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6149384X/2019-00380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文件编号: | 余资交管办〔2019〕11号 | 生成日期: | 2019-08-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责任处室: | 市公共资源交管办 |
关于做好2019-2021年度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有关事项的通知 | |
市直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关于公布余姚市201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余资交管办〔2018〕21号)等有关规定,经公开征集,2019-2021年度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中标供应商名单、维修内容、收费标准、配件及价格、服务承诺等已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网上服务市场栏公布(网址:www.zcygov.cn),为了进一步做好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期限 1.公务车辆定点维修的范围为余姚市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送修单位”)。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可参照执行。 2.定点维修执行时间自发文之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 二、维修内容 所有公务车辆的维修、保养。 三、采购程序 维修程序通过浙江省政府采购网政采云平台-网上服务市场操作(直接议价),具体程序详见附件2。 1.送修单位在车辆维修大厅比较选择供应商,联系定点维修企业线下检修,确定工时费、材料费商品明细。 2.送修单位新建联系单,填写基本信息,明细行选择商品。 3.供应商接单创建合同,采购单位确认合同,单位内部审批后上传合同。 4.车辆修理完成,送修单位线下验收无误后,平台上点击验收。 注意:采购计划申请时,采购目录编码请选择C050301,目录名称: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 1.汽车大修项目按《关于转发<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中有关汽车大修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附件3)执行,事前需经维修行业主管部门及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大修。 2.定点维修企业没有能力满足维修需求,需到非定点企业维修的,事前必须报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管办批准。未经核准,不得擅自到非定点企业维修。 3.车辆因公外出发生故障确需维修或一次性修理金额在300元以下零星小修项目,不受定点维修规定限制。 4.新购置车辆在保修期内,可到汽车生产厂家指定的单位进行维修和保养。 5.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维修的车辆,可按其有关规定执行。 五、监督管理 1.送修单位应加强车辆维修管理,控制公务用车维修费用,择优选择定点维修企业。 2.在定点维修实施期间,如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存在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将取消其定点资格: ①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中标车型车辆维修业务的; ②不按合同(协议)规定提供服务或使用劣质维修材料的; ③车辆维修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 ④不按合同(协议)规定(投标承诺)违规加价收取维修费用的; ⑤不按实际维修金额开具发票的; ⑥出具虚假维修证明的; ⑦通过给回扣或变相给回扣的方式招揽生意的。 3.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行为等情形的处以罚没履约保证金、终止合同、给予网上通报、禁止在一至三年内参与市本级政府采购活动等处罚。 4.送修单位在定点维修企业外维修公务用车的,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其他 送修单位在工作中遇到的有关维修价格、维修质量、服务履行等问题,请及时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反映。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电话:62835247; 政采云技术支持联系电话:62835231。
附件: 1.2019-2021年度余姚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名单和维修车型 2.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操作流程 3.关于转发《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中有关汽车大修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 4.行政事业单位定点维修汽车大修项目申请表
余姚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余姚市财政局 2019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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