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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离婚协议但未办离婚手续,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发布日期: 2019- 06- 12 10: 45 浏览次数: 字体:[ ] 信息来源: 市司法局

周某与林某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婚后感情起初一直都还不错。但儿子周小某出生后,周某与林某在生活琐事上开始矛盾不断,教育观念上更是大相径庭。在无数次激烈争执后,周某与林某一气之下决定协议离婚。

为了争得周小某的抚养权,林某同意双方婚后购置的房屋归周某所有,但周某每个月需要向周小某支付抚养费。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签了字。第二天,双方冷静下来,觉得做这个决定有点冲动,回想这么多年互相都有所让步和改变,为了给周小某一个完整的家,双方就没有去办理离婚手续。但是,某日林某发现周某竟背着她与别的女人有来往,林某要求周某去办理离婚手续,并且房屋要归自己所有。此时,周某却称不同意离婚,而且认为对于房屋归属他们之间是有协议的。于是,林某专门来到余姚市公证处咨询,如果她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是否会根据他们之前签订的离婚协议进行判决。

公证员告诉林某,离婚协议与一般民事合同是有区别的,一般民事合同在当事人意思表示成立时就发生效力,但离婚协议既有身份关系的约定,又有财产关系的约定,签订离婚协议属于典型的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协议只有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并取得离婚证时生效。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情况下,该离婚协议没有生效,对夫妻双方是不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即使提起诉讼也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

林某为了争得儿子抚养权,解除与周某的婚姻关系,因此在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问题上做出重大让步,以求得顺利离婚,最大限度的减少离婚带来的负面影响。但是,随着现实情况的变化,比如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导致林某在财产分割问题上作出不同决定,如果此时按照原来的离婚协议进行处理,便可能损害了林某的利益。因此,除非双方当事人追认,否则人民法院会根据诉讼时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作出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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