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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实施意见》

一、制定背景

1.有法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以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规格。”《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各县(市)、镇海区、北仑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时间并向社会公告。”的有关规定,我市人民政府有权划定本市禁止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和区域。

2.现实有需求:每年的人大、政协对我市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有提议案,要求加强对烟花爆竹的管理;群众对燃放烟花爆竹扰民及污染环境情况有不同程度的投诉;上级领导及我市领导对禁止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相当重视,多次作出批示加强烟花爆竹管理;原2014年制定的我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规定随着城区范围的不断扩大及形势的不断变化,确有修改的必要。

二、主要内容

《关于禁止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实施意见》共有工作目标、禁止和限制销售燃放的区域及时间、工作措施、工作要求及附则等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1. 全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各宾馆、饭店;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性建筑;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区域;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商品交易市场。

2. 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谭家岭路――梁周线――北环路――达环路――月梅路――望湖路-―兵马司路――子陵路――城东路――谭家岭路,以上路段相连形成的封闭区域。其他地区不列入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3. 限制区域允许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限制区域内每年农历十二月二十五至次年正月十六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期间,当遇到空气重污染,市环保、气象部门发出橙色、红色预警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限制区域内严禁销售烟花爆竹,不再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举办重大庆典活动,需要在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举行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4. 实施时间:本意见自2019年6月5日起实施,实施后原《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部分区域时段禁止燃放限制销售烟花爆竹的实施意见》(余政发[2014]12号)停止执行。

三、解读机关

1.解读机关:余姚市公安局

2.解读人:周铭(余姚市公安局治安大队)

3.联系电话:0574-62866323

原文链接:http://www.yy.gov.cn/art/2019/5/10/art_1229136684_6324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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