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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72698/2019-18995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文件编号: 余政办发〔2019〕25号 生成日期: 2019-04-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政府办公室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国家海洋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余姚市国家海洋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余姚市国家海洋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海洋强国建设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和规范海洋管理,根据国家海洋督察围填海专项督查意见和《浙江省贯彻落实国家海洋督查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和《宁波市国家海洋督查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特制定本整改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海洋强国建设的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深入实施“八八战略”的实践要求,以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精神为指引,以抓好国家海洋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为契机,突出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高质量解决我市围填海管控和海洋资源环境突出问题,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提高治海管海水平,实现海洋资源严格保护、有效修复、集约利用,提高海洋资源开发利用质量和效率,提升依法管海水平,为余姚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市镇联动,密切配合。加强统筹协调,落实整改责任,强化督促检查,层层传导压力,形成上下联动、条块结合,沿海四镇和各部门密切配合的整改工作格局,切实形成整改强大合力。

(二)问题导向,分类整改。针对督察反馈意见和问题清单,逐项梳理分析,做到条条有整改、件件有着落。对能够立即解决的,立行立改、早见成效;对需要阶段性推进的,明确目标和时间节点,拉条挂账、限时销号;对需长期努力的,持续发力、务求实效。

(三)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对海洋督察反馈问题举一反三,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围填海管控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战略决策部署,严控新增围填海,加快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修复,不断规范和改进海洋管理工作,依法建立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不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四)统筹兼顾,全面推进。坚持把督察整改与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紧密结合起来,与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密结合起来,与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要求紧密结合起来,与尽快融入宁波市大湾区大花园大通道建设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与实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自然岸线保护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系统施策、综合治理。

三、工作目标

(一)确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到位。根据国家海洋督察围填海专项督察反馈意见和省整改方案及宁波市整改方案,对我市立行立改、长期坚持的5项、2019年一季度前完成的4项、2019年底前完成的2项、2020年底前完成的1项等四大类12项具体整改任务逐一建档立案,明确目标、倒排进度、落实责任、限时销号,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取得实质性成效。

(二)建立健全涉海管理长效机制。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以抓好国家海洋督察意见整改为契机,认真分析总结海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的发展理念,严格执行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不断完善管海治海各项制度,推进法治海洋建设。强化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和后评估。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完善“多规合一”的空间规划体系,全面开展围填海现状调查,加快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规范执法行为,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坚决制止和严肃查处违法围填海行为。

(三)加快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洋强国和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海洋生态建设和围填海管控的重要决策部署,彻底扭转重开发轻保护的惯性思维,牢固树立依法用海、节约用海、生态管海意识。

四、主要措施

(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宁波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

1.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学习宣传,深入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洋强国和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论述,以及对浙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关于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意见》《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围填海管控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等海洋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坚持保护优先、适度开发、陆海统筹、节约利用的原则,坚持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切实转变“向海索地”“重开发轻保护”的惯性思维,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2. 切实加强海洋资源环境保护。沿海四镇和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清醒认识海洋资源环境约束不断加剧、经济发展和海洋环境承载力之间矛盾突出的现状,认真分析我市在海洋资源环境保护、管理和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将海洋资源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海洋资源环境保护工作,听取有关情况,深入研究和切实解决问题,真正从思想上把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工作重视到位,从行动上把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位。

3. 严肃问责机制和责任追究。对审批不规范、监管不到位的情形,按照省政府和宁波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进行深入调查核实,厘清责任,按照《围填海管控办法》和《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规定,严肃责任追究。对造成海洋生态资源环境损害的,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要求,进行责任追究。

(二)全面落实最严格的围填海管控政策

1. 严格执行围填海管控政策。贯彻落实《宁波市关于加强围填海管控的意见》,全面落实《围填海管控办法》等规定,停止公共用海备案管理并妥善处置已有公共用海,严格执行浙江省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浙江省和宁波市海洋功能区划、浙江省海洋生态红线、浙江省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对不符合国家围填海管控要求的围填海,一律不予受理和报批。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全面停止新增围填海项目。

2. 严格规范围填海审批管理。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最多跑一次”的要求,规范围填海报批条件资料、报批审查程序等事项。涉及围填海的投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核准投资项目前应当取得项目用海预审意见。对符合国家围填海管控政策要求的围填海,依法申请办理用海手续。结合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改革,加强海域使用论证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严格执行围填海审批法定权限和有关规定进行围填海报批,严禁越权审批、化整为零、拆分审批。加强围填海项目海域使用监管,严格落实海洋生态保护措施。

