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以案说法
担心儿子不履行赡养义务,王女士走进余姚市公证处……
发布日期: 2019- 04- 17 13: 49 浏览次数: 字体:[ ] 信息来源: 市司法局

       王女士与其前夫赵先生离婚多年,二人生有一子小赵。离婚时小赵年仅9岁,考虑到自己常年在外打工,而赵先生经济条件较好,王女士同意与赵先生协议约定小赵由赵先生抚养。

  之后,由于王女士一直在外打工,而赵先生搬了很多次家,也无意让小赵与王女士取得联系,所以很长一段时间王女士只能通过向老乡打听,间接来了解小赵的近况。

  如今,王女士年逾花甲,因为没有再婚,她开始琢磨起自己的养老问题。虽然前几年母子二人终于取得了联系,也时常走动,儿子、儿媳过年过节都会来看望自己,但王女士总是担心小赵有一天会“不要”自己,时不时将电视剧里“你不养我,我也不会养你”的桥段联想到自己身上。

  于是,王女士来到了余姚市公证处,提出了自己的疑惑:“我和老赵离婚时把儿子给了他,更多是因为客观条件不允许我照顾儿子,之后老赵又不让我联系儿子,虽然我们现在关系还好,但以后儿子会不会因为我在他小的时候和他爸爸离婚而没有照顾他,就不给我养老送终?如果我儿子真的不养我了,我该怎么办?”

听完王女士的故事与困惑,公证员耐心为王女士分析:首先,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是法定义务,这在《宪法》、《民法总则》、《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中都是有明确规定的。这种义务是不附条件、没有期限的,它不会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另外,虽然《婚姻法》规定了父母子女之间有抚养、赡养对等的权利义务,但不是说这两个权利必须是对应的,成年子女不能将父母没有履行抚养义务作为自己不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理由。也就是说,王女士与赵先生离婚的事实并不能改变王女士与小赵的母子关系,而王女士与赵先生离婚时协议约定由赵先生抚养小赵,也不能成为小赵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理由。当然,,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也是无条件的,父母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父母婚姻关系的改变也不影响父母双方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其次,当子女有条件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而不履行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因为索要赡养费而发生纠纷的,可以由相关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经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处理。成年子女有赡养能力却拒绝赡养的,构成遗弃,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样的,当父母能履行而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向父母要求付给抚养费。对拒绝抚养、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父母,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最后,要强调的是,赡养扶助主要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现如今父母的经济条件普遍较好,子女往往容易忽视对父母的精神赡养,那种只给赡养费,而对父母晚年生活不闻不问的,也是违背立法精神的行为。

  【法条链接】

  《宪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