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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72698/2019-19011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文件编号: 余政办发〔2019〕48号 生成日期: 2019-06-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政府办公室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补充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补充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补充意见

为进一步发挥块状特色产业优势,再创块状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新优势,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59号)、《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宁波市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19〕6号)精神,结合余姚实际,现就加快我市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注重规划引领。围绕块状经济和主导产业特点,制定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分解下达小微企业园建设年度目标任务。除山区乡镇外,按照“每镇建园”的布局要求,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新建和改造提升小微企业园区规划和方向。提倡采用“园中园”模式,与产业园区(开发区、集聚区)、特色小镇等融合布局,避免“小而散”。坚持集约用地,对厂房设备投资5000万元以下或用地规模小于20亩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新建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占地面积原则上应不少于100 亩或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改扩建的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占地面积应不少于50亩或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其他类型的小微企业园规模要求可适当降低;对土地面积或建筑面积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地块,但主导产业链条明晰符合“专精特新”要求的,或按照工业地产模式开发建设的,经市小微企业园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的,也可以列入小微企业园建设范围。根据分类建设的要求,土地面积100亩以上的小微企业园,主导及关联产业的集聚度原则上不低于70%,小微企业占园内企业数量的比重不低于70%,建筑容积率要求不低于1.8(特殊行业除外),且必须同步建设公共研发平台和其他公共服务平台;土地面积50亩-100亩并且今后有拓展空间的小微企业园,主导及关联产业的集聚度原则上不低于70%,小微企业占园内企业数量的比重不低于50%,建筑容积率要求不低于1.6(特殊行业除外);土地面积50亩以下的小微企业集聚点,主导及关联产业的集聚度原则上不低于50%,建筑容积率要求不低于1.4(特殊行业除外),要统一规划、统一建造式样、统一建筑风貌、统一物业管理。小微企业园绿地率不设下限。园区非生产性用房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15%,其中宿舍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0%。园区要积极探索建设公共研发平台,实现共建共享,要建设完善消防、安全、环保、仓储、物流等基础设施,在园内或者周边安排必要的生产生活服务配套设施。

二、规范转让方式。社会资本为主投资建设的小微企业园,开发建设的房屋转让对象必须为工业企业,不得转让给个人,同时,投资主体需自持不低于5%的生产性用房,自持年限与土地使用年限一致。入园企业购置和租用的厂房及非生产性用房必须自用,严格限制首次购房后3年内的转让行为,未经批准不得转售和处置,如因企业发展壮大需要外迁或经营不善需转让产权,由业主单位或开发运营单位优先按照出售时约定的价格回购后再转让给符合入园条件的企业。若3年后进行二次交易,转让对象的入园项目原则上应与所在园区规划产业相同。允许小微企业园进行定制化预售和产权分割并办理权证,预售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企业联建的小微企业集聚点,联建企业数量原则上要求15家以上,建筑容积率要求不低于1.8,要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和生活服务配套设施;有关产权按照约定比例分割登记,登记后不得分割销售,但可整体转让。园区内配电、道路、绿化等公共设施,不予分割,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只登记不发证。

三、降低入园成本。小微企业园(包含本文件下发前已公开出让的),按1.2的建筑容积率计算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金额,超过1.2以上部分予以免缴;建立小微园区物业专项维修基金和物业保修金收取、使用制度,并按相关规定收缴、管理、使用。物业维修资金缴纳标准,按照12元/平方米缴存;物业保修金缴纳标准,按照6元/平方米缴存。小微企业园建成运营三年内,可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59号)规定享受相关政策。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有上下限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执行。鼓励支持对新入园企业三年内给予一定比例的场租、房租等补贴或减免。对购置新设备入园的企业,可优先享受技改补助政策。

四、整治“低散乱污”企业。要把小微企业园开发建设与“三改一拆”“低散乱污”整治等重点工作紧密结合,加大拆违力度,严抓小微企业“低散乱污”整治,让小微企业园充分吸纳关停拆除并经提升后能入园的企业,涉及“三改一拆”“五水共治”以及块状行业整治搬迁的企业,需经过技术改造、整合提升方式达到入园标准后方可入园。坚持依法整治,强化市场倒逼,开展安全、环保、用地、节能、质量等专项执法和联合执法,依法依规全面整治以“四无”为重点的“低散乱污”企业(作坊),对法律法规明确关停、整改无望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作坊),要坚决依法予以出清。全面推进低效企业尤其是亩均税收1万元以下的企业整治提升,并对亩均税收1万元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对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排位末档或未达到其他约定条件的已入园企业,要坚决采取差别化用地、用水、用电、排污等资源要素配置政策措施,倒逼企业加快整改。