3. 加快空置围填海开发利用。全面落实围填海管控政策,不再受理不符合管控政策的围填海。开展已批围填海项目的排查和监测评估,对空置围填海进行分类处置,按照海洋功能区划和土地利用总体情况分别纳入海域和土地管理范围并督促开发利用。探索开展基础设施配套后,推进有效利用,全面提高围填海开发利用质量和效率。对已完成围填海但长期闲置又无力开发利用的,探索进行收储。

4. 加快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按照自然资源部和省政府和宁波的统一部署,全面调查我市围填海现状,掌握规划依据、审批状态、用海主体、用海面积、利用现状等,根据宁波的部署,确定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清单,贯彻执行宁波制定的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严格限制围填海用于房地产开发、低水平重复建设旅游休闲娱乐项目及污染海洋生态环境的项目。妥善处置合法合规围填海项目,进行必要的生态修复。

强化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

1. 强化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五水共治”要求,清理整治非法和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全面实施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和入海河流水质提升工作。加快推进全市域“污水零直排区”建设行动,尽快完成杭州湾南岸余姚海域 “污水零直排区”建设,至2020年12月底前实现入海河流水质达到或优于地表水V类标准。严格海洋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增强污染防治能力。

2. 贯彻落实海域使用论证评价。贯彻执行海域使用论证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加强中介服务管理。在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时,依法落实海洋环境跟踪监测和海洋生态补偿并监督实施。加强项目施工期和营运期监管,将是否依法开展海洋环境影响跟踪监测和海洋生态补偿纳入日常管理和执法工作重要内容。对于历史合法成陆和圈围等已丧失海域自然属性的区域补办用海手续的,以及公共用海备案补办海域使用权手续的,简化海洋资源环境调查评估等方面的要求和内容,集中开展生态评估和生态修复,单个项目采用报告表等方式。

3. 推进海洋生态整治修复。贯彻执行海洋生态红线保护制度、海岸线保护与利用制度,加强重要海洋生态功能区、重要自然岸线等区域的保护,以及涉海保护区建设与管理。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积极推进“蓝色海湾”等重大生态修复工程,加大对海洋生态系统受损区域的整治修复。

严格海域海岛使用监管和执法检查

1.加大执法监管力度。持续开展海洋执法专项行动,创新完善联勤执法、联动攻坚、联合办案等工作机制,突出对围填海和自然海岸线等重点海域生态区的执法监管。加强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疑点疑区排查、无人机技术的执法应用,落实在建项目监视监测,努力将各类违法用海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对违法违规用海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查处。积极探索部门间联合执法、跨区域交叉执法、重大案件集中执法的模式。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强化落实案件会审、督察等制度,纠正执法不规范、不作为等行为。

2.加大违法行为惩戒力度。严厉查处未批先建、擅自改变用途等违法用海行为。严肃查处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的围填海项目,依法从重处罚。对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符合国务院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置的,责成用海主体认真做好处置工作。对于新增违法围填海的,按照规定一律严肃查处。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余姚市国家海洋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国家海洋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整体推进,下设市整改工作协调小组,具体负责协调推进、督促落实等工作。

(二)严格督办督导。沿海四镇和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日常整改和督促检查,确保整改工作落地见效。要及时报告督察整改落实情况和具体问责情况。市整改协调小组加强对各地各有关单位督察整改工作的督查督办,确保整改落实无死角、零盲区。省和宁波市整改工作协调小组根据整改进展情况组织开展专项督查、明察暗访和“回头看”等,我市要强化跟踪问效,对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整改进度明显滞后的,予以通报、督办、约谈,压紧压实整改责任。

(三)强化信息公开。充分发挥主流媒体作用,跟踪报道整改落实情况,按照要求及时通过相关媒体公开整改方案和整改情况。对整改不力、问题突出的乡镇和单位,通过媒体报道等形式加大曝光力度,充分发挥公众和新闻媒体等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

附件:

1.调整后的余姚市国家海洋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余姚市12项具体问题整改措施清单

附件1

调整后的余姚市国家海洋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一、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和成员

