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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972698/2019-80508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文件编号: | 余政办发〔2019〕109号 | 生成日期: | 2019-10-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责任处室: | 市政府办公室 |
规范性文件 统一编号: |
- | 有效性: | 失效 |
政策解读: | |
政策图解: |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放宽我市户口准入条件的通知 |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户口迁移政策,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我市户口准入条件的通知》(甬政办发〔2019〕54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宽人才落户条件 全日制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毕业生毕业后15年内,可申请将户口迁至本人(含配偶、子女或父母的)合法稳定住所处、城镇范围内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或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 二、新增居住就业落户 在本市就业并参加社保满3年且在城镇地区租住在同一社区的住宅用房满3年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凭居住证和备案的租赁合同等材料,按照“一房一户”的原则,可落户房屋所在地社区集体户。户口已在本市城镇范围内的(本市无合法稳定住所的除外),不得将户口迁入社区集体户。 农村地区取得城镇住宅用地的不动产权属合法所有权人可按城镇地区居住就业落户条件办理迁入手续,统一落户到不动产权属所在地的镇(街道)设立的社区集体户。 三、新增投资创业落户 在我市投资办企业、个人创业税款缴纳满3年或社保缴纳满3年,且取得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合法所有权的,可将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入到房产所在地的社区集体户。户口已在本市城镇范围内的(本市无合法稳定住所的除外),不得将户口迁入社区集体户。 已析产的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按照“一房一户”的原则,由不动产权属证书上共有人协议并公证确定所占份额高于平均份额的一名办理落户。 四、其他相关规定 社保、税款连续缴纳年限调整为累计缴纳年限,即申请之日以前“连续缴纳3年”调整为“4年内累计缴纳36个月”;申请之日以前“连续缴纳2年”调整为“3年内累计缴纳24个月”;申请之日以前“连续缴纳1年”调整为“2年内累计缴纳12个月”。 本通知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他迁移事项仍以《余姚市户口迁移实施细则(试行)》(余政办发〔2018〕55号)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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