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973375/2019-00103 | 内容分类: | 本单位文件 |
文件编号: | 余卫党发〔2019〕11号 | 发布日期: | 2019-09-1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责任处室: | 余姚市卫生健康局 |
中共余姚市卫生健康局委员会关于印发余姚市公立医院党建工作有关制度的通知 | |
各市级医疗单位党组织: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8〕35号)《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实施办法》(国卫健党发﹝2018﹞29号)《关于加强新时代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72号)《关于加强新时代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办法》(甬党办〔2018〕150号)《关于加强新时代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细则》(余党办〔2019〕83号)等文件精神,健全完善全市公立医院重大事项决策程序,推进党建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经研究,现将《余姚市公立医院党委会议事规则(试行)指导意见》《余姚市公立医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试行)指导意见》《余姚市公立医院党委书记和院长定期沟通制度(试行)指导意见》、《余姚市党建工作进 中共余姚市卫生健康局委员会 2019年9月17日 余姚市公立医院党委会议事规则(试行)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公立医院党建工作,进一步完善重大事项决策程序,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实施办法》《浙江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波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办法》《余姚市委办公室关于加强新时代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公立医院党建工作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立医院全面落实党委(含总支,下同)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医院党委充分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对医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三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召开医院党委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难以召开会议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不允许用其他形式取代医院党委会讨论决定医院改革发展重大事项。 第四条 党委会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确保各类事项在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党的纪律、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进行决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以及上级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并结合实际,研究提出贯彻执行意见和措施。 (二)讨论决定医院政治思想建设、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医院文化建设等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医院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规划及中期评估、调整,由医院牵头落实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重大事项,医院年度工作计划及执行、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医院医疗、科研、教学、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医院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医院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制定、下达及考评,医院重大活动(会议)方案。 (四)讨论决定医院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岗位聘任、人员招用解聘、人事调动、职级职称评聘、薪酬分配、福利待遇等方案,以及申报院级(含院级)以上的各类评优评先和重要表彰奖励,其他涉及职工权益保障等重要问题。 (五)研究决定医院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等工作。 (六)讨论决定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医德医风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大违纪事项的处理,推进清廉医院建设等工作。 (七)讨论决定统一战线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重要工作。 (八)讨论决定医院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人才引进、人才培养、职工外派学习(进修、考察、交流等)重要事项。 (九)讨论决定医疗卫生结对帮扶、对口支援、援外等工作。 (十)听取院长贯彻执行党委会决策情况的报告,党政班子成员重要事项组织实施情况和履行“一岗双责”情况的报告。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重大决策事项,或院长办公会议提请党委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 (一)讨论决定医院管理干部、内设机构负责人的选拔任用。 (二)讨论决定推荐党外干部、年轻干部、外派挂职干部,以及其他需要上报上级党委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 (三)讨论决定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学(协)会及专业委员会等人选。 (四)讨论决定对医院管理干部的考核、奖惩、党纪和政务处分。 (五)讨论决定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七条 重要项目安排 (一)讨论决定各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安排。 (二)讨论决定国内国(境)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三)讨论决定医院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四)讨论决定大型医疗设备、大宗医用耗材、器械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 (五)讨论决定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 (一)讨论决定医院年度经费预算安排、预算调整计划、财务年度决算报告。 (二)讨论决定三级医院涉及预算内金额在 20 万元及以上、预算外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其他医院涉及预算内金额在 10万元及以上、预算外金额在3万元及以上)的下列项目事项:基建、修缮项目的新增、调整与变更;大宗物资、设备、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购置和处置;大额资金的非预算性支出、预算调整及支出支付;日常公用支出(不含水、电、人员工资、药械采购平台线上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等日常开支)。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九条 党委会须定期召开,原则上每周或每两周召开 一次,根据党委、纪委和医院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十条 党委会由医院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紧急的情况下,书记、副书记因故均不能到会,可授权一位党委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党委会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党委书记可以确定不是党委委员的院长、副院长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或相关议题。列席人员可以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或建议,但不得参与表决。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三条 党委会的议题由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一)会议拟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提出人应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需提交会议讨论的文件及有关资料,一般应由党政综合办公室或党建工作办公室提前送达与会人员,做好议事准备。 (二)党委会召开的时间、议题,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 (三)党委会议研究有关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重要议题,一般先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再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党委书记应在党委会前充分听取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同一议题涉及两名以上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管理权限的,应在所涉的领导之间充分沟通酝酿,取得一致意见后提出。 (四)牵头医院党委会议研究医共体成员单位“三重一大”事项等重要议题,一般先由成员单位支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再提交牵头医院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列席牵头医院党委会议。医共体成员单位需提交牵头医院党委会议研究的事项范围,具体由牵头医院党委制定。 (五)上会研究的议题,如分管领导因故缺席,原则上不予讨论研究。凡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如遇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确须上会研究讨论的,经党委书记同意后方可上会研究。 第十四条 强化议题的前期准备和前置审查。对干部任免事项的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院长、党委分管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发挥医院各专业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小组)的作用,开展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先由专业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小组)讨论,提出建议意见。 第十五条 会议讨论实行一事一议。讨论前,由分管领导或议题相关科室负责人介绍有关情况;讨论时,党委委员、 列席会议相关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因故未到会的党委委员可以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表决时,一般以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议题逐项进行表决。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通过票决方式决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会议决定(决议),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如对重大事项分歧较大,持赞成和反对意见人数相近时,一般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按照末位表态制的要求,党委书记应在充分听取党委委员及其他列席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态。 第十六条 党政综合办公室或党建工作办公室应当详细如实记录会议情况(会议议题、党委班子成员的发言、表决方式、表决意见、表决结果),形成会议记录,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或者会议决议,并交会议主持人签发。讨论结果应向未到会的党委委员通报。 第十七条 因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无法立即启动集体研究决策的,分管领导一般应向党委主要领导汇报后,采取临时处置,但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会报告,并形成书面记录。 第十八条 建立党委会决策回避制度。如涉及本人利益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人员和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参会人员、记录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党委会讨论决定内容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五章 决议落实和监督 第二十条 经党委会集体决策后,需要落实的事项,由党政综合办公室或党建工作办公室负责进行任务分解,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部门。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并负责督办;如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党委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并负责督办。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负具体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党委班子成员对集体作出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也可以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但不得公开发表违背集体决定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定。 第二十二条 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应及时向党委报告决定事项的执行完成情况。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以致决定事项需要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及时由分管领导向党委书记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再次召开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切实履行职责,带头落实执行党委会形成的决定和决议,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监督,形成合力,自觉维护党委班子的威信,增强党委班子的领导力。 第二十四条 党委重大事项决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要按照党务、政务公开的要求,通过局域网、公开栏等各种方式予以公示,自觉接受党员、干部和职工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公立医院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各单位的议事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余姚市公立医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试行)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明确院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范围和决策程序,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实施办法》《浙江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宁波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办法》《余姚市委办公室关于加强新时代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对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重要事项进行处理和决策的重要会议,研究提出拟由党委(含总支,下同)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 第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贯彻民主集中制,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范围 (一)讨论决定贯彻落实医院党委会议决议的有关措施。 (二)讨论决定医院临床医学、医技、护理部门的诊疗规范、医疗质量、安全医疗、药事质控、院感管理等医疗相关工作。 (三)讨论决定医院临床教学、继续教育、招生(进修生、住培生)培训等教学相关工作。 (四)讨论决定医院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科研学术交流工作等科研相关工作。 (五)讨论决定医院日常行政事务、后勤日常运行保障、安全生产、信息化日常工作和维护、社会服务等行政管理相关工作。 (六)讨论决定三级医院涉及预算内金额在2万至20万元以下、预算外金额单件0.1万元或批量0.5万元至10万元以下(其他医院涉及预算内金额在1万至10万元以下、预算外金额单件0.1万元或批量0.5万元至3万元以下)的下列项目事项:基建、修缮项目的新增、调整与变更;大宗物资、设备、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购置和处置;大额资金的非预算性支出、预算调整及支出支付;日常公用支出(不含水、电、人员工资、药械采购平台线上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等日常开支)。 (七)需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由院长临时决定开会时间。由党政综合办公室拟制会议通知(开会时间、地点、参加范围、研究议题),通知参会人员。 第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主持,如院长因故不能到会,可委托一名副院长主持。 第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参加成员为医院行政班子成员、 纪委书记,党委书记一般不参加院长办公会议,其他党委委员可视议题情况列席。专题研究时,有关职能科室、群团组织负责人等可列席会议。 第八条 院长办公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重要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提前向院长请假,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以事先对议题留下意见和建议。需上会研究的议题,如分管领导因故缺席,原则上不予讨论研究。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坚持“会前充分准备,会中议题集中,会后检查落实”的程序,确保会议质量和议事效率。 第十条 会议议题由分管领导提出,院长综合考虑后确定。原则上不临时增加议题,如确有需要需征得院长同意。 第十一条 会议议题经充分的会前协调或专门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后方可由分管领导提交。建立议题提交的常态化机制,除紧急议题外,提出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事项说明材料、相关文件(统计表、图纸)等,会后交办公室整理并记录在案。 第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书记、院长意见不一致时,应暂缓提交会议,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讨论。同一议题涉及两名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分管权限的,应在所涉的领导之间充分沟通酝酿,取得共识后提出。 第十三条 强化议题的前期准备和前置审查。对事关职 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发挥医院各专业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小组)的作用,开展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先由专业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小组)讨论,提出建议意见。 第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必须体现决策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的要求,实行院长末位表态制。需要决定的事项必须充分讨论,在广泛听取参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由院长作出决定。凡涉及“三重一大”事项时,经会议研究后提交医院党委会决定。遇争议较大、不能马上确定的事项,应暂缓做出决定,待重新调查研究后,提交下次院长办公会议再定。 第十五条 党政综合办公室应当详细如实记录会议情况(会议议题、班子成员的发言、讨论结果),形成会议记录,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或者会议决议,并交会议主持人签发。讨论结果应向未到会的班子成员通报。 第十六条 因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无法立即启动集体研究决策的,分管领导一般应向院长汇报后,采取临时处置,但事后应当及时向院长办公会议报告,并形成书面记录。 第十七条 建立院长办公会决策回避制度。如涉及本人利益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 与决策人员和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参会人员、记录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内容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五章 决议的执行及反馈 第十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事结果由党政综合办公室以院长办公会议纪要或院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通知单的形式通知有关内设机构办理。 第二十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按照领导分工,由分管领导组织实施,具体承办内设机构在规定时限内认真贯彻落实。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督办、检查,协调解决落实中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议形成的决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以致决定事项需要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及时由分管领导向院长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如对院长办公会议形成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并提请医院党委集体决策。 第二十二条 按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通过局域网、公开栏等各种方式予以公示,自觉接受党员、干部和职工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公立医院要加强对班子成员贯彻执行院长办公会议制度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市卫生健康局将加强对公立医院贯彻执行院长办公会议情况的检查,将其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各公立医院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各单位的议事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余姚市公立医院党委书记和院长定期沟通制度(试行)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医院党委(含总支,下同)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根据《中共余姚市委办公室印发 一、健全完善公立医院党委书记和院长经常性沟通机制,是进一步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具体措施,应坚持依法依纪依规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支持、相互配合。 二、书记和院长在党委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制定、部署和落实重大措施、重要决定、重要政策和制度、重要工作前,必须及时进行沟通,取得相互理解支持。 1.党委会议研究有关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重要议题,一般先由院长办公会议充分讨论后,再提交党委会议决定,党委书记应在会议召开前1至2天听取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2.院长办公会的重要议题,应在会议召开前1至2天听取党委书记意见,书记、院长意见不一致时,应暂缓提交会议,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讨论。 3.对干部任免事项的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院长、党委分管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 三、书记和院长需及时沟通事项: 1.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工作,加强干部队伍建设重大事项,深化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部署; 2.讨论医院重点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情况,指导检查督促重点工作任务; 3.制定和完善医院重大管理制度; 4.医院办院思路、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5.涉及医院“三重一大”事项的研究部署和督促检查; 6.职工考核评优、职称晋升、工资晋级、目标绩效考核等; 7.重大敏感事件以及涉及医院安全稳定等重要事项; 8.书记和院长认为需要加强沟通的其他事项。 四、书记和院长之间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两种方式进行经常性沟通。定期沟通每周不少于一次,对涉及医院突发事件、重要工作部署、上级交办重要事项等随时会商沟通。 