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9643283/2019-00764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文件编号: | 余旅管〔2019〕5号 | 生成日期: | 2019-09-0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责任处室: | 四明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 | |
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严格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查。严格执行《余姚市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 》(余组通〔2003〕4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报备工作的通知》(余公通字〔2008〕2号)、《关于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余组通〔2015〕45号)等有关规定,按照人员管理权限,认真做好出国(境)审批审核、备案、登记等工作。在办理国家工作人员备案登记信息新增、变更、撤销过程中,需提交表格(附件1、2 )。因私出国(境)审批实行一事一批(附件3、4、5),审批事由主要为旅游、探亲、参加子女毕业典礼、就医等。申请因私出国(境)应如实报告上一次因私出国(境)情况,作出纪律承诺(附件6)。在职国家工作人员原则上应利用年休假、双休和法定节假日出行,每年一般不得超过1次,每次一般不得超过10天。因私出国(境)探亲或参加子女毕业典礼的,一般不超过15天。审批后更改出国(境)目的地的须重新报批,审批有效期为3个月。退休市管干部退休后三年内,每年因私出国(境)次数根据需要酌情考虑(其中,退休后首次申请要先由市纪委出具意见),每次在外停留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一年内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外停留时间1个月以上的,需办理保留党籍手续。 二、切实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出国(境)证件管理。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证照管理的通知》(余组通〔2012〕19号)、《关于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余组通〔2015〕45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工作。根据上级要求,进一步完善证件保管制度,落实专人负责、专柜保管、专册登记,及时收缴证件,凭审批表领取证件。对未按规定履行完整审批手续,擅自向综合科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综合科必须坚决拒绝发放。因私出国(境)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在回国(境)后10天内(因故未按时出国(境)的,在批准后三个月内),主动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上交综合科集中保管,并填写《因私出国(境)情况报告登记表》(附件7 ), 如实报告具体出行情况。 三、进一步强化国家工作人员日常管理监督。坚持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及时了解掌握国家工作人员持有因私出国(境) 证件、因私出国(境)、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等情况。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获取外国国籍或者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国家工作人员配偶(子女)获取外国国籍或者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国家工作人员本人要向单位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报告。对配偶已移居国(境)外和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任职岗位管理有关规定,该调整的坚决予以调整;对存在漏报、瞒报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纪检监察部门将果断处置、严肃查处。 四、严肃查处违反出国(境)管理规定的行为。党组将每年组织一次对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情况与审批情况进行查核比对,对存在未及时上交证件、擅自延长国(境)外停留时间、擅自更改出国(境)地点、未经审批出国(境)等情形的国家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一定时期内停止审批因私出国(境)、通报批评、诫勉、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查处情况报市纪监委、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备案。 附件: 1.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报备登记表 2.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汇总表 3.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A3纸打印) 4.事业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5.关于**同志要求因私出国(境)的请示(供参考,领导干部) 6.因私出国(境)纪律告知承诺书 7.因私出国(境)情况报告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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