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 部门文件
索引号: 00297276X/2019-00343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文件编号: 余教〔2019〕50号 生成日期: 2019-07-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教育局
关于做好2019年余姚市中小学 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直属学校(单位)、乡镇(街道)教辅室、中小学、幼儿园:

根据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9年宁波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甬教人【2019】216号)文件精神,为做好2019年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引导广大教师努力提高业务水平,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2019年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工作事项作如下布置,请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

评审工作以提高教师队伍专业化水平和整体素质为核心,通过评审促进提高,加强我市师资队伍建设,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维护公正”的原则,不断完善评价标准,积极创新评价机制,充分发挥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对师资队伍建设的激励导向作用,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为我市深化教育改革、加快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相关政策

(一)扩大中初级职称学校自主评审试点范围。根据《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开展中小学教师系列、技工学校教师系列中初级职称学校自主评审试点的通知》(甬人社发〔2018〕70号)精神,今年我市将继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进一步扩大中小学校中初级职称评审自主权范围,在去年余姚中学自主评审试点的基础上,全市其他公办高中段学校全部纳入试点范围。

(二)完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体系。根据《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试行)》和宁波市教育教学实际以及中小学教师工作岗位的特点和要求,宁波市教育局与宁波市人社局联合制定并下发了《宁波市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试行)》;余姚市教育局会同余姚市人社局联合制定《余姚市中小学中级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试行)》,明确相关中级职称申报条件,完善考核评价办法,凸显出职称评价的激励导向。

1.坚持以德为先。把践行《新时代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作为教师职称晋升的首要条件。在教师职称评审中,实行师德考核“一票否决制”,参评人员近5年内不得出现从事有偿补课、歧视学生、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2.注重考察教书育人工作实绩。高级职称评审以任教学段和学科为基础,研究制定了更符合申报教师特点、更具操作性的评价标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学历和论文的倾向,尤其要在小学及幼儿园高级教师职称评审中淡化论文的评价,从2019年起申报高级教师职称的小学、幼儿园教师所需代表作减少为一篇,且公开发表或余姚市及以上获奖均视为有效。中级职称评审以任教学段和学科为基础,从学科专业知识及能力、工作实绩、工作年限、论文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使评价既具有全面性、客观性又具有可操作性。

3.适当向乡村教师倾斜。为造就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甘于奉献的乡村教师队伍,对在乡村学校任教时间较长的教师,在评聘高一级职称时应适当倾斜照顾。在乡村学校任教3年及以上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在乡村学校任教5年及以上的,现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教师,参加中高级职称评审时对课题和论文原则上不作刚性要求。在偏远农村学校任教满30年,表现优秀且仍在偏远农村任教的教师应优先评聘,且可不占所在学校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

(三)继续实行城镇义务段教育教师支教制度。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7】60号)和《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计划纲要(2010-2020年)》文件精神,对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城镇义务教育中小学教师,在申报高级教师职称(职务)时,在一级教师聘任期间应有农村或薄弱学校全职支教1年的经历。城镇义务教育中小学教师,在申报一级教师职称(职务)时,在未定级或二级教师聘任期间也应具有在农村或薄弱学校全职支教1年及以上经历。从2020年开始,城镇义务教育中小学教师申报高级教师职称(职务)时,应具有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全职支教3年的经历(原参加的全职支教时间可累计计算)。

根据《余姚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7学年义务段教师支教

工作的通知》(余教【2017】53号)文件精神,凡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城区义务教育中小学教师申报中、高级教师职称(职务)时,在低一级教师职务聘任期间应具有在农村(山区)学校全职支教2年的经历。申评中级教师职称(职务)时连续在农村(山区)学校全职支教3年及以上者,申评高级教师职称(职务)时可视作在农村(山区)学校达到全职支教3年的申报条件。

在宁波大市外支教且未享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待遇的教师,在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中可享受以下政策:浙江省内宁波大市外全职支教的,支教时间按1:2折算;浙江省外全职支教的,支教时间按1:3折算。

义务教育段民办学校教师晋升中、高级教师职称(职务)支教不作要求。

(四)明确职评倾斜对象。具备下列条件的教师,在职称评审中应给予适当倾斜:

1.已在偏远农村学校任教满15年,现仍在偏远农村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2.担任班主任满15年(不含副班主任任职时间),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满5年,且现仍担任班主任工作的教师。

3.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满15年,且仍在特教岗位上工作的教师。

4.任现职以来,宁波大市外全职支教一年及以上且顺利完成支教任务、表现良好的教师(已享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待遇的除外)。

(五)优化职评服务工作。为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最多跑一次”改革,牢固树立以教师为中心的导向,让教师在职称评审中“少跑腿”。各学校(单位)在布置职评工作时,应一次性告知职称评审中需教师提供的材料清单,符合条件的教师把材料提供给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负责初审,并确保材料完整后集中报送。

今年起,参评高级教师所需的学历学位、教师资格证书、普通话等级证书等复印件不再送交宁波,相关条件由学校及县市教育局严格审核把关。

(六)关于副班主任工作年限。

参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以下几种情况均可视作副班主任工作年限。

1.担任学校中层及以上行政职务、教研组长、年级组长的任职年限。

2.负责学校团组织、少先队等工作以及专职从事心理健康教育的工作年限。

3.任教音乐、体育、美术、信息技术等学科的教师,其负责学校合唱团、舞蹈队、田径队等日常训练并带队参加比赛的工作年限。

(七)关于材料截止日期。参加职称评审所需要的有效学历、论文、课题、各类荣誉证书等相关评审材料均截止到申报当年6月底。

三、工作程序

由学校(单位)先上报符合参评条件人员人数及名单,再由市教育局审核,根据各校岗位空缺情况确定各校(单位)中、高级教师职务推荐参评名额。然后由学校组织教师个人竞聘申报中、高级职称评审,所在单位对参加申报评审的教师,要结合其任现职以来各学年的履职情况,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经学校集体研究,在学校允许申报名额内择优推荐拟评人选参加评审,并在单位醒目位置公示1周,最后按职评材料上报要求送交市教育局审核。

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须在评审前,将评审对象基本情况和资格审查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评前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职称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的评审人员名单,须由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参评名额分“指标数一”和“指标数二”,利用“指标数二”名额申报参评的教师须履行《2019年余姚市中小学、幼儿园中、高级职务评审指标数二名额参评人员承诺书》的规定(见附件),相关人员签名后一份交给市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备案。

非教育系统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必须取得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评审委托函。

四、材料报送

报送材料要求真实规范,手续齐全,并符合规定的送审程序。参评人员的申报资格须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并盖章确认。

根据宁波市、余姚市评委会评审要求的不同,评审材料分为送宁波市评审、送余姚市评审两种材料。各学校(单位)应根据开列的《材料清单》内容提供相应的评审材料。

五、时间安排

1.8月25日前,各学校(单位)送交高级教师(小学、幼儿园)的参评人员名单。

2.8月30日前,市教育局将高级教师(小学、幼儿园)的参评人员名单上报宁波市教育局。

3.8月30日-9月3日,各有关学校(单位)、乡镇(街道)教辅室报送高级职务(小学、幼儿园)评审材料。

4.9月4日-6日,各有关学校(单位)、乡镇(街道)教辅室报送高级职务(中学)、中专系列、教育管理、实验系列高级评审材料及名册。

5.9月15日前,市教育局将申报高级教师职务人员的评审材料上报宁波市教育局。

6.9月17日-23日,各有关学校(单位)、乡镇(街道)教辅室报送中小学、幼儿园一级职务、中专系列、教育管理、实验系列中级晋升或转评等评审材料。

7.9月中旬,宁波市教育局组织高级职称(小学、幼儿园)评审工作。

8.10月20日-22日,市教育局将一级教师评审材料上报市人社局审核。

9.10月中下旬,宁波市教育局组织高级职称(中学)以及中专、教育管理、实验系列的评审工作。

10.10月下旬,市教育局组织一级教师申报人员参加专业知识考试。

11.11月上旬,市教育局组织做好一级教师学科组评审工作。

12.11月中旬,市教育局组织做好一级教师中评委评审工作。

六、其他

正高级教师评审推荐工作将根据省教育厅要求另行通知。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本文件未尽事项,仍按原有关文件执行。

附件:《2019年余姚市中小学 幼儿园中、高级职务评审 指标数二名额参评人员承诺书》

余姚市教育局 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6月20日

打印 关闭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