余姚市党建工作进《医院章程》的基本要求 一、党组织的设置形式 (一)医院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 (二)医院党员5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 (三)医院或科室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支部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 二、党组织的地位作用 公立医院党委(含总支,下同)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对医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三、党组织的职责权限 (一)公立医院党委职责 1.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确保医院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2.依照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医院改革发展、财务预决算、“三重一大”、内设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涉及职工权益保障等重要问题,审定医院章程及其他基本管理制度,推动医院医教研协同发展; 3.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并组织实施医院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4.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医院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以及岗位聘任、职级职称评聘、薪酬分配等方案,创新医院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5.做好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崇高精神,加强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和医院文化建设; 6.完善医院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提升组织力,增强政治功能,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抓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 7.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8.全面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做好统战工作; 9.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10.推动和督促医疗卫生结对帮扶、对口支援、援外等工作,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11.完成上级党委交办的其他重要任务。 (二)公立医院党委下属基层党组织职责 1.宣传和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和协助所在内设机构负责人完成本部门所担负的任务; 2.组织党员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以及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3.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4.对党员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5.做好所在内设机构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推进精神文明建设; 6.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7.对所在内设机构干部任免、业务发展、经费使用等重要事项,以及有关职工职务晋升、岗位聘任、职称评定、奖励申报和规培生评优评先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8.领导所在内设机构的工会小组、团支部、妇女小组等群团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9.发挥组织优势,切实做好教育群众、动员群众、组织群众工作,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四、党建工作机构 (一)三级综合性医院一般应设立党政综合办公室、组织人事部、宣传统战部、纪检监察室等机构。 (二)其他设党委的医院一般应设立党政综合办公室、党建工作办公室、纪检监察室等机构。 (三)其他医院一般应设立党建工作办公室,也可与行政相应机构合署办公。 医院党建工作机构和干部人事机构分设的,由同一个领导分管。 五、党务人员配备 (一)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按照医院在编职工总数的0.5%,配齐配强专职党务工作人员,规模较小或特别大的医院可适当增加或减少,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比照医院同级行政管理人员落实相关待遇。 (二)党支部(总支)书记原则上应由医院内设机构负责人担任,党支部(总支)一般应设组织、宣传、纪检委员等。鼓励内设机构负责人与支委交叉任职。非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党支部(总支)书记的,纳入医院中层正职干部管理。 六、工作经费保障 按照上年度医院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安排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医院年度经费预算,其中党员活动经费人均每年不低于 500 元。 余姚市公立医院党建工作内设机构设置 指导意见 一、三级综合性医院 (一)党政综合办公室。执行医院党委(含总支,下同)会、院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和决定。完成医院党委各项工作和日常行政工作。牵头做好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的协调、落实、督查和考核工作。负责全院普法教育工作。负责对档案室、文印室、收发室、驾驶班等部门的管理。负责医院行政办公用房的协调。负责组织落实院党委安排的各类活动和全院性大型会议、活动的组织策划。负责院党委和医院的印章管理。 (二)组织人事部。负责医院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党费收缴和使用、干部组织管理、人力资源规划、岗位管理、招聘调配、薪酬管理、劳动关系管理、专业技术 资格考评、人才选拔推荐及职工年度考核、奖惩及人事档案的管理等工作。做好对工会、团委、妇委会的联络和指导。做好高知识群体的发展党员工作。 (三)宣传统战部。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宣传工作方针政策。加强通讯员队伍建设。负责医院宣传、意识形态、思想教育、精神文明建设、新闻和信息发布、统战、民族宗教等工作。负责医院网站、微信公众号、电子屏、院报等宣传平台的信息发布。 (四)纪检监察室。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情况,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能。负责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的督查,对党员、职工、干部进行廉洁从业教育,建立和完善干部廉政档案和职工医德医风档案,查处违反党规党纪案件和协助查处违反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的有关案件,完成院纪委交办的有关工作。 二、其他设党委的医院 (一)党政综合办公室。执行医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和决定。完成医院党委各项工作和日常行政工作。牵头做好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的协调、落实、督查和考核工作。负责全院普法教育工作。负责对档案室、文印室、收发室、驾驶班等部门的管理。负责医院行政办公用房的协调。负责组织落实院党委安排的各类活动和全院性大型会议、活动的组织策划。负责院党委和医院的印章管理。 (二)党建工作办公室。负责医院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党费收缴和使用、干部组织管理、人力资源规划、岗位管理、招聘调配、薪酬管理、劳动关系管理、专业技术资格考评、人才选拔推荐及职工年度考核、奖惩及人事档案的管理等工作。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宣传工作方针政策。负责医院宣传、意识形态、思想教育、精神文明建设、新闻和信息发布、统战、民族宗教等工作。做好对工会、团委、妇委会的联络和指导。负责医院网站、微信公众号、电子屏、院报等宣传平台的信息发布。 (三)纪检监察室。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情况,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能。负责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的督查,对党员、职工、干部进行廉洁从业教育,建立和完善干部廉政档案和职工医德医风档案,查处违反党规党纪案件和协助查处违反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的有关案件,完成院纪委交办的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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