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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73375/2019-00090 内容分类: 本单位文件
文件编号: 余卫发〔2019〕66号 发布日期: 2019-09-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余姚市卫生健康局
​余姚市医疗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合作项目管理,强化风险控制,保障医疗机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医疗合作是指我局下属各公立医疗机构与市域外医疗机构间开展的以满足广大患者就医需求为目的,以平等合作、互惠互利为原则,以医疗活动为主要内容,以提升我市卫生健康服务水平为核心的医疗合作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原则上是我市各公立医疗机构。其中市级医院合作单位必须是省内外城市公立三级医院,鼓励与长三角区域内的知名三甲医院合作;乡镇(中心)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合作单位必须是省内外公立二级及以上医院或省内外优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他卫生健康单位与上级单位建立技术、管理合作关系或医疗机构被省内外重点医学院校确定为教学医院、实习基地的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医疗合作的形式包括重点托管、专科托管、技术合作、专科联盟及其他合作等。

(一)重点托管。城市公立医院派出管理和业务人员托管医院3个以上业务科室,参与被托管医院的运行管理,全面负责托管科室的管理和临床业务发展。常驻人员不少于8人。

(二)专科托管。城市公立医院派出业务人员托管医院重点扶持的专科,全面负责托管科室的管理和临床业务发展。常驻人员不少于2人。

(三)技术合作。是指我市公立医疗机构与市域外医疗机构就技术的使用、指导、支持与规范等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作方式,由合作单位定期派遣一定数量的专家人才到合作单位门诊坐诊、会诊、手术及技术指导等,并建立双向转诊和人员进修培养机制。

(四)专科联盟。是指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加入以一家知名城市三级公立医院特色专科为主,联合其他医疗机构相同专科技术力量,形成的以提升解决专科重大疾病救治能力的学科联盟。

(五)其他合作。是指除上述合作外,由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参加的以提升医疗服务能力为核心的其他合作。如:被省内外重点医学院校确定为教学医院、实习基地的。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各公立医疗机构要成立由单位领导、医疗、护理、药械、财务、纪检等部门人员组成的医疗合作项目管理组织,统一负责医疗合作项目的监督管理,完善管理制度,组织医疗合作项目的申请、论证、协议(合同)签订等工作,集体研究决定,保证科学决策,维护医疗机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开展医疗合作既要有利于提高综合效益,又要尽可能降低运营风险。开展医疗合作前,各公立医疗机构应充分评估合作对象的资质及业务范围、技术管理水平、医疗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和综合实力等情况;客观分析自身承载能力,结合医院功能定位、发展需要、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地区优势形成和综合实力提高等情况,合理选择合作对象及合作形式。

第七条  开展医疗合作须选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济实力雄厚,管理能力强,在同行业中有较高的知名度、诚信度,经营状况稳定的合作对象,并获得资产所有权方同意。

第八条  重点托管、专科托管每轮合作期限原则上为5年;技术合作每轮合作期限原则上为3年;专科联盟和其他合作由合作各方商定。

第九条  各公立医疗机构应切实加强医疗合作项目的医疗质量、人员、药械、成本核算、宣传等运行管理。加强依法执业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不得开展国家明令禁止、临床有争议或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的合作项目,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安全。要牢牢把握公益性原则,严禁以合作名义变相出租、承包科室、病区、项目。

第三章  审批管理

第十条  各类医疗合作项目均须报局审批或备案,由局医政科教科统一受理,并会同相关科室共同办理。医疗合作项目根据不同合作类型实行备案制和审批制管理。采取备案制管理的合作方式为:加入专科联盟、挂牌教学医院、实习基地等;采取审批制管理的合作方式为:重点托管、专科托管、技术合作等。本办法中所称其他而未明确的医疗合作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法另行研究。

第十一条  开展医疗合作项目应当先由各公立医疗机构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再提交该单位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会议研究同意。同时将医疗合作项目信息实行院务公开,公示结束再提交局备案或审批后组织实施。医疗合作项目如有变化,应在签订协议或合作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将公示的项目信息及时进行更新调整。