组 长:潘银浩

副 组 长:郑传统

韩柏顺

黄和庆

成 员:周烈钢 市政府办公室

柳 科 市委宣传部

高 权 市发展和改革局

王文辉 市财政局

项立秋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金浩明 市农业农村局

鲁海滨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余姚分局

史勇军 市水利局

邹云乔 中意宁波生态园管委会建设管理局

谢 高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蔡亚红 泗门镇政府

鲁岳彪 小曹娥镇政府

杨宇光 临山镇政府

张国安 黄家埠镇政府

二、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项立秋兼任办公室主任, 干华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协调推进、督促落实等工作。

附件2

余姚市12项具体问题整改措施清单

序号

省序号

所在

地市

问题类型

督察事项

问题描述

责任单位

配合单位

整改时限

整改目标

整改措施

1

9

浙江省

严管严控围填海政策法规规划落实不到位

以促淤堤、围堤圈围海域问题突出

为加快规划中的围垦项目造地进程,舟山、宁波、台州、温州通过建设围堤、促淤堤的方式,人为加速堤边海域淤积,侵占滨海湿地,破坏海洋生态环境,同时造成大量海域被违法圈围。

余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余姚市水利局、余姚市农业农村局、中意宁波生态园管委会建设管理局

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严格执行国务院国发〔2018〕24号文件精神,开展生态评估,采取相应措施修复海洋生态环境。

1.严格执行国务院国发﹝2018﹞24号文件精神,开展生态评估,采取相应措施修复海洋生态环境。

2.严格执行海域使用管理、海洋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

2

14

浙江省

严管严控围填海政策法规规划落实不到位

围填海空置现象普遍存在

围填海统筹开发和海域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意识不强,用海项目填而不用现象较为普遍。2013年至2017年,全省共填海造地8820.25公顷,实际落户项目用海面积5082.41公顷,空置面积3737.84公顷,空置率达42.38%。余姚市共批复395.8517公顷,目前空置101.5858公顷,空置率25.66%。

中意宁波生态园建设管理局

余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严格执行国务院国发﹝2018﹞24号文件精神,妥善处置合法合规围填海项目。

1.全面核查2013年至2017年已批围填海项目的开发利用情况。根据围填海项目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对已经完工具且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围填海项目,抓紧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并换发不动产权证书。

2.督促海域使用权人加快空置围填海的开发利用,并进行必要的生态修复,严格限制围填海用于房地产开发、低水平重复建设旅游休闲娱乐项目及污染海洋生态环境项目。

3.长期闲置的项目,政府引导通过二级市场交易等多种方式,督促海域使用权人妥善处置,加快开发利用,确保到2020年合法合规的围填海项目开发利用率有明显提高。

4.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用海项目的管控要求,提高海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3

23

宁波市

海域使用审批不规范,监管不到位

不按照海域使用管理规定办理用海审批手续,对海域内用海项目直接办理用地相关手续

2012年以来,宁波市在海洋功能区划范围内不依法办理海域使用手续,直接办理土地手续的项目共有14个,181.37公顷。涉及余姚的有11个,分别为:(1) 浙江华鑫化纤有限公司 余国用 2013第08420号 ;(2) 浙江华鑫化纤有限公司 余国用 2013第08421号;(3) 宁波海锋环保有限公司 浙 (2017) 余姚市不动产权第0022345号;(4)宁波海锋环保有限公司 浙 (2017) 余姚市不动产权第0022346号 ;(5) 宁波海锋环保有限公司 浙 (2017) 余姚市不动产权第0005769号;(6) 宁波海锋环保有限公司 浙 (2017)余姚市不动产权第0005763号;(7) 余姚市舜江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 浙 (2017) 余姚市不动产权第 0016970号 ;(8)余姚吉润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浙 (2017) 余姚市不动产权第0031804号; (9)宁波恒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浙 (2017) 余姚市不动产权第0039180号;( 10) 余姚吉润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浙 (2017) 余姚市不动产权第0044993号;(11) 余姚吉润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浙 (2017) 余姚市不动产权第0044991号。

余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意宁波生态园管委会建设管理局

立行立改,

长期坚持。

严格按照依法划定的海岸线进行海域和土地权属管理,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1.对纳入海域管理区域内项目用海,严格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管理。

2.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依法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3.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时,统筹考虑海域和土地管理衔接问题。

