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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72698/2019-18988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文件编号: 余政办发〔2019〕11号 生成日期: 2019-02-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政府办公室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整治“保健”市场乱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保健”市场秩序,严厉打击“保健”市场欺诈营销和虚假宣传违法犯罪行为,全面整治“保健”消费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和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整治“保健”市场乱象专项行动,现将《余姚市整治“保健”市场乱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余姚市整治“保健”市场乱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切实解决当前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的市场上欺诈营销和虚假宣传“保健”产品问题,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确保人民群众消费安全,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十三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的通知》(国市监竞争〔2019〕12号,以下简称“国家百日行动文件”)、《中共浙江省委政法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保健品市场乱象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市监〔2018〕1号,以下简称“省级行动文件”)和《宁波市政法委等十四部门关于印发宁波市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甬市监综〔2019〕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自2019年1月11日起至2019年6月底,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保健”市场乱象专项整治行动。现制订行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价格法》《旅游法》《中医药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严厉打击虚假宣传、虚假广告、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扰乱市场秩序、欺诈消费者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集中查办、曝光一批违法典型案件,形成高压态势,有效遏制“保健”市场乱象,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满意度。

二、整治重点

(一)重点行业及领域

与人民群众日常消费密切相关的行业和领域,食品(保健食品);宣称具有“保健”功能的器材、用品、用具;日用消费品;净水器、空气净化器等日用家电;玉石器等穿戴用品;声称具有“保健”功效的服务等。

(二)重点场所及区域

存在会议营销活动的宾馆酒店;容易发生“保健”市场推销活动的社区、公园、广场、车站、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销售对象主要为老年、病弱群体的“保健”类店铺;旅游景区、农村场镇、农村集市、城乡结合部等。

(三)重点时段

春节等节假日、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等。

(四)重点行为

虚假宣传、组织虚假宣传行为;虚假违法广告行为;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及宣传治疗作用的行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价格违法行为;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合理要求行为;直销企业、直销员及直销企业经销商的违规直销及传销行为;相关企业或个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等行为;以“保健”为名开展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等。

三、职责分工

(一)市委政法委:加强对“保健”市场乱象专项整治行动的统筹协调,将专项整治行动纳入平安建设工作考核,适时组织督促检查。

(二)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保健”市场乱象专项整治行动的牵头实施。负责依法组织排查和查处未经许可生产经营、非法添加、变相传销、非法标签标识、夸大或虚假宣传的会议营销和体验式营销、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全市专项整治行动的宣传教育。

(三)市人民法院:负责依法审理涉“保健”产品欺诈犯罪案件,充分利用审判资源优势,提高群众的防范意识和鉴别能力。

(四)市检察院:负责依法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涉“保健”产品欺诈刑事犯罪案件;有针对性地提出检察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健全完善工作机制。

(五)市公安局:负责主动侦查“保健”产品领域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和以推销“保健”产品为名实施的诈骗犯罪、虚假广告犯罪活动;及时受理行政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需行政拘留“保健”产品案件。

(六)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加强互联网基础资源管理,协调查处互联网领域、电信领域的虚假宣传和骚扰性违法行为。

(七)市民政局:负责排查发生在养老服务场所的虚假宣传行为,落实养老服务场所的主体管理责任。

(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上级住建部门要求抓好工作落实,必要时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检查。

(九)市农业农村局:按照上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求抓好工作落实,必要时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行动。

(十)市商务局:负责直销行业企业的产品营销手段的排查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协助市场监管部门查处非法行为。

(十一)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传统媒体和广告的排查管理,规范媒体广告发布行为,协助查处违法广告及违法广告代言行为。排查旅游行业企业,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查处为非法推销产品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的行为。

(十二)市卫生健康局:与市场监管部门联合进行排查,负责查处以中医药“预防”“保健”“治未病”等为名,假借医学理论、术语进行非法诊疗、非法行医等行为。

(十三)市网信办:负责互联网领域虚假信息的清理,处置违法违规网站、APP、公众号等。

四、主要措施

(一)加大对虚假宣传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明示或暗示食品或者日用品具有保健、疾病预防或者治疗等功能,对商品性能、功能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重点查处假借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检查、免费体验、赠送礼品、组织旅游等形式,向老年、病弱等特定消费群体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重点查处利用国家机关、医疗单位、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或者以专家、知名人士、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等名义,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重点查处经营者对其自身资质、所获荣誉等经营者信息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重点查处虚构原价、虚假打折、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的行为。

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

(二)加大对违法会销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在许可登记的经营场所之外,集中招徕消费群体组织销售食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商品的行为。重点查处为违法违规经营提供场所等便利条件的行为。

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

(三)加大对组织虚假宣传、虚假交易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网络交易领域的“刷单炒信”,使消费者对产品的销售状况产生误解的行为。重点查处缺乏科学的评奖依据和评奖标准,组织虚假的商品或者经营者荣誉评比的行为。重点查处为虚假宣传行为提供技术手段等其他便利条件,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

