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 行政规范性文件解读
解读《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余姚市限制养犬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制定背景

1.有法规依据:《宁波市限制养犬规定》(2004年修正版)第三条第三款“各县(市)、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的限制养犬地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规定,我市人民政府有权划定本市限制养犬区域。

2.现实有需求:我市犬类只数较多,据农业农村局根据2017年底按全市犬类疫苗注射情况的统计,全市共有各类犬类7万头左右。因犬引起的各类案事件较多:2018年余姚市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共接到涉犬类警情1496条,其中因犬引起的交通类报警505起;因犬引起的纠纷、咬伤、噪声类报警473起。近年市“两会”提议案每年均涉及犬类管理问题,市民关于对文明养犬、犬只扰民、公园内犬只粪便影响市容的投诉、信访案件近期有上升趋势。同时我市2004年制定的城区限制养犬规定已不适应现实情况,确需修改。

二、主要内容

《余姚市限制养犬工作实施意见》共有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工作机构、部门职责、限养范围、养犬条件、登记程序和处置方式、工作步骤、工作要求及附则等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1.工作机构:成立以市政府领导为组长,各职能部门为成员的犬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公安局。犬类管理要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

2.限养范围:余姚市限制养犬范围确定为:城区谭家岭路——梁周线——姚江——玉立路——丰山路——子陵路——东江——北环东路——达环路——月梅路——望湖路——兵马司路——子陵路——城东路——谭家岭路由路、河形成封闭圈(其中封闭圈内古路头村、磨刀桥村、谭家岭村、西郊村、二高村、丰山前村、胜山居委会、胜一村、皇山桥村所管辖自然村区域不列入犬类限养区)及兰江街道所辖的金色兰庭小区、日月星苑小区、新新家园小区,阳明街道所辖的锦江华园小区、北辰雅苑小区、翡翠珑湾小区、悦龙湾小区,凤山街道所辖的中山家园小区、阳光花园小区,梨洲街道所辖的乔登国际花园小区。

3.养犬条件:限养区内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只准饲养小型的观赏犬,观赏犬经由宁波市公安局公布确认为成年犬体高低于35厘米或体重小于9千克,且每户只能饲养一只。同时饲养人须具有独户居室、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市常住人员。

4. 登记程序:限养区内个人饲养小型观赏犬的,犬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居住证)、房产证(申请养犬地址与户口本上地址一致的可不提供)或租房协议(租住房屋的需提供)、犬只全身1寸照3张,并随带犬只至本辖区犬类管理站(或犬类登记点)填写《申请养犬登记表》、《文明养犬承诺书》,由犬类管理站(或犬类登记点)工作人员对犬只进行强制免疫、注射芯片及登记,经报公安机关批准后,发放犬证、犬牌。

限养区内的种植、养殖专业大户因生产需要养犬的,犬主需先取得当地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符合养犬条件证明后,持与饲养小型观赏犬相同的资料至辖区犬类管理站(或犬类登记点)办理犬只免疫、注射芯片及登记,经报公安机关批准后,发放犬证、犬牌。

限养区内的医疗科研单位、专业演出团体、重点安全保卫单位确需养犬的,犬主需先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街道办事处)同意,后由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委托办理单、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街道办事处)同意证明到辖区犬类管理站(或犬类登记点)办理犬只免疫、注射芯片及登记,经报公安机关批准后,发放犬证、犬牌。

军犬、警犬和动物园饲养的犬只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年审制度:凡登记在册的犬只实行年审制度,在登记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应到犬类管理站(或犬类登记点)办理年审手续,年审时应随带犬只。

6.收费情况:符合饲养条件的犬只实行免费免疫及免缴管理服务费。

7.处置方式:对已收容的犬只,犬类收容所应定期通过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布认领和领养所需提供的材料、地点。

对患病、死亡的犬只,按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8.实施时间:本意见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实施后原《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限制养犬的通告》(余政发[2004]100号)停止执行。

三、解读机关

1.解读机关:余姚市公安局

2.解读人:周铭(余姚市公安局治安大队)

3.联系电话:0574-62866323

原文链接:http://www.yy.gov.cn/art/2019/5/10/art_1229136684_632472.html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