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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2810438X/2019-00189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文件编号: 岚政〔2019〕41号 生成日期: 2019-10-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大岚镇
大岚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余姚市大岚镇下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机关各办(线、中心):

《余姚市大岚镇下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方案、实施细则》已经镇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大岚镇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5日


余姚市大岚镇下属事业单位

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方案、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现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宁波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宁波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办法》和《浙江省部分行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等精神,结合市委编办编制调整文件精神,对本镇下属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情况进行调整,特修订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单位正式在编在册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未经编制部门核编或组织人事部门正式办理手续的各类人员,暂不列入本实施细则的管理范围。

第二章  岗位类别及总量结构比例

第三条本单位岗位设置分为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两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指负担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工作岗位。

第四条本单位岗位总量为34个,其中管理岗位2个,专业技术岗位32个。结构为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占岗位总量的94.1%,管理岗位占岗位总量的5.9%。其中便民服务中心(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文化站、现代农业公共服务中心、水利服务管理站牌子)设岗位20个,管理岗位2个,专业技术岗位18个,工勤技能岗位0个;生态旅游发展服务中心岗位14个,管理岗位0个,专业技术岗位14个, 工勤技能岗位0个。

第三章  岗位等级及岗位结构比例

第五条本单位管理岗位的等级设置及结构比例具体控制标准如下:

(一)根据本单位规格及招录人员发展趋势,管理岗位设一个等级,即九级职员岗位。

(二)担负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设置。

第六条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等级设置及结构比例具体控制标准如下:

(一)专业技术岗位分为十个等级,包括正高级岗位、副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依次分别对应四级、五至七级、八至十级、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二)专业技术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百分比分别为3.1%、12.5%、40.7%、43.7%,分别为1人、4人、13人、14人。

(三)专业技术岗位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函复核准设置的高级、中级、初级岗位总量为基数计算。如经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空缺的,可将空缺数使用于下一专业技术岗位。

(四)根据单位编制设置情况,分为农业技术、工程、经济、计生、会计、群团文化、信息管理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附设专业技术岗位,其中农业技术、工程、经济、计生、会计、群团文化、信息管理岗位等是专业技术岗位中的主系列岗位。

第四章  岗位任职条件

第七条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四)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第八条管理岗位暂仅设置九级职员一个等级。

第九条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一)根据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情况,在相关岗位有空缺的前提下,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各岗位等级竞聘基本任职条件如下:

岗位等级

竞聘基本条件

四级

取得相应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符合当年评审正高级申报条件;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独立处理本专业的技术难题,指导副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工作和研究;取得过具有实用价值或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研究、设计成果,或发表过有较高水平的技术著作与论文;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成绩明显;达到国家规定的继续教育的时间要求;近三年且在副高专业技术岗位聘期内累计5年年度考核均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5年。

五级

取得相应的副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独立处理本专业的技术难题,指导中级、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工作和研究;取得过具有实用价值或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研究、设计成果,或发表过有较高水平的技术著作与论文;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成绩明显;达到国家规定的继续教育的时间要求;近三年且在六级专业技术岗位聘期内累计5年年度考核均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在六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5年。

六级

取得相应的副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独立处理本专业的技术难题,指导中级、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工作和研究;取得过具有实用价值或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研究、设计成果,或发表过有较高水平的技术著作与论文;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成绩明显;达到国家规定的继续教育的时间要求;近三年且在七级专业技术岗位聘期内累计5年年度考核均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在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5年。

七级

取得相应的副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符合当年评审副高级申报条件;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独立处理本专业的技术难题,指导中级、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工作和研究;取得过具有实用价值或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研究、设计成果,或发表过有较高水平的技术著作与论文;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成绩明显;达到国家规定的继续教育的时间要求;近三年且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聘期内累计5年年度考核均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5年,其中硕士研究生满4年。

八级

取得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在九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以来,具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经验和较强的业务技术能力,能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成绩明显,能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近三年且在九级专业技术岗位聘期内累计4年年度考核均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达到国家规定的继续教育的时间要求;在九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4年。