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四)加强重点领域广告监管执法力度。重点查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重点领域的违法广告。以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户外为重点媒介,重点查处含有断言功效、保证安全性、说明治愈率等内容的违法广告。重点查处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重点查处违法广告代言行为,严禁利用健康养生节目栏目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加强对互联网广告的监测力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广告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

(五)强化完善保健食品市场管理。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监管。强化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督促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提高“质量安全笫一责任人”意识,切实把好保健食品生产过程的质量关、进出货关。重点检查相关生产企业有无相关生产许可资质,是否存在非法添加、掺杂使假、产品标签标识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引导保健食品经营单位诚信守法经营,自觉维护保健品市场秩序,营造规范有序的经营消费环境。重点检查相关经营企业是否具备经营资质,是否存在经营假冒伪劣产品、虚假宣传产品功效等违法行为,特别要加强对电视购物、电话营销、会议营销、网络营销等非实体店经营单位的排查,检查其营销的保健产品中的标签标识、网页宣传是否含有虚假宣传现象。加大监督抽检力度,确保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重点查处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不一致,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等。

(六)严厉查处以“保健”为名开展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处以中医药“预防”“保健”“治未病”等为名,或假借医学理论和术语欺骗、诱使、强迫消费者接受非法诊疗,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

(七)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重点查处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摻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行为。重点查处农村农贸集市、边远农村地区侵害农民消费群体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严厉查办一批大案要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

(八)加大对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合理要求行为的监管力度。重点查处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行为,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九)严厉查处违规直销和传销行为。严格直销行业市场准入,暂停办理向上申报直销相关审批、备案等事项。重点查处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规直销及从事传销活动的行为。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有虚假宣传、超直销产品范围经营、在未批准区域开展直销业务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在市场监管等部门执法处罚的基础上,撤销所涉直销产品备案;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相应分支机构直销经营资格直至吊销该企业直销经营许可证。

重点查处直销企业经销商的虚假宣传行为。依法严厉打击直销企业经销商通过寻找特定群体锁定顾客群,利用产品招商会、产品推介会、分享表彰会等方式,打着直销旗号,以直销企业名义在产品推销过程中作夸大或虚假宣传的行为。

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等。

(十)严厉打击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重点查处以免费赠送旅游为噱头销售“保健”产品(服务),并组织消费者进行旅游活动的行为。

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旅游法》等。

(十一)加强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严格落实网络实名制管理要求,强化ICP备案、域名和IP地址等互联网基础资源管理。查处互联网领域的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网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加强对互联网网站、APP、公众号等自媒体发布虚假信息的清理,依法处置违法违规网站、APP、公众号等。

法律依据:《反不正竞争法》《电子商务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

(十二)从严惩处“保健”市场中的犯罪行为。依法从严、从速审理涉“保健”产品犯罪案件,对于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保健”产品制售及相关活动;通过挂牌督办等形式,依法加强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重大案件的审判监督指导。依法从严、从速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涉“保健”产品刑事犯罪案件;加大涉“保健”产品领域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和公益诉讼件办理力度,打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速侦办和查处“保健”产品领域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和以推销“保健”产品为名实施的诈骗犯罪、虚假广告犯罪活动。

五、整治措施及进度

(一)宣传及排查阶段(1月11日至1月18日)

通过各投诉举报热线平台、案件管理等系统,梳理近年来与 “保健”市场违法行为相关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案件、“双随机” 抽查、产品抽检、部门转办、媒体曝光等发现的突出问题,应用大数据分析,确定重点检查对象。充分利用网络、广告、直销监测平台,加强风险分析研判,提高整治行动的针对性、预见性。

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并釆取发放宣传资料、约谈经营者等方式,加强对这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集中宣传,引导广大消费者树立正确消费理念,提高对“保健”市场违法营销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及时报道行动动态,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进一步落实会销监管“一清单四制度”,督促各类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向经营者广泛宣传法律法规知识,引导教育其自觉守法经营,督促整改涉嫌违法行为。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最大限度拓展信息来源。

(二)集中执法阶段(1月19日至4月20日)

针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行为集中开展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

一是开展执法专项检查。各相关部门要安排执法人员,针对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采用会议、讲座等形式进行聚众式营销活动的,充分发动银龄志愿者和基层管理力量实施专人暗中蹲点监视,监管部门釆取飞行检查、现场监管等方式,加大实地监督,发现涉嫌违法的,迅速取证并釆取相应执法措施。

二是开展对重点企业的突击检查。对排查摸底和宣传发动阶段发现的,或者志愿者和群众举报的有较大违法嫌疑的经营者,监管部门与公安部门联合开展全方位监督检查,重点查看企业证照、宣传资料、员工培训资料和销售模式等,深入挖掘搜集违法证据。

