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9507032X/2019-00388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文件编号: | 余综执发〔2019〕32号 | 生成日期: | 2019-08-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责任处室: | 市综合执法局(城管局) |
关于印发《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的通知 | |
各科室、直属中队,环卫中心,泗门分局、各执法派出中队: 现将《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8月15日 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8月15日印发 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的管理监督,严明组织性、纪律性,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余组通〔2018〕54号),重申有关规定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因私出国(境)审查、审批手续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私(包括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中)出国(境),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经组织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国(境)审批,并实行一事一批,审批事由主要为旅游、探亲、参加子女毕业典礼、就医等。审批后更改出国(境)时间、目的地的须重新报批,审批有效期为3个月。 1.本局市管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的手续审批及请假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2.本局一般公务员、参公人员及下属事业单位人员因私出国(境)的手续由政工局长审批(审批表见附件1、2)。 3.因私出国(境)请假由本人提前3天向单位书面提出申请,必须填写因私出国(境)请假单(附件5),经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休假。 4.申请因私出国(境)应如实报告上一次因私出国(境)情况,作出纪律承诺(附件3)。 二、因私出国(境)的假期及次数规定 1.市管干部含退(离)休市管干部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余组通〔2018〕54号)文件规定执行。 2.其他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执行: (1)新考入人员,实习期内,一律不得因私出国(境);在本局工作不满3年(含)的,允许出去一次;满3年不满10年(含)的,允许每2年一次;10年以上的,允许每年一次。出国(境)就医、打疫苗的根据医院规定另行处理,原则上利用节假日且一年不得超过2次,每次出去时间不得超过医生规定的治疗时间。 (2)因私出国(境)的假期,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外的,所请假期均须从年休假中扣除,且不得超过本人可请年休假天数。因私出国(境)每次一般不得超过10天,探亲或参加子女毕业典礼的,一般不超过15天。 三、进一步加强出国(境)证件管理 本局公务员、参公人员及下属事业单位人员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其证件交局组织人事科统一保管。其中市管领导干部、科(局)级退休干部由市委组织部二科集中保管。凡上述人员因私出国(境)的,应在回国(境)后10天内(因故未按时出国(境)的,在批准后三个月内),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上交相应机构集中保管,并填写《因私出国(境)情况报告登记表》(附件4),如实报告具体出行情况。 四、严肃查处违反出国(境)管理规定的行为 局组织人事科每年至少一次对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情况进行查核比对,对存在未及时上交证件、擅自延长国(境)外停留时间、擅自更改出国(境)地点、未经审批出国(境)等情形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一定时期内停止审批因私出国(境)、通报批评、诫勉、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查处情况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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