五、严格园区管理。推行小微企业园物业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制定出台小微企业园物业管理办法,创新小微企业园管理机制,构建专业化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管理、龙头企业管理、工业功能区统一管理等多种管理方式。工业地产开发建设的小微企业园,项目开发单位必须负责保障和维护项目内的配套设施,满足入驻企业所需条件,组建或聘请有资质的公司,自项目交付之日起对小微企业园进行物业管理,管理年限一般不少于五年。开发商须设置专门的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做好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生产要素保障和安全生产等相关管理职能。涉及环保、安全、节能、质监等职能的部门要切实履行执法职能,强化部门协同,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倒逼企业提升发展。推进数字园区建设,完善园区网络信息基础设施,鼓励小微企业园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建设小微企业园信息管理系统和电子地图,推广应用智慧园区管理平台,对园区人流、物流、用能、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和企业生产经营等进行高效精准管理。土地面积100亩以上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微企业园区必须建立“园区大脑”,发挥“园区大脑”在数据采集、预测预警、分析研判、资源分配、应急处理等方面的核心功能,以及在破解银企信息不对称和小微企业融资难方面的作用。

六、加强要素保障。强化建设用地保障,统筹利用当年新增建设用地、历年批而未供土地、存量建设用地等土地资源,加大小微企业园建设用地保障力度,做到应保尽保。优先支持各地通过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存量建设用地盘活等方式建设小微企业园。自2019年起,建设用地指标安排与小微企业园区建设挂钩,除山区乡镇外,对辖区内有符合小微企业园建设标准的土地资源而未开展小微企业园(集聚点)建设的乡镇(街道),原则上不再安排当年度产业类建设用地指标;对有产业基础和土地资源,以工业地产形式开发建设小微企业园的乡镇(街道),市政府将奖励一定数量的建设用地指标。土地使用权人利用存量房产兴办新产业、新业态小微企业园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对利用废弃山塘用于小微企业园建设的,相关部门要在林地审批、矿产资源开采、地质灾害治理等方面,开拓创新、勇于突破。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把小微企业园及入园企业发展作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内容,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园项目开发建设、入园企业购买厂房、入园企业生产经营等提供金融支持。金融机构可在符合信贷政策的前提下,比照重点工业项目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小微企业园开发建设贷款进行授信管理,为入园企业购置厂房提供按揭贷款。

七、完善审批机制。行业指向明确的新建小微企业园,园区内基础设施及标准厂房投资按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整体一次性审批,并纳入工业投资统计范畴,允许按工业地产销售,销售面积纳入房地产统计范畴。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建立全市小微企业园项目备案制度,健全小微企业园项目报批、招标投标全程代理和限时督办制度,最大限度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小微企业园建设应依法办理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消防安全、能评、环评等手续,坚决杜绝未批先建等违法建设行为。新建小微企业园在土地出让时,可对建设要求、价格限制、企业入园、亩均产出、企业退出等标准进行约定。

八、强化考核激励。将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工作纳入各地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并列入市委对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的重点专项考核。市小微企业园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拟定考核细则,考核结果在全市进行通报,并抄送组织部门,作为对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有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贯彻落实各级支持小微企业园发展政策,对小微企业园开发项目,开发主体向企业预售厂房取得的收入,在预征企业所得税时利润率按5%计算。开展小微企业园考评认定工作,经考评认定为市级小微企业园的,对园区运行管理机构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对产业特色明显、公共服务完善、管理规范的园区可认定为市级小微企业示范园的,对园区运行管理机构给予20万元奖励。积极支持小微企业园创建上级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争取上级政策支持。

本文件中所涉及的同一小微企业园区(企业或项目)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有关政策。《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推进小微企业园建设的实施意见》(余政办发〔2017〕58号)、《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小微企业园企业准入办法的通知》(余政办发〔2018〕98号)、《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小微企业园区土地、厂房产权分割转让办法(试行)的通知》(余政办发〔2018〕99号)三个文件中有关规定与本文件不符的,以本文件为准,上述三个文件有效期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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