九级

取得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在十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以来,具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经验和较强的业务技术能力,能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近三年且在十级专业技术岗位聘期内累计4年年度考核均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达到国家规定的继续教育的时间要求;在十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4年。

十级

取得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竞聘当年符合中级职称申报条件;具有一定的本专业技术工作经验和业务技术能力,能够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达到国家规定的继续教育的时间要求;近三年且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聘期内累计4年年度考核均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在初级岗位任职满4年或截止2021年享受相应初级待遇满四年,其中硕士研究生对初级任职年限不做要求,但必须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

十一级

取得相应的助理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在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以来,具有一定的本专业技术工作经验和业务技术能力,能够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近三年年度考核均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达到国家规定的继续教育的时间要求;在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3年。

十二级

取得相应的助理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能承担本专业一般的技术工作,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达到国家规定的继续教育的时间要求。

十三级

取得相应的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能承担本专业一般的技术工作,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岗位等级时,根据本单位确定的任职条件和本人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累计年限,在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确定的结构比例内参加晋升。

(三)晋升时,在符合上述岗位等级任职条件的基础上,符合晋升条件的人数超过空缺岗位数时,按照评聘程序和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比选评分结果,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拟聘用人员。

(四)对已取得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由于受单位岗位设置数额限制或竞聘后不能聘任到相应等级岗位上的,聘任到下一等级岗位。

(五)新招录人员,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关管理规定,试用(见习)期内不确定岗位等级,试用期满合格的按规定的任职条件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六)享受十二级须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

第十条事业单位评聘结合改革。

(一)根据浙人发[2017]38号文件要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应按照以下评聘程序进行:

(1)公布岗位信息。单位根据核定岗位结构比例内的空缺岗位数和工作需要,公布年度拟聘岗位数及岗位任职条件,一般在上一年度岗位聘用调整后进行。

(2)个人申报竞聘。按照规定程序,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评价标准和具体岗位任职条件,在公布岗位信息7天内向本单位申报竞聘,并做出竞聘履职承诺。

(3)单位考核推荐。单位要结合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情况,通过任职比选评分(详见第七章)进行竞聘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和履职承诺,经集体研究,由单位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择优推荐参加评审,并在单位内进行公示并报人社部门审核。

(4)评委会评审。

(5)单位聘任。单位根据聘用制度有关规定,将通过评审的人员聘用到相应岗位,及时兑现受聘人员的相关待遇,防止在有评审通过人选的情况下出现“有岗不聘”现象。

(二)关于未聘人员。事业单位中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原资格依然有效,但不与工资福利等待遇挂钩。未聘人员享有同等参与职称评聘权利,应按前述程序申报竞聘,但可不经过评委会评审。

(三)对于实行以考代评、全国统一考评结合的职称。个人申报参加考试可不受空缺岗位数额限制,但取得资格后仍须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参加申报竞聘。

第十一条转岗人员根据本细则第五章转岗任职条件执行。

第十二条新调入人员按本细则第六章调入人员聘用条件执行。

第五章  转岗任职条件

第十三条管理岗位转入技术岗位或技术岗位转入管理岗位的,基本转岗条件为要求转入的岗位类别有空缺,转岗最多不能超过一次。

第十四条技术岗位转入管理岗位具体岗位有实质性变动的,一般要求担任中层职务满一年以上,转岗后岗位等级一般为九级职员。

第十五条管理岗位转入技术岗位的任职条件:

(一)专业技术岗位有空缺。

(二)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一年后才能聘任到相应的技术职务岗位。

(三)转岗人员首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等级一般为十二级,转岗满一年后可参加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比选。

第十六条其余参照第九条之规定,同等条件下原技术岗位人员晋升中级职务优先。

第六章  新调入人员聘用条件

第十七条新调入人员为管理岗位的,继续聘用为管理岗位。

第十八条新调入人员为专业技术十三级和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的,继续聘用。

第十九条新调入人员为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的,在有空缺(本年度无待聘人员)情况下,可继续聘用;如无空缺,则按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聘任,一般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后可参加十一级岗位任职比选。

