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975362/2019-00722 | 内容分类: | 本单位文件 |
文件编号: | 梁政发〔2019〕4号 | 发布日期: | 2019-03-0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责任处室: | 梁弄镇 |
梁弄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余姚市梁弄镇下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 |
机关各办(所、中心、线): 现将《余姚市梁弄镇下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方案、实施细则》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梁弄镇人民政府 2019年3月4日 余姚市梁弄镇下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现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宁波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宁波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办法》、浙江省人社厅《关于加强农业林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动态调控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120号)和宁波市人社局《关于调整我市农业林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通知》(甬人社发〔2018〕77号)等文件精神,对本镇原有岗位设置方案进行了适当变更,特修订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单位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在册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均适合本实施细则。 未经编制部门核编或组织人事部门正式办理手续的各类人员,暂不列入本实施细则的管理范围。 第二章 岗位类别、总量及结构比例 第三条 本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两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指负担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工作岗位。 第四条 本单位现有岗位总量为60个,管理岗位14个,专业技术岗位46个。主体岗位是专业技术岗位,占岗位总量的76.7%,管理岗位占岗位总量的23.3%。其中现代农业公共服务中心设岗位24个,管理岗位0个,专业技术岗位24个;便民服务中心设岗位24个,管理岗位9个,专业技术岗位15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设岗位4个,管理岗位4个,专业技术岗位0个;市政公用管理服务中心设岗位8个,管理岗位1个,专业技术岗位7个。 第三章 岗位等级及岗位结构比例 第五条 本单位管理岗位的等级设置及结构比例具体控制标准如下: (一)根据本单位规格及招录人员发展趋势,管理岗位暂设一个等级,即九级职员岗位。 (二)担负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按照余姚市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设置。 第六条 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等级设置及结构比例具体控制标准如下: (一)专业技术岗位分为4个等级,包括正高级岗位、副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其中正高级岗位对应四级;副高级岗位对应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对应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对应十一级到十二级。 (二)专业技术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数量分别为1个、7个、18个和20个,结构比例为0.22:1.52:3.91:4.35(具体结构数及比例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函为准)。 (三)专业技术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数量和结构比例为: 1.四级岗位数量为1个; 2.五级、六级、七级岗位数量分别为1个、3个、3个;比例为1.42:4.29:4.29; 3.八级、九级、十级岗位数量分别为6个、7个、5个;比例为3.33:3.89:2.78; 4.十一级、十二级岗位数量分别为10个、10个;比例为5:5。 (四)经核准的同一级别(副高级、中级、初级)内专业技术岗位出现空缺,可用于下一岗位等级专业技术岗位。 (五)根据单位编制设置及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相关政策,分为主体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附设专业技术岗位,其中农业技术系列、经济系列、工程系列是专业技术岗位中的主系列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包括统计、会计、审计、档案、群团文化等。 第四章 管理岗位任职条件 第七条 管理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三)熟悉与任职岗位有关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掌握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并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 (四)身体健康并能适应岗位的要求; (五)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八条 担负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具体任职条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确定。 第九条 在岗位职数空缺的情况下,管理人员可根据任职条件,按照梁弄镇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相关规定进行聘用。 第十条 本单位管理岗位人员不实行双肩挑。 第五章 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应包括相关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条件。按照规定,本单位不设立专业技术一级、二级、三级岗位。 第十二条 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四级)具体任职条件: (一)必须取得相应专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满5年;经上级人事部门认定有空余的职数,近三年内累计5年年度考核均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二)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技术水平;工作表现突出,业绩显著,并能指导本单位副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工作和研究; (三)达到国家规定的继续教育时间要求。 