4

27

宁波市

海域使用审批不规范,监管不到位

在陆域范围内批准围填海项目

在陆域范围内批准围填海项目。2012年以来,余姚市在陆域范围内批准围填海项目2个,面积78.9401公顷。(余姚经济开发区滨海新城四号和五号区块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

余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意宁波生态园管委会建设管理局

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范用海用地管理。

1.根据省政府意见,已于2016年6月全面停止本轮海洋功能区划外项目用海的报批。

2.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时,统筹考虑海域和土地管理衔接问题。

5

30

浙江省

海域使用审批不规范,监管不到位

未批先建问题突出

2012年以来,未批先建项目109个(其中交通等部门违法实施陆岛交通码头12个),违法用海3600多公顷。

余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余姚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12月底前。

加强海域动态监视监测和执法检查,及时发现违法违规用海行为,遏制未批先建、边批边建情况发生。

1.加强海域动态监视监测和执法检查,及时发现违法违规用海行为,坚决遏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围填海行为。

2.加强海洋法制宣传,增强依法用海法律意识。

6

55

浙江省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存在薄弱环节

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不力

入海污染源众多,给近岸水质造成巨大压力。经排查,全省近岸分布各类入海污染源1376个。余姚市共有入海排污口11个,其中6个非法排污口,1个市政排涝口、4个企业排污口。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余姚分局

余姚市水利局、余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余姚市农业农村局、沿海各乡镇

2020年10月底前。

开展入海排污口全面整治,达标排放,海洋生态保护工作持续发力。

1.开展入海排污口摸底调查,在2017年已完成该项工作,余姚市共有入海排口11个,其中6个非法排污口,1个市政排涝口、4个企业排污口。6个非法排污口已在2017年全部进行封堵,1个市政排涝口已经完成设置标识标牌(不按入海排污口管理),4个企业排污口中恒清公司和百利公司企业废水已纳管,排污口已经封堵。黄家埠滨海污水处理厂入海排口符合规范要求,小曹娥城市污水处理厂入海排污口存在低潮位时未做到水下排放的要求,目前排口延伸工程已开工,预计在2019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

2.举一反三,深化入海排污管控整治。贯彻《浙江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实施《宁波市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行动方案》,坚持治旧控新,突出入海排污口环境监管。加强协同监管,依法查处非法排污行为。

7

61

浙江省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存在薄弱环节

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不力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长三角地区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6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但浙江省2016年4月出台的《浙江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则将这项工作完成时限推迟到2017年底。截至督察组进驻时,全省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尚有15个城镇污水处理厂未完成一级A提标改造。此外,《浙江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未体现“在重点海湾、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及预留区、重点河口区域、重要滨海湿地区域、重要砂质岸线及沙源保护海域、特殊保护海岛及重要渔业海域禁止实施围填海”的管控要求。

余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余姚分局

2019年3月底

完成一级A提标改造,基本实现出水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

1.加快调试投运。对已实施提标改造的污水处理厂,加快设备调试运行。

2.强化长效管理。加强已建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管理及纳管工业企业等重点排水户的日常监管,对存在影响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确保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稳定达标。

3.严格目标考核。严格实施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将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整改任务作为年度考核重要内容,实行现场检查和季度通报,全面解决污水处理厂水质提升行动中的各项问题。

8

70

宁波市

其他问题

海域使用论证不规范

4个项目论证报告引用的海洋环境现状资料不符合导则要求,分别为:(1)余姚经济开发区滨海新城年产500万台智能吸尘器生产项目;(2)余姚经济开发区滨海新城年产80万套LED灯具生产项目;(3)余姚市滨海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年产500万台汽车用稀土永磁发电机及起动机项目;(4)余姚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年产2万套工业机器人项目。

余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意宁波生态园管委会建设管理局

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严格执行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的相关规定。