三是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有证据证明涉嫌违法的经营者,及时依法立案调查,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侦查。重点查处一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反响强烈的违法犯罪案件。

四是开展集中约谈,加强行政指导。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召集重点企业、相关经营者、行业协会,通报查处的典型案例,提出进一步规范的要求,督促自觉整改违法行为。

(三)国家百日行动小结阶段(4月21日至4月30日)

各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百日行动文件”要求,认真总结前面各阶段工作情况和成果、好的经验和做法,分析查找薄弱环节和不足之处,研究制定下步改进或提升的策略和措施,形成百日行动总结材料(包括整体情况、主要措施、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等),于2019年4月24日前报送市市场监管局。

(四)提升阶段(5月1日至6月15日)

各部门针对薄弱环节和不足之处,按照制定的改进或提升措施,扎实展开提升行动。同时对再有出现的各种重点整治行为,务必做到露头即打,并及时思考研究预防长效机制,以期打灭一点,巩固一片。

(五)总结阶段(6月16日-6月30日)

各有关部门认真总结前四个阶段的工作,形成整治行动总结材料(包括整体情况、主要措施、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等),于2019年6月24日前报送至市市场监管局。对行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进行提炼,形成规范“保健”市场的有效监管模式,进行宣传推广,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保健”市场乱象是长期存在的顽疾,社会反响强烈,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统一思想,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把整治“保健”市场乱象专项行动作为当前工作重点,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专项整治目标、内容、措施及职责分工,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制订行动方案,及时部署,持续深入推进各项整治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有关部门要落实责任,采取重点督查、明查暗访等方式,突出重点、措施有力,确保整治行动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取得预期目标。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作为、情况不报告、问题不解决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注重综合治理。要发挥机构、部门间合力,统筹发挥职能作用,综合运用多种手段,通过检查抽检、约谈企业、信息公示、下架召回、警示处罚、信用惩戒、撤销吊销、行刑衔接等,形成整治的震慑力,达到查处一批案件,规范一个行业的目的。

(四)加强社会共治。鼓励群众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要公开举报渠道,落实举报奖励制度,落实奖励资金。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对整治中查处的典型案件进行宣传报道。鼓励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自律机制,引导和督促行业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科普产品常识。

(五)及时报送信息。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专项整治行动信息报送制度,确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于1月31日前将本部门实施方案和联络人员名单报送至市市场监管局(见附件1),每月9日和24日报送统计表(附件2、附件3)。专项整治期间,大案要案线索、查处的典型案件随时报送。联系人:姜丽莉,联系电话:62739055,15958214199。

附件:

1.余姚市整治“保健”市场乱象专项行动部门联络人员名单

2.国家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情况统计表

3.浙江省“保健”产品乱象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

附件1

余姚市整治“保健”市场乱象专项行动部门联络人员名单

部门

姓名

办公电话

手机号码

市政法委




市人民法院




市检察院




市公安局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市民政局




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市农业农村局




市商务局




市文化和广电

旅游体育局




市卫生健康局




市网信办




附件2

国家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曰

序号

类别

单位

数量

1

出动监督检查人员

人(次)


2

检查社区、公园、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3

检查宾馆、酒店等重点场所


4

检查“保健”类店铺


5

检查旅游景区、农村场镇、农村集市、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


6

开展行政指导、行政约谈


7

开展宣传活动


8

开展协作执法


9

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


10

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

万元


11

清理虚假信息(网络〉


12

整改网站、APP、公众号等


13

关闭网站、APP、公众号等


14

撤销所涉直销产品备案


15

撤销分支机构直销经营资格


16

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17

吊销直销企业经营许可证


18

吊销营业执照


19

捣毁制假售假窝点


20

移送司法机关案件


案件查处

立案数(件)

案值 (万元〉

结案数(件)

罚没款 (万元〉

21

虚假宣传及组织虚假宣传行为案件





22

虚假违法广告行为案件





23

违规直销及传销行为案件





24

价格违法行为案件





25

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案件





26

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案件





27

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合理要求行为案件





28

保健食品宣传治疗作用行为案件





29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不一致,保健 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行为案件





30

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合理要求行为案件





31

以“保健”为名开展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案件





32

其他违法行为案件





注:填报数据为累计数据;查办的大要典型案件需报送案件情况。

附件3

浙江省“保健”产品乱象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曰

指 标

统计数据

备注

(填报部门)

立案查处案件数

违法生产案件数



违法标签声称案件数



违法营销案件数



违法广告案件数



违规医疗养生类节目、广告数



合计



罚没款数(万元)



涉“保健”产品刑事犯罪打击案件数

移送公安机关件数



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案件数



检察机关依法审查逮捕、起诉案件数



法院依法审理案件数



刑事打击人数



开展“五进”科普宣传活动次数



投诉举报件数



按时办结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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