第十三条 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分别为五级至七级)具体任职条件: (一)晋升五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必须取得相应专业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六级专业技术岗位满5年;经上级人事部门认定有空余的职数,近三年内累计5年年度考核均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二)晋升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必须取得相应专业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受聘七级专业技术岗位满5年;经上级人事部门认定有空余的职数,近三年内累计5年年度考核均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三)晋升七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必须取得相应专业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受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满5年;经上级人事部门认定有空余的职数,近三年内累计5年年度考核均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四)晋升副高级系列岗位的,必须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技术水平;工作表现突出,业绩显著,并能指导本单位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工作; (五)达到国家规定的继续教育时间要求。 第十四条 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分别为八级至十级)具体任职条件: (一)晋升八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必须取得相应专业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受聘九级专业技术岗位满4年,经上级人事部门认定有空余的职数,近三年内累计4年年度考核均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二)晋升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须取得相应专业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十级专业技术岗位满4年,经上级人事部门认定有空余的职数,近三年内累计4年年度考核均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三)晋升十级专业技术岗位的,须取得相应专业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满4年,经上级人事部门认定有空余的职位,近三年内累计4年年度考核均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其中为硕士研究生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十级岗位的,对初级任职年限不做要求,但必须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 (四)达到国家规定的继续教育时间要求。 第十五条 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分别为十一至十二级)具体任职条件: (一)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必须符合助理级聘任条件; (二)晋升十一级专业技术岗位的,须取得相应专业的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满3年,经上级人事部门认定有空余职数,近三年年度考核均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三)晋升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的,须取得相应专业的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聘任上一年年度考核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四)达到国家规定的继续教育时间要求。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岗位等级时,根据本单位确定的岗位任职条件和本人在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累计年限,在岗位设置方案确定的结构比例内参加竞聘晋升。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岗位等级,严格按照本细则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的有关规定进行。如符合晋升条件的人数超过空缺岗位数时,启动第二十五条“任职比选评分”条款,并根据竞聘程序和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比选评分结果,从高分到低分初步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由镇党委集体研究决定最终拟聘人员名单。 第十八条 对已取得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参与年度岗位竞聘,但因受单位岗位设置数额限制,不能聘任到相应等级岗位上的,按原岗位聘任。 第十九条 新招录人员具体任职规定: (一)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关管理规定,试用(见习)期内不确定岗位等级,试用期满合格的按规定的任职条件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二)对在考录前已取得高级、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任职资格需经上级部门认定后方可使用。试用期满后确定为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第二十条 享受专技十二级待遇须取得大学及以上学历。从事专业工作的硕士研究生享受十二级待遇满一年后在十一级岗位空缺时可享受十一级工资待遇。 第二十一条 转岗任职人员按照本细则转岗任职条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新调入人员按本细则调入人员聘用条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经年度考核,不符合现任等级岗位任职条件的人员,可降级聘任或高职低聘;职业道德方面有严重偏差的,应从严执行。 因受党纪、政纪等处分的,影响期内不得晋升。影响期满,考核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方可晋升。 除因党纪、政纪等处分外确定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自当年起两年内不得晋升。 第六章 专业技术岗位评聘程序 第二十四条 根据《关于做好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浙人社〔2017〕38号)文件要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应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并实行评聘相结合的方式。 (一)针对申报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程序进行: (1)公布岗位信息。单位根据核定岗位结构比例内的空缺岗位数和工作需要,公布年度拟聘岗位数及岗位任职条件,一般在上一年度岗位聘用调整后进行。 (2)个人申报竞聘。按照规定程序,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公布的专业技术岗位具体任职条件,在公布岗位信息7天内向本单位申报竞聘,提交竞聘材料并做出竞聘履职承诺(每个人只能申报一个岗位)。 (3)考核推荐。单位结合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情况,通过任职比选评分(第二十五条)进行竞聘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和履职承诺,经镇党委研究,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择优推荐参加职称评审,并在单位内进行公示并报人社部门审核。 (4)评委会评审。 (5)单位聘任。根据聘用制度有关规定,将通过评审的人员聘用到相应岗位。若竞聘通过人员当年度未通过评审,依然聘用在原岗位等级,同时次年不允许参加评审竞聘(近两年内退休人员不受此限制)。 (二)关于未聘人员。对事业单位中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原资格依然有效,但不与工资福利等待遇挂钩。未聘人员享有同等参与职称评聘的权利,可按本条第(一)款的程序申报竞聘,参与任职比选评分,但不经过评委会评审。 (三)对于实行以考代评、全国统一考评结合的职称。个人申报参加考试可不受空缺岗位数额限制,但取得资格后仍须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同时符合岗位竞聘条件的前提下,参加次年度(考试合格次年度)的竞聘。 (四)本单位所属事业单位在核定岗位结构比例内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岗位空缺情况和单位工作需要开展年度岗位竞聘,参加评审人员、未聘人员、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通过人员统一竞聘。 第二十五条 专业技术岗位相应等级出现空缺,同时符合任职条件人数超过待聘岗位数时,按下列评分标准进行比选评分: (一)入选各级人才培养工程 1.入选省151人才及国家级人才工程:第一层次100分,第二层次50分,第三层次20分; 2.入选宁波市领军和拔尖人才:第一层次80分,第二层次40分,第三层次20分; 3.入选余姚市优秀中青年人才10分。 (二)专业奖项 1.获省科技进步一等奖100分,二等奖50分,三等奖20分。项目第一完成人按100%计分,至前3名完成人按20%递减,第四完成人起所有完成人按第三完成人的70%计分(前6名止)。 2.获宁波市科技进步一等奖60分,二等奖30分,三等奖10分。项目第一完成人按100%计分,至前3名完成人按20%递减,第四完成人起所有完成人按第三完成人的70%计分(前6名止)。 3.获余姚市科技进步一等奖30分,二等奖20分,三等奖5分。项目第一完成人按100%计分,至前3名完成人按20%递减,第四完成人起所有完成人按第三完成人的70%计分(前6名止)。 同一项目获不同级别奖项按最高级别计分。 (三)专业技术人员荣誉 1.被评为宁波市级及以上突出贡献专家:100分; 2.被评为余姚市杰出人才:60分; 3.被评为余姚市级突出贡献专家:30分; 4.被评为余姚市优秀专业技术人员:10分。 (四)论文论著 上一岗位任期内在省级及以上、宁波市级、余姚市级相关专业刊物公开发表与本职工作相关,并对实际工作有一定指导作用的专业论文,每篇分别计3分、2分、1分。同一篇按发表的最高级别刊物标准计分,不累计加分。职称晋升专用论文不计分。第二、第三作者按60%、30%计分,其余不计分。论文加分最多计5分。 (五)资历评价 (1)下一级岗位聘任年限:每年4分; (2)职务任命情况:担任中层正职的每年加2分,担任中层副职每年加1分(按最高职务计分); (3)工龄:每周年1分; (4)最后一次进本单位起算的工作年限(自2001年乡镇成立起算):每年1分; (5)学历:大专1分,本科2分,研究生3分; (6)各级各类奖项获得情况:近三年为准,此项最高得分限额5分,一年内以最高分计入。获得余姚市级先进(市委市政府表彰的综合先进或年度考核优秀)的加1分;获得宁波市级综合先进的加1.5分;获得宁波市级单项先进的视同获得余姚市级综合先进,加1分;获得浙江省及以上综合先进的加2分;获得浙江省及以上单项先进的视同获得宁波市级综合先进,加1.5分; (7)近两年退休人员:20分; (8)近五年内受到违纪处分或年度考核合格以下:减10分; (9)在比选得分相同的情况下,以职称取得年限早者优先;职称取得年限相同的,以工龄长者优先; (10)比选计分结果将作为拟定聘任人选的重要依据,提交镇党委讨论决定聘用人选。 第七章 转岗任职条件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之间转岗的,基本转岗条件为要求转入的岗位类别有空缺且符合拟聘岗位任职条件,转岗最多不能超过一次,转岗一般在岗位设置方案变更年度进行。 第二十七条 专业技术岗位转入管理岗位具体岗位有实质性变动的,一般要求担任中层职务满一年以上,转岗后岗位等级一般为九级职员。 第二十八条 由管理岗位转入专业技术岗位的,转岗人员首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等级一般为十二级,转岗满一年后可参加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竞聘。 第二十九条 本章节不能详细规定部分,按照第四章、第五章有关管理岗位任职、专业技术任职的规定进行操作。同等条件下,原岗位人员在职级晋升中有优先权。 第八章 新调入人员聘用条件 第三十条 新调入人员为管理岗位的,继续聘用为管理岗位。 第三十一条 新调入人员为专业技术岗位的,应当取得上级人社部门认可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十二条 新调入人员为专业技术十三级和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的,继续聘用。 第三十三条 新调入人员为专业技术十一级或以上岗位的,按十二级岗位进行聘任,在本单位工作满3年后方可参加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竞聘。 第三十四条 新调入人员专业与现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要求不对口时,实行低聘或不予聘任,待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并在本单位工作满3年后参加竞聘。 第三十五条 新调入人员在不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时间可以累加。 第三十六条 其余参照第五章之规定。 第九章 岗位的聘用 第三十七条 根据本细则,按照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有关规定,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十八条 岗位设置变更后,年度岗位聘任调整一般在每年竞聘当月办理,待遇一般从调整聘任岗位等级后次月开始享受。推荐评审通过的人员根据人社部门允许的最早聘任时间给予聘用,与次年竞聘通过人员一并办理聘用手续;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竞聘人员通过竞聘的,在竞聘通过当月给予聘任并办理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涉及年限计算,均以周年为单位(不满1年不计入,时间截止为当年度12月份)。 第十章 附录 第四十条 本方案由镇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方案自本次岗位设置变更方案人社部门批复后开始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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