1.进一步加强论证把关,严格按照国家关于海域使用论证的相关规定进行监管。

2.对不规范论证报告的编制单位和评审专家进行约谈。

3.严格执行《浙江省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办法》,提高海域使用论证质量。

9

72

宁波市

其他问题

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

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2012年以来,宁波市78个填海项目未落实海洋环境跟踪监测,其中余姚市12个填海项目未落实海洋环境跟踪监测,分别为:(1)宁波市锦隆制模有限公司年产8万吨复合塑料材料开发生产项目;(2)宁波科博特钴镍有限公司年3万吨新型动力锂电池正极材料生产项目;(3)宁波金兴模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年产7万套精密模具项目;(4)宁波健信机械有限公司年产250套磁共振医疗器械生产项目;(5)余姚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年产2万套工业机器人项目;(6)余姚市滨海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年产500万台汽车用稀土永磁发电机及起动机项目;(7)余姚市富达电子有限公司年产500万台智能吸尘器生产项目;(8)余姚市名邦科技创业发展有限公司科技孵化加速器项目;(9)余姚万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000万芯公里通信光纤生产项目;(10)余姚耀华灯具有限公司年产80万套LED灯具生产项目;(11)余姚经济开发区滨海新城五号区块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12)余姚经济开发区滨海新城四号区块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

余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意宁波生态园管委会建设管理局、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余姚分局

2019年3月底前。

落实海洋环境跟踪监测要求,杜绝类似情况发生。

组织开展海洋功能区划内外调查,逐项梳理后进行分类处置。

对属于海洋功能区划外的填海项目,按照27项“陆域范围内批准围填海项目”的整改要求按照陆域管理。

对海洋功能区划内的在建填海等其他项目,严格按照海洋环评报告或生态评估要求,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落实海洋环境跟踪监测措施。

4.加强未开工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要求做好海洋环境跟踪监测工作。

5.加强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10

77

宁波市

其他问题

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

2个填海项目未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分别为:(1)余姚经济开发区滨海新城五号区块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2)余姚经济开发区滨海新城四号区块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

余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意宁波生态园管委会建设管理局、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余姚分局

2019年12月底前。

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杜绝类似情况发生。

1.属地政府组织开展海洋功能区划内外调查,逐项梳理后进行分类处置。

2.对属于海洋功能区划外的填海项目,按照27项“陆域范围内批准围填海项目”的整改要求按照陆域管理。

3.对海洋功能区划内的在建填海等其他项目,严格按照海洋环评报告或生态评估要求,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

4.加强未开工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要求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5.加强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11

82

宁波市

其他问题

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

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2012年以来,宁波市101个填海项目未落实生态补偿,其中余姚市12个,分别为:(1)宁波市锦隆制模有限公司年产8万吨复合塑料材料开发生产项目;(2)宁波科博特钴镍有限公司年3万吨新型动力锂电池正极材料生产项目;(3)宁波金兴模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年产7万套精密模具项目;(4)宁波健信机械有限公司年产250套磁共振医疗器械生产项目;(5)余姚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年产2万套工业机器人项目;(6)余姚市滨海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年产500万台汽车用稀土永磁发电机及起动机项目;(7)余姚市富达电子有限公司年产500万台智能吸尘器生产项目;(8)余姚市名邦科技创业发展有限公司科技孵化加速器项目;(9)余姚万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000万芯公里通信光纤生产项目;(10)余姚耀华灯具有限公司年产80万套LED灯具生产项目;(11)余姚经济开发区滨海新城五号区块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12)余姚经济开发区滨海新城四号区块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

余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余姚的分局、余姚市财政局、中意宁波生态园管委会建设管理局、余姚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3月底前。

督促落实生态补偿要求,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1.属地政府组织开展海洋功能区划内外调查,逐项梳理后进行分类处置。

2.对属于海洋功能区划外的填海项目,按照27项“陆域范围内批准围填海项目”的整改要求按照陆域管理。

3.对海洋功能区划内的填海项目,属地政府责成海域使用权人落实海洋生态补偿要求。

4.已签订海洋生态补偿协议未实施的,按照协议实施。

5.未签订海洋生态补偿协议的,2019年3月底前签订协议并督促尽快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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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

其他问题

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

省级及部分沿海市县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体系建设滞后。

余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3月底

健全市县三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工作体系,建立海洋空间资源监测评估长效机制,提升海洋空间资源综合监管能力。

1.2018年1月通过宁波市县级海域动态监管能力建设项目验收,并报国家海洋主管部门备案。

2.完善动态监视监测制度,开展常态化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工作,提升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的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能力。

3.建立完善海域动态监视监测工作体系,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力量配备和经费保障,确保业务正常运行。

4.进一步发挥县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体系的支撑作用,构建海域、海岛、海岸线等海洋空间资源常态化监视监测长效机制,强化海洋空间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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