第十二条  备案流程:各公立医疗机构与合作对象签订合作协议(合同)前,需经局医政科教科审核通过后方可正式签订,并于正式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报局医政科教科备案。提交材料为:

(一)《余姚市医疗合作项目备案申请表》(附件1);

(二)合作协议文本(复印件)。提交备案的正式合作协议文本,应事先经院内医疗合作项目管理组织按程序研究审定,严格把关。

第十三条  审批流程:各公立医疗机构与合作对象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须向局医政科教科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再就合作协议内容进行协商。提交材料为:

(一)《余姚市医疗合作项目审批申请表》(附件2);

(二)医疗合作项目可行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内容应包括合作背景、合作方情况、合作可行性分析、合作目标和合作内容;

(三)《余姚市医疗合作项目预期效益评价表》(附件3);

(四)合作协议文本应明确合作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方面的内容,待局审批同意并经双方签约后,于7个工作日内报局医政科教科备案。

第十四条  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依托本院法律顾问或法律机构(医共体成员单位可依托牵头医院实施)对签订的合作协议(合同)的格式、内容以及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严格把关,做到合作协议(合同)文本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条款清晰,以免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影响合作效果。

第四章  经济管理

第十五条  市卫生健康局本级设立“名医名科名院工程”专项经费,用于我市公立医疗机构与城市三级医院学科合作的补助,一年补助一次,具体补助标准根据合作后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经局党委会综合讨论后决定。

第十六条  医疗合作项目费用支出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医疗合作项目实行全成本核算,发现成本不配比的,在商议制定合作协议时适当降低管理费或技术合作费,必要时可提前解约。每年年末上报《余姚市医疗合作项目年度效益评价表》(附件4),用以评价当年合作项目产生效益;项目合作终止时,填报《余姚市医疗合作项目终止效益评价表》(附件5),以便对项目合作有一个完整科学的评价。

第十七条  开展学科托管和技术合作的可适当支付管理费和技术合作费,原则上分别不超过该项目业务收入的5%和3%,具体费用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项目业务收入是指除药品、耗材、检查检验收入以外的收入。所有项目经费支出、奖励及收益实行专项管理,均须按财务规定执行,不得体外循环或设立小金库,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十八条  合作涉及专家下沉坐诊等相关费用若单次支付,支付标准按规定执行。其中,劳务费:正高4000元/半天,副高2000元/半天,中级1200元/半天,院士及全国知名专家6000元/半天;专家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余姚市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余财行〔2019〕34号)标准给予补偿。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定期对医疗合作项目业务、经济等方面进行考评、监督,一旦出现问题要组织医疗、护理、财务、审计人员对医疗合作项目运营情况进行检查,每季度质量讲评应单独对合作项目中医疗项目开展范围、合理用药管理、医疗质量及经济运行等情况进行分析,加强风险管控,建立合作项目绩效评估机制。

第二十条  市卫生健康局开展医疗合作项目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等工作;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合作项目进行评估,提出建议。市卫生健康局对医疗合作工作管理纳入各公立医疗机构和领导班子绩效考核内容。

第二十一条  医疗合作项目纳入各公立医疗机构“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内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管理程序开展医疗合作项目的;

(二)未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供领导班子集体决策而直接造成医疗合作项目决策失误的;

(三)违反规定和程序作出医疗合作项目决定,或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在执行医疗合作项目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擅自提高管理费或技术合作费用标准,擅自提高专家下沉坐诊等开支标准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东西部对口帮扶协作、山海协作等政府对口协作任务,全面托管协作政府合作项目等开展的医疗合作项目,原则上按照上级相关政策规定进行管理,不纳入本办法管理。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级卫生健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印发前各公立医疗机构已经开展医疗合作项目的,应于收文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开展医疗合作项目的合作协议文本(复印件)报局医政科教科备案。期满后延续合作的,重新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余姚市医疗合作项目备案申请表

2.余姚市医疗合作项目审批申请表

3.余姚市医疗合作项目预期效益评价表

4.余姚市医疗合作项目年度效益评价表

5.余姚市医疗合作项目终止效益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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