第二十条新调入人员为中级岗位及以上的,一般按十级岗位进行聘任,聘用条件为:

(一)中级岗位有空缺(即本单位无待聘人员)。如无空缺,则按专业技术下一级岗位聘任,一般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后可参加十级岗位任职比选。

(二)具有上级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十一条新调入人员专业与现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要求不对口时,原则上实行低聘。待其取得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时,再按照新调入人员聘用条件实行聘用。

第二十二条其余参照第九条之规定。

第七章  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比选评分

第二十三条专业技术岗位相应等级出现空缺,同时符合任职条件人数超过待聘岗位数时,按下列评分标准进行比选计分:

(一)入选各级人才培养工程

(1)入选省151人才及国家级人才工程:第一层次100分,第二层次50分,第三层次20分;

(2)入选宁波市领军和拔尖人才:第一层次80分,第二层次40分,第三层次20分;

(3)入选余姚市优秀中青年人才10分。

(二)专业奖项

(1)获省科技进步一等奖100分,二等奖50分,三等奖20分。项目第一完成人按100%计分,至前3名完成人按20%递减,第四完成人起所有完成人按第三完成人的70%计分(前6名止)。

(2)获宁波市科技进步一等奖60分,二等奖30分,三等奖10分。项目第一完成人按100%计分,至前3名完成人按20%递减,第四完成人起所有完成人按第三完成人的70%计分(前6名止)。

(3)获余姚市科技进步一等奖30分,二等奖20分,三等奖5分。项目第一完成人按100%计分,至前3名完成人按20%递减,第四完成人起所有完成人按第三完成人的70%计分(前6名止)。

同一项目获不同级别奖项按最高级别计分。

(三)专业技术人员荣誉

(1)被评为宁波市级及以上突出贡献专家:100分;

(2)被评为余姚市级突出贡献专家:50分;

(3)被评为余姚市优秀专业技术人员:10分。

(四)论文论著

上一岗位任期时间内在省级及以上相关专业刊物公开发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专业论文,每篇1分,最多不超过5分。在宁波市级、余姚市级刊物发表分别按20%递减计分。同一篇按发表的最高级别刊物标准计分。职称晋升专用论文不计分。发表论文非第一作者按50%计分。

(五)资历评价

(1)岗位相关性:加2分;

(2)具有上一级专业资格证书(即低聘,如有副高职称竞聘中级岗位):加5分;

(3)下一级岗位聘任年限:每年加3分;

(4)工龄:每年加1分;

(5)最后一次进本单位工作年限(自2001年乡镇成立算起):每年加1分;

(6)取得本单位基本聘任资格年限(即取得竞聘岗位相应资格证书时间):每年加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7)职务:任中层正职每年加2分,中层副职每年加1分;

(8)近三年年度考核优秀及荣誉:镇级单项先进加1分,综合先进(包括镇级年度考核优秀)加2分;余姚市级单项先进加2分,综合先进(包括市级年度考核优秀)加3分;宁波市级单项先进加3分,综合先进加4分;省级及以上单项先进加4分,综合先进加5分。同一类型荣誉按最高级计分(最高不超过15分);

(9)近两年退休人员:加20分;

(10)学历:大专以下学历不得分,大专学历加3分,本科学历加6分,本科以上学历加9分;

(11)近五年内受到违纪处分或年度考核合格以下:减10分。

(12)参与本年度竞聘对象,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减20分。

第二十四条比选计分结果将作为拟定聘任人选的重要依据,提交镇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聘用人选。

第八章  岗位的聘用

第二十五条根据本细则,按照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有关规定,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六条岗位设置变更后,年度岗位聘任调整时间一般定在每年十二月份,待遇一般从调整后次月开始享受。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涉及时间排序,均以周年为单位(不满1年不计入)。

第九章  附录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镇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本次岗位设置变更方案人社部门批复后开始实行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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