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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一对夫妻复婚后又想离婚 因一套房子的归属起争执
发布日期: 2019- 03- 06 14: 22 浏览次数: 字体:[ ] 信息来源: 市司法局

       赵某和钱某经人介绍相识,婚后育有一女。因赵某嗜赌成瘾,钱某生下女儿不久后便和赵某协议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房子归钱某所有,女儿抚养权也归钱某所有,赵某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离婚后赵某意识到自己所犯错误,一直对钱某母女关心照顾,钱某觉得赵某有意悔改,后与赵某复婚了。复婚后,因双方分开居住太久,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不断,钱某和赵某又打算离婚。钱某认为房屋应按原离婚协议归她一人所有,而赵某认为原离婚协议在复婚后已经失效,并且钱某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该房屋仍登记在双方名下,应按共有财产分割。这可让钱某犯了愁,因此前来余姚市公证处咨询原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公证员告诉钱某,复婚后原离婚协议的效力应从人身和财产两方面进行分析。原离婚协议书涉及子女抚养方面的条款因复婚的出现导致协议目的不复存在,自然失效了。涉及财产分割方面的条款,不因男女双方的复婚而当然失效,因为从法律上讲,复婚相当于新的一次婚姻,与一般结婚并没有实质区别,其效力从复婚之日起算,不是从上一次离婚之日接续。虽然双方在离婚后没有去变更产权登记,但原离婚协议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因此,在复婚后,该房屋性质是钱某的个人婚前财产,不会因婚姻关系的恢复而回归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复婚时双方对财产作了专门的约定,否则赵某只能分割复婚后取得的共同财产。

  公证员在这里提醒大家,离婚协议中涉及的权利和义务须及时行使和履行,若对离婚协议内容有异议,诉讼时效为两年。且离婚后复婚在现实生活中较为常见,如何维护自身利益,是婚姻中相对弱势一方需关注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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