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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972698/2019-00005 | 主题分类: | 政务综合类 |
文件编号: | 余政办发〔2019〕36号 | 生成日期: | 2019-05-1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责任处室: | 市政府办公室 |
规范性文件 统一编号: |
BYYD01-2019-0003 | 有效性: | 有效 |
政策解读: | http://www.yy.gov.cn/art/2019/5/17/art_1229143481_690436.html |
政策图解: | http://www.yy.gov.cn/art/2019/5/17/art_1229143482_690710.html |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企业人才子女入学暂行办法通知 |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余姚市企业人才子女入学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余姚市企业人才子女入学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企业人才子女入学服务工作,打造更好人才发展环境和营商环境,根据《关于实施人才发展新政策加快建设人才强市的意见》(余党发〔2017〕58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人才包括企业高层次人才和特定企业骨干人才两类。企业高层次人才是指《余姚市人才分类目录(2017)》中除基础人才以外的人才及其他经认定的人才。特定企业骨干人才是指被特定企业所聘用、对企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人才,一般应已申领《浙江省居住证》(IC卡式),且最近连续12个月在姚缴纳个人所得税不低于2万元(计算至其子女入学申请当年度4月30日)。 第三条 企业人才子女入学遵循分层分级、同城同待遇、优待优惠和就近统筹安排原则,根据不同层次人才和教育资源实际情况,统筹学位,保障重点,妥善解决企业人才子女入学需求。 第二章 企业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含起始年级和非起始年级)、公办幼儿园的,可申请到指定学校或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到社会公认度较高的学校(幼儿园)。 第五条 在我市初中就读的高层次人才非本市户籍子女,经市中招办审核,可享受本市户籍初中毕业生同等报考高中阶段学校资格。 第六条 在外地就读高中阶段学校的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转学到我市就读的,按与原就读高中学校等级相当的原则,经考核后,由市教育局协调安排入学。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同一子女从幼儿园至高中阶段优惠安排就读次数不超过1次,优惠安排就读需在升(入)学或从外地转入本市中小学(幼儿园)时提出,不适用于已经在我市就读的高层次人才子女转学。 第八条 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所聘用的高层次人才可参照本办法申请子女入(转)学。 第三章 特定企业骨干人才子女入学 第九条 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工业、农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不包括国有企业),信誉良好,近两年内无重大的安全、环保、卫生、劳动、纳税、信贷、质量、知识产权等违法记录,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其聘用骨干人才子女在量化积分解决入学问题以外,还可在提供指标数内统筹安排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 (一)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按税务口径)超过100 亿元、50 亿元、10亿元的,当年度分别提供5个、3 个、1个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指标。其中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0亿的,每增加100亿再提供5个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指标。 (二)企业上一年度实缴税费总额(按税务口径)在全市排名前10位的,当年度提供2个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指标,排名为11至30位的,当年度提供1个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指标。 (三)企业连续三年实缴税费总额(按税务口径)超过1000万元,且连续两年增幅超过20%的,当年度提供1个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指标。 (四)企业上一年度实缴税费总额(按税务口径)在所在乡镇(不含街道)排名前3名的,当年度提供1个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指标,且仅限于所在乡镇统筹安排。 (五)企业被列入市“350”企业梯度培育计划的,培育期内每年度提供1个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指标。 (六)企业上一年度被新列入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及培育企业名单、宁波市千亿级工业龙头企业等重点企业培育名单、宁波市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名单的,自列入次年起3年内每年提供1个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指标。 (七)企业上一年度在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自上市次年起3年内每年提供2个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指标。 (八)企业上一年度获得宁波市级及以上科技奖(前3位完成人)的,自获奖次年起3年内每年按A类、B类、C类提供3个、2个、1个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指标,且指标仅限用于获奖人员。其中A类指获国家科技奖一等奖、省科技重大贡献奖;B类指获国家科技奖二等奖、省科技奖一等奖、宁波市科技创新特别奖;C类指获省科技奖二等奖、宁波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 (九)企业上一年度首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当年度提供1个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指标。 (十)企业上一年度获得省级以上名牌名标,包括中国驰名商标、浙江省知名商号、“品字标浙江制造”的,自获牌获标次年起3年内每年提供1个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指标。 (十一)企业上一年度获得市级及以上政府质量奖(含提名奖)的,自获奖次年起3年内每年提供1个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指标。 (十二)企业上一年度成功创建上级重大创新载体的,自创建次年起3年内每年按A类、B类、C类提供3个、2个、1个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指标。其中A类载体包括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及相当层次的平台;B类载体包括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示范院士专家工作站、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及相当层次的平台;C类载体包括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高新技术研发中心、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以及相当层次的平台。 第十条 企业每年获得的指标数仅限当年度有效,且仅限用于尚未在我市就学的企业人才子女。 第十一条 企业每年获得的入学指标不累加,同时符合多项条件的,只可选其中一项进行获得指标;集团企业按第九条(一)至(四)项获得指标时已将下属企业纳入的,下属企业不可重复获取。 第十二条 市直相关单位根据自身职责,于每年2月28日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上一年度符合第九条规定的企业名单和相关资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每年3月31日前统计、审核、确定符合条件的特定企业名单和其当年度可以获得的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指标数。 第四章 入学程序 第十三条 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就读(或转入)我市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填写《余姚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转)学申请表》,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和签署意见后,于每年5月31日前,向市教育局递交《余姚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转)学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市教育局按规定落实接收学校后通知办理入学手续。 招生报名结束后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最迟可在8月20日前提出就读申请,市教育局在学额允许的情况下统筹安排。 若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就读的需求数多于指定学校能够提供的学位数,则根据申请被受理的时间先后顺序安排就读。 第十四条 特定企业骨干人才子女申请就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以企业为单位办理申请手续。企业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递交申请材料,申请数量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可获得的指标数,申请人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 特定企业骨干人才子女入学一般指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申请转学的,在学位允许的前提下,于学年初予以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 特定企业骨干人才子女申请入学的,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复印件): (一)余姚市特定企业骨干人才子女入学申请表; (二)户口簿(户籍证明)和有效身份证件; (三)浙江省居住证(IC卡式); (四)最近连续12个月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相关证明及入学材料,对审核未通过的,及时将结果通知相应企业。 第十六条 每年5月31日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市教育局提供特定企业骨干人才子女申请入学汇总表、《余姚市特定企业骨干人才子女入学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市教育局在每年6月30日前做好统筹安排入学工作,通知有关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七条 企业人才子女入学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委人才办负责统筹协调、政策指导等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特定企业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指标的核算和企业人才子女入学申请的具体受理工作;市教育局负责统筹安排企业人才子女入学工作;其他相关单位按职能抓好具体工作。 第十八条 企业和人才个人对所提交的入学申请资料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取消当年度企业和人才子女入学优惠政策,且三年内不得申请,同时暂停个人享受的其他人才奖励或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5日起施行。
附件: 1.余姚市 年度高层次人才子女入(转)学申请表 2.余姚市 年度特定企业骨干人才子女入学申请表 3.余姚市 年度特定企业骨干人才子女入学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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