教育管理。

2.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通过市场化方式,支持社会力量新建、改扩建一批连锁化、专业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增加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有效供给。

3.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严格落实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建设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内,按每千人口不少于9个托位的标准,规划与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每千人口不少于6个托位标准,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推动婴幼儿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文化、体育、养老等设施共建共享。鼓励社区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优先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4.鼓励用人单位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挥工会组织作用,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等形式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用人单位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发生的费用,作为单位职工福利费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加快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建设。

1.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要将婴幼儿照护纳入相关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及职业技能培训和等级认定范围,探索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定工作,推动建立市级婴幼儿照护服务实训基地。鼓励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2.加强专业人员培养。依法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确定从业人员岗位性质,对育婴员、保育员等从业人员开展岗前职后培训。鼓励我市职业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支持儿童保健人员、有经验的退休(返聘)人员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指导服务,探索建立保育、幼教、儿童保健人员融合发展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队伍。

3.加强家庭照护人员培训。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和母子健康手册信息推送等方式,为家庭育儿提供母乳喂养、科学育儿等专业化指导服务,提高家庭照护能力水平。

4.加强志愿者队伍培养。鼓励社区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志愿者队伍,开展家庭邻里式婴幼儿照护服务点建设,与有婴幼儿照护需求或照护困难的家庭,就近建立临时托帮带照护关系,提供公益照护服务。

(三)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化管理。

1.规范登记备案。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市委编办或市民政局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市市场监管局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局备案。登记机关应通过共享、交换等形式,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市卫生健康局。

2.强化服务指导。市卫生健康局成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设在市妇幼保健院),组建婴幼儿照护业务指导团队,负责婴幼儿生长发育、膳食营养、疾病防护、早期发展等卫生保健方面的监测与业务指导。乡镇(街道)成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站,村(社区)成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点,有条件的村(社区)设置儿童早期发展中心,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家庭养育、照护技能指导,提升家庭养育能力。

3.强化卫生保健。建立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各项食品安全和卫生保健制度,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儿童膳食、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实行监督管理,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妇幼保健、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和社区卫生服务等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

4.落实安全责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措施和检查制度,按标准配备人防、物防、技防设施。加强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定期举行逃生避险演练,开展消防和逃生避险培训。依法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

5.加强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乡镇(街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进行全程监督,方便家长、监管部门及时了解照护情况,在优化服务、加强管理、统计监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纳入“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建立发改、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社保、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税务、市委编办、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工会、妇联、计生协会等群团组织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职责分工(详见附件),强化部门协同,加强工作指导,及时解决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重大问题。设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日常管理机构,承担政策咨询、机构备案、人员培训、日常监管和评估检查等工作,落实人员和经费。

(二)注重要素保障。加强经费保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必要工作经费和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幼儿园设立托班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按照学前教育同等政策对待。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有关规定,实施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电、用水享受居民价格,支持托育服务业发展;加强用地保障,统筹安排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用地需求,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要求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予以保障。加强人才支撑,做好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工作,扩大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规模。

(三)加大示范引领。在全市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活动,建设一批管理规范、服务模式可复制的示范单位,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要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加大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良好氛围。要定期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本实施办法自2020年11月13日起施行。

附件:余姚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附件

余姚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1.市发改局: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指导性收费工作。

2.市教育局:负责推进托幼一体化建设,负责辖区内托幼一体化服务机构的审批登记和监管评估,做好辖区幼儿园开设托班的规范管理及教师培训。

3.市公安局: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工作。

4.市民政局: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5.市财政局:负责相关经费保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

6.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予以职业资格认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7.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 在新建住宅小区中按要求配套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用房。

8.市住建局: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审验工作,提高审验效率。

9.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制定辖区内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申报备案;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提升婴幼儿家庭养育照护服务能力。市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10.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依法加强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安全监管,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11.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用药安全和服务收费行为进行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12.市总工会:负责调查研究职工托育需求,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13.市妇联:负责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参与辖区内婴幼儿家庭照护服务试点建设。

14.市税务局: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15.市委编办:负责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16.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17.各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和监督管理;协调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派出所、市场监管所等部门,及时掌握区域内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发展情